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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资料管理发展范文

时间:2022-11-11 09:21:02

网络个人资料管理发展

本文通过对网络个人资料管理的现状及对发生的侵害分析,建议建立完善的网络个人资料的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法律制度约束、平衡、调解,处理网络个人资料管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通过这种体系充分发挥对网络个人资料的保护与合理使用。

关键词:网络;个人资料;管理;法律问题

随着信息行业的发展,网络个人资料的保护与有效合理的使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立法阶段。笔者现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一些关注和建议阐述如下:

一、被侵权后的无奈

半年前,笔者的一名学生哭述,她接到外地朋友的电话,得知她的资料被登在了某个交友网站上,当时她一头雾水,当登录该网站的“交友俱乐部”网页后发现,里面的会员资料用的竟然是她本人的照片,并且身高、体重、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均为属实,只是数张照片已经全部被嫁接成不雅照。随之而来,她就开始不断地接到骚扰电话和短信。她很快向乌鲁木齐警方报了案,但由于该网站在异地,调查取证本身也很有难度,她只好拨打了网站24小时服务热线,要求删除她的资料。令她没想到的是,相比上传资料,删除过程十分复杂,接连打了十几次长途电话对方才受理了投诉,并要求她提供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电邮地址等一同发至管理员信箱,并承诺网站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回执结果发到她的邮箱中,事实并没有做到,照片仍在网站上。直到快疯了的她的父母委托网站当地朋友在当地警方帮助下,终于删除了照片等资料。这件事对该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她更换了手机号、邮箱、QQ号……,甚至考虑要转学。此事件的阴影也深深地笼罩着她的家人。

以上是侵权性质较为突出的个案,现实的网络生活中,还有很多涉及网络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情况发生。《乌鲁木齐晚报》2008年11月19日B06版登载了一篇名为“QQ空间遭解密,艳照四处流传”的文章。无独有偶,2008年12月19日B12版登载了题为“两网站被判侵权,法院建议监管人肉搜索”的文章。

二、分析网络个人资料侵权案处理难点

就上述事件本身,已涉及了民法中的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就及后果而言,已涉及了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但此类侵权案件的结果,往往因为以下的原因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一)网站管理存在缺陷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这种侵权的主体有很多是在外地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讼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决定了谁提出诉求,谁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事件有形,网络无形,上述事件的受害人根本没有技术侦察能力找出上传她的个人资料并嫁接照片的始作蛹者,也没有精力和经济实力远赴网站所在地查出真相,更不可能找出这些资料的广泛的使用者、诽谤者、传播者。因此,上述事件中的受害人的主张无形中却给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对于上述事件中照片等个人资料的上传及其辨别真伪方面,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存在严重的缺陷。网络服务商除了自身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处理、保存以外,为了实现某些商业目的,比如上述事件网站对顾客群进行划分后上传至交友网站上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分享,而这些情况所扩散的个人资料应该做到无法进行身份识别。事实上,网站在通过服务器上传资料的过程中,既不确定上传个人资料主体的合法性,也不确定个人资料身份的可识别性。即不判断所上传资料的真伪,亦不明确不法利用个人资料的源头。造成出现这类个人资料侵权问题后,网站没有问责制度,无法锁定嫌疑人,从而很难给执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二)侵害程度无法预计终止侵害缺乏时效

众所周知,网络的传播速度是目前最快的传播方式,每推迟一秒终止侵害行为,就可能会增加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和损失。上述事件的受害人个人资料被网民阅读后,一夜之间,已经被加工或原版发至论坛、贴吧等不同的网站。一些不明真相的好事者也展开“人肉搜索”等各种网络搜索手段,使受害人的详细信息不断被披露后公之于众。随之而来的,对不雅照片和信息信以为真的人自以为找到了为道德而战的时机,个个充当正义使者,不断跟贴曝光,师出有名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最终致使受害人的亲人、朋友、生活、学习环境等资料陆续进入公众视线。网民们利用网络的掩护,随心所欲地展开铺天盖地的评价和诋毁,窥私欲和宣泄感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此时的网络似乎已经抛弃了传统道德,沉浸在前所未有的成就感中,与善良正义的初衷背道而驰。网民们不知道他们的口水是可以淹没事实真相的,他们已经不知不觉地把谈资转向了更迅猛的传播和攻击,事件本身对受害人的伤害早就被扔在了九霄云外。

这样的发展和后果对受害人的侵害程度就可想而知了,更何况上述事件中无辜的受害者呢?上述事件的受害人换了手机号、停用了邮箱、QQ号,搬出了宿舍甚至在办转学……那么未来呢,附着着她身份识别的资料,伴随着无往不破的网络……想想她的未来,真的令人不寒而栗。

笔者认为,当时能做的,就是即时删除信息源,从上传资料的网站入手,停止源头,第一时间使侵害范围最小化,传播机会最少化,传播时间最短化。而从上述事件来看,网站缺乏必要的应急机制,也没有法律所赋予的一套硬性规定,目前,网络服务商对此种问题的受理和解决程序显然不利于也不足以保护被侵害人的权利。

三、上述事件所涉及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民法条款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从以上可以得知: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那么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二)刑法条款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三)计算机信息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四、针对上述事件的立法措施建议

