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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效工程合同论文范文

时间:2022-02-10 11:42:34

索赔时效工程合同论文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走出去”时间、经历及管理水平上的差异,某些企业仍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经验欠缺,在国际工程中的合同索赔能力上与西方公司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丧失索赔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索赔意识淡薄;项目组织机构分工不明确,索赔工作无专人负责;担心冒犯工程师或雇主,不愿轻易提出“索赔”;索赔通知的内容欠规范。

(二)可能的挽救手段

在索赔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关系而索赔通知被雇主/工程师认定为无效时,尽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挽救索赔时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书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达工程师/雇主的其它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进度计划修订的说明、提交的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权利主张(索赔工期延长或/和额外付款)的内容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个有效的索赔通知,这种形式的通知也称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规定“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因此任何口头通知都会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

合同中规定的28天通知时间,是承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件发生后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索赔通知晚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是因为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事件信息的缘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时间超出该法律颁布的28天,承包商应能证明其实际获取信息的时间滞后性,以保持索赔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赔时效

有缺陷的索赔通知往往会被雇主/工程师判定为无效通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索赔通知中未能准确援引相应的合同条款承包商虽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规定,在通知函中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索赔工期延长及损失补偿的意向,但没有援引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当,都可能被工程师判定为索赔通知无效。如此类情况发生,承包商绝不可轻易让步。解决的办法是,如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一时无法对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则可暂不援引与事件定性有关的任何合同条款,仅对事件做出客观陈述并表明索赔意向,或者将可能相关的合同条款一并列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一般不会因为索赔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准确而判定索赔通知无效。2.未明确述明相关函件为“索赔通知”承包商虽然在事件发生的28天内致函工程师,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获取工期延长及额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说明该函件为“索赔通知”,或未援引与索赔通知相关的合同条款因而其有效性会受到雇主和工程师的质疑。对此,承包商抗辩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时必须根据第20.1款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要求必须明确提及该款。也就是说,只要函件内容中包含了对索赔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赔工期和/或费用的意向,该索赔通知就应被认定为有效。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对于一个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应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前及时补发。在此情况下,工程师/雇主虽然可能以索赔期限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认定索赔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将丧失部分权利,即承包商应该获取的补偿只能从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之日起算。4.不轻易放弃索赔权在任何情况下,索赔的程序及时效问题都不应成为雇主惩罚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索赔的情况下,即使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轻易放弃自己的索赔权。在某国发生的一个索赔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时效规定为由全盘否决了承包商的索赔,然而争端裁决委员会最终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赔有效。在裁决书中,争端裁决委员会认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关索赔通知及详细的索赔报告呈报的要求。然而,鉴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师和雇主之间的会议记录的存在,此类失误并未阻止或妨碍对承包商索赔事件的调查。5.无需索赔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红皮书第12.3款)都可能引发的单价变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单)中工作项目的取消(红皮书第12.4款)则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此类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项目的后期才能进行,因此属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属于承包商索赔的范畴,因此不存在索赔通知的问题。对于此类变更或补偿,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师以索赔时效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

四、结语

本文所讨论的是在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而可能导致索赔失效的补救措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即索赔权利的存续期间,超出这一期限意味着实体权利的丧失。因此,在实践中,承包商务必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内容完备的索赔通知,切不可因一时的疏忽而丧失维护自身合同权利的宝贵机会。

作者:张明峰单位: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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