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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有利于新增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镇服务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年确保完成服务业税收280万元,其中物流业税收13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税收150万元。鼓励支持具有较强仓储运输能力的企业,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生产大宗产品的工业企业,通过剥离物流业务,组建专业化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现有物流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能人创办商贸流通企业,以优化全镇税收结构,增加地方可用财力。

二、具体要求

1、加大对现有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他们增加运输能力,做大做强企业规模。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引进社会能人新办物流企业,年内力争新落户物流企业1家,物流企业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

2、实施工业企业主辅。根据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鼓励工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有条件的企业年内力争完成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确保全镇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3、利用工业经济的招商理念,大力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进能人创办商贸流通企业,确保年内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

三、考核奖励

1、物流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业务管理,按章纳税;市政府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由镇物流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仍执行市返还政策与物流企业结算。镇内所有工业企业不得在本镇外的物流企业开具物流业发票;以个人的名义开具的物流税收一律不予返还。

2、现有工业企业凡新组建一家物流企业,并正常开票、纳税,依据珊瑚镇2010年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实施意见,凭物流企业营业、税务登记证、纳税收据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

3、引进本镇外物流企业落户我镇开票纳税。除按注册资本奖励和享受市优惠政策外,新落户物流企业本年度开票额达500万元奖励0.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的开票额奖励0.5万元(低于500万不计奖,也不按比例计奖)。原有物流企业年度开票额在1500万元以上,按纳税总额的1%给予奖励。

4、商贸流通企业年度新增营业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奖励营业税收总额的5%。

四、组织领导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着力培育引进服务业重大项目

(一)鼓励发展重点服务业投资项目。县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服务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投资和县外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其中投资2亿元以上的为重大项目。

(二)对国家、省确定的服务业扶持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列入县级重点服务业项目,其中涉及现代物流、产业服务平台、投资创业园、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等生产性重点服务业项目,在其竣工开业后,按实际投资额(以实际财务支出为准,下同)的2%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奖150万元;涉及其他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奖100万元。对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在其竣工开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奖50万元。

(四)对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的服务业项目,租赁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其正式营业两年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具体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意见》执行。

(六)加快重点区块“退二进三”试点工作,具体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用地优二进三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加大县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考核力度,对于项目年度建设推进工作突出单位予以奖励。

(八)对地方产业经济起到较大带动或推动作用的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科技平台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积极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

(一)每年在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专业市场、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创意、旅游休闲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中,根据入库税收、就业人数、企业规模、能源消耗、带动效应等情况,分别确定1至5家为服务业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二)对首次被评为省、市、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账务健全、按时申报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且属于省、市、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以其上一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每年缴纳税收增幅超过10%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其中新办限额上企业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给予奖励(在其第二年获得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格并较上年缴纳税收有所增长的前提下予以兑现),最高限奖均为100万元。对于非省、市、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符合上述标准的,奖励金额减半兑现,最高限奖50万元。

(四)建立服务业企业治安重点保卫制度,将部分重点企业列入保卫名单。

(五)每年在服务业企业中开展“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并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对首次被评为“服务业十大优秀企业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每年从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人、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有针对性地赴国外学习考察和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开展服务业工作的能力。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营业税征收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重点扶持产业发展方向

(一)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

1、凡引进全国排名前50位或者世界排名前100位的物流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引进乡镇(街道)或者经济开发区20万元奖励。

2、对在我县设立注册营运一年以上、运力总规模1万吨以上,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守法经营,安全管理规范,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航运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45%和所得税地方留成6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55%和所得税地方留成7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年营运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6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8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单船开票纳税的船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4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60%给予补助。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五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县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的,取消奖励兑现资格。

3、对首次被评为5A、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仓储面积首次突破8万、4万、2万平方米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5、对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突破10万、5万、3万标箱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拥有集装箱车辆首次突破100辆、50辆、20辆的规模货运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

6、对拥有大型厢式货车首次突破100辆、50辆、20辆的规模货运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二)大力提升传统商贸业