针对上述事件的处理难点及对应的法条,笔者认为还应当将以下方面纳入到法律规范管理范围:

国家专门设立专业的机构负责采集网络个人资料。网络个人资料管理应率先引入事先管制机构。比如成立“网络个人资料管理办公室”,政府机关要有事前的干预。在我国,还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于收集和处理网络个人资料的主体、目的、收集手段等等进行审核,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比如对一些高科技技术手段,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网络个人资料管理中,除了推行推行网络身份证、对网络进行有效监控、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以科技手段锁定证据、设立专门仲裁机构、提高网络个人资料安全系数等正在使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外,以下问题应涵盖其中:新晨

(一)对于网络个人资料侵权进行界定

目前,上述侵害事件中,对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认定尚无明确法律依据,法律监管的缺位固然是首要因素,但作为网站的监管方、作为网络个人资料事件的发源地,网络服务商及网民绝不能因此而推卸责任。

设想一下如果网络世界趋向制度化、理性化,无形中对网站和网民产生一种法律威慑力,网站更加注重自身的监督、导向作用,提升层次和品味,网民们更加理性地思考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在网络侵权事件发生后,不去一哄而上、随波逐流,那么上述网络侵害事件将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那么,对网络个人资料侵权的法律界定,究竟是以侵害人的动机和原因作为判决依据还是以事件发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为依据,或者二者的结合点在哪里,二者应如何从道德和法律的标准去判断,值得文后继续商榷。但笔者建议对这类行为要有规范,不对资料主体造成法律侵害是所有网络行为的底线,谁突破这一底线,谁就要承担责任。

对举证责任方面,网络服务商因其技术和实力都远远高于个人,在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建议在相关诉讼中,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为执法部门提供第一手的事实和技术资料,否则就应相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理,对于网络个人资料管理的保护和使用范围也应由法律赋予相应的界定标准。对涉及网络个人资料较多的公共敏感领域,比如航空、通讯、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在新的立法中应做为重点行业预防,避免信息的外泄,并对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制定详细的追责条款,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上述行业的防范义务,防患于未然。

在网络个人资料的管理方面,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一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和干涉他人私生活。他人、网络服务商、网络黑客等不得对个人信息系统个人领域(包括个人住所、个人QQ空间等)进行攻击、破坏。如果个人以QQ、MSN等网络工具进行聊天,被他人偷看了聊天记录,这和现实生活中被人偷听偷看也没有实质差异。任何对个人身体状况、收入、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等等个人资料都应该明白无误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法律保护往往由于侵权人的主观意志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

(二)对侵害事件报案即时处理的建议

对于网络个人资料的侵权事件,首先应本着防止侵害的进一步扩大的原则,而后再进一步核对落实处理。

目前的网站大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记录用户IP地址、监看电子邮件等。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但对于网络行为的监督,从善意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那么,这种行为的度,就成为合法与非法的分水岭,如果只记录用户IP地址、使用时间和公开内容,这一点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形成危害,同时对发生的侵害行为,还能够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线索。在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此类行为,一定要明确法律责任,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

对上述侵权事件,建议在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当对各网络服务商处理此类投诉的受理程序和处理时间做出硬性规定,对侵权投诉可以仿效银行挂失程序的反应机制,银行挂失是经常发生的事,找不到存折、信用卡或者被小偷偷走存折、信用卡,顾客第一想法就是要到银行进行挂失。各个银行之间挂失程序虽然略有差别,但手续并不复杂,又迅速规避了风险,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网络个人资料侵权事件发生后,建议按以下流程即时终止侵害:

1、网络个人资料侵权事件发生后,一定要及时致电网站客服办理口头报案即时删除个人资料,但被删除的资料由网络服务商将其冻结在服务器内存中,并确保资料安全。

2、口头报案有效期一般应设为一周的工作日,口头报案后,网络服务商可要求报案人提供身份信息等个人资料,其中采用邮寄方式的可以以邮戳时间为准来计时。

3、一周后如网络服务商收不到证明材料,口头报案手续就会自动失效,但受害人可以提出多次口头报案以保证个人资料不会再次出现在该网站。

4、事件本人应尽快向资料上传的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证明,一般应要求本人持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或寄去身份证复印件等多项证明材料。如果身份证丢失,也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再去办理挂失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开具的有本人相片的户籍证明办理正式报案手续。

5、事件本人应同时向有关警方报案

6、当报案正式受理后,网络服务商及事件本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警方锁定侵权事件行为主体,提供可能的线索。

网络个人资料侵权事件一旦发生危害,社会影响面大,可能出现严重的后果,建议在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要对责任人加大追究力度,应当一经发现,即刻认定其非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将收集到的信息外泄或利用。都应当依法惩处,以利于从源头上根本消除此类危害的隐患。

五、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个人资料的隐私性与市场经济主体需求信息资源已成为一对主要矛盾。在信息化时代,经济的发展要求个人资料的合理公开,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方式使网络个人资料进行有序安全的流通已成为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一课题不仅关乎经济的发展,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网络个人资料保护和社会合理使用的和谐应该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相关内容的最终目标。

笔者认为,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统一两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网络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的要求,使网络使用者对网络产生信心,也要保障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使网络事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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