1、凡引进全国排名前50位或者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商贸流通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引进乡镇(街道)或者经济开发区10万元奖励。

2、鼓励打造商业特色街。新建或改造提升具有业态集聚、客流量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特色鲜明且长度不低于500米的商业特色街,按规定进行店面装修,并服从广告管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所在乡镇(街道)20万元奖励。

3、对总部在、连锁直营门店35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其内部采取电子化结算方式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4、对首次被评为部级、省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基础建设投资额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市场开业第一年,对市场举办者以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为标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助,每年最高限补100万元。

6、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办市场或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重点市场的商铺或摊位,经金融机构和市场举办者认可,可以办理商铺或摊位使用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

7、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8、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重点市场和区域性重点市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9、鼓励汽车4S店发展,对引进奔驰、宝马等顶级国际汽车品牌4S店的,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汽车4S店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价格实行公开挂牌出让。

(三)鼓励发展文化产业

1、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兴办文化产业。对新办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休闲体育企业,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2、培育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大力发展信息软件、动漫游戏、新闻出版、休闲体育、会展中心等文化新兴产业,在立项、投入、用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休闲体育等企业经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积极培育旅游产业

1、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区或部级风景名胜区、4A级旅游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和部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五星和四星餐馆的,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文化特色主题酒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际品牌酒店管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得国际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取得四星级以上资质的旅行社,优先参与政府旅游外包服务。

4、对首次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旅游强镇(乡)、省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5、每年选择2家已完成规划编制、发展前景好、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县级以上农家乐特色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首次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五)推进发展金融行业

1、积极引进县外优质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扶持各类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的担保和投资机构,增强信贷市场活力。对在我县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外地银行在我县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外地银行在我县新设立并营业税、所得税均缴纳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典当、担保等金融机构,每新增地税收入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

3、对我县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现信贷投入的,按当年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六)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

1、培育发展物业管理龙头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加大社区卫生室、社区服务部等生活性服务业配套建设,对社区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突出的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重点规范家政服务业,着力推进月子医院、社会养老院等新兴的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集聚效应。

2、对首次获得部级、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加大扶持中介信息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六年内,以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三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三年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2、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第一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两年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3、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及新办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在我县新注册、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会展企业和会计税务、科研开发、律师、咨询认证、科技中介()、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专业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第一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两年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4、对为本县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新引进培训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八)逐步做强总部经济

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培育建设,具体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四、着重推进服务业产业提升

(一)鼓励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

1、对企业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两年;被认定为年度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每个示范项目最高限补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2、对于服务业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且正常运行,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二)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

1、重点扶持对全县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具有明显带动或推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2、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引导服务业企业自我规范,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稳步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

1、每年选择一批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并予以重点扶持。

2、围绕我县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引导服务行业在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制定和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给予5万元专项补助。

3、鼓励行业和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对国家、省级立项的质量赶超标准化重点项目,在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扶持,最高限补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

五、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综合管理、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等职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二)强化要素保障。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同价,部分非赢利性行业更要优于工业。在制订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确保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对经济转型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同地同价同方式”供应。

(三)放宽市场准入。服务业企业首期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20%的,其余部分注册资本可以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四)简化审批程序。凡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对有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由县为民服务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牵头协调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对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立项审批、用地出让、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程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简从速办理审批手续。

(五)做好统计保障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其他事项

(一)意见扶持的企业必须是在注册(独立建账、在纳税),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法人企业;项目必须是在投资建设。奖励、补助要适当考虑税收贡献情况,兼顾行业平衡。凡当年存在偷漏税、违章建筑、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意见予以扶持和奖励。

(三)本意见中所称“以上”、“突破”均含本数,所称“一次性”,是指资格升级类事项按不同等级资格予以全额兑现,数量提升类事项按数量节点予以补差兑现。

(四)本意见中所指缴纳税收地方留成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五)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按年度予以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由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报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同意后予以兑现。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放宽市场准入

1、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2、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前置许可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3、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保障项目用地

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积极安排用地指标。对列入省、市、县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在土地价格方面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5、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现代商贸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培植重点行业

6、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新组建的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且在本地缴纳税收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分支机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风险投资、贷款担保等专业机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且在本地缴纳税款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的我县企业,执行《县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奖励政策。

8、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凡新办中介服务业企业(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资产评估、广告策划、经纪等),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按实际使用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每年每家以1万元为限;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我县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年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对从县外引进,在我县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等),执行《关于完善<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奖励政策。

10、提升餐饮业、旅游业。对宾馆(酒店)新获得三星、四星、五星级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游景(区)点新评上国家3A、4A、5A级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生态旅游示范点、省级自驾游基地、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2、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其税收和收费参照市委、市政府淮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予以奖励。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帮助向上争取各项奖励、补助。

13、培育各类专业市场。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并按序时进度完成投资计划的各类专业市场,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帮助向上争取各项奖励和补助;对列入市“大流通”建设重点项目并通过年度竣工考核验收的各类专业市场,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帮助引导各类经营户划行归市,进场经营。

14、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获批省级(含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加大财政支持

15、设立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1年设立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60万元,以后年度视县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对现代服务业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县内服务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发展,以及用于服务业相关考核和各种活动的开展等。

五、强化组织领导

16、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协调。强化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选调专业人员充实力量,发挥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建立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组织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格局。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商贸服务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积极实施“商贸活镇”战略,进一步加快我镇商贸服务业的现代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营造发展商贸服务的良好环境,实现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着力培养一批主业突出、管理现代、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1、在商贸服务企业中,被评为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或“十佳商贸服务业优秀经营者”的分别奖励当选企业及经营者5000元和3000元。

2、鼓励企业上规模。对2005年起注册新办的批发配送、零售连锁、餐饮服务等商贸服务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镇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3、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进行重大改造。凡2005年1月1日后立项,重新装修在200万元及以上(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下同)扩建、改建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每家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或10000元。

4、新办符合规划要求的商贸服务企业、市场,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投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对列入市信息化工程试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奖励5000元。

三、大力扶持特色明、档次高、集聚力强的商品批发市场

各类菜市场被评为市重点市场(或二星市场)、省级重点市场(或三星市场)的,分别奖励投资者5000元和10000元。专业市场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奖励20000元。

四、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培植第三产业新增长点

1、凡新办经济社会需要的会展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有会展成果的,奖励5000元。

2、加快专业特色街建设。凡在旅游商品特色街(正蒙街)内,新开设相关旅游特色商品专营店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每家奖励2000元。

3、鼓励发展现代中介服务业。从2005年度起,凡新办为社会提供决策咨询、投资论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工程管理咨询、科技法律等中介服务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每家奖励2000元。

4、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凡注册登记商品、服务业商标被授予市级及以上知名、著名、弛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20000元。

5、引导服务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对新通过IS09000系列认证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服务企业,每家奖励3000元。对新通过SA8000系列认证的服务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五、其他规定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1.放宽服务业准入主体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民营企业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一律不予执行。

2.放宽企业出资条件。服务企业首期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20%的,其余部分注册资本可以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3.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支持外商以其国际知名商号作为其投资公司的字号,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发展网上交易市场,推动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4.优化网上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现有专业市场可凭原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单独申办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举办网上交易市场。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不需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网店”等。

5.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网上交易。鼓励专业市场建立现货网上合约(或现货)交易、网上银行结算、第三方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网上商品交易平台,引导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实施网上竞价拍卖、电子结算和统一配送,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转型升级。

6.推动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上交易。引导行业网站将信息平台逐步提升发展为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上交易平台。支持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城。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网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网上销售店铺。

7.引导传统配套服务业升级。积极支持传统物流企业改造提升传统物流模式,逐步建立与网上交易业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支持专业市场和企业发展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展贸业态。积极推动发展网上交易专业技术服务、身份认证和信用评估等网上市场服务体系。

三、发挥行业指导职能,促进广告产业提升发展

8.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支持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股份制公司或集团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9.推动新媒体广告和公益广告发展。支持网络广告、手机广告、楼宇广告、车体广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培育广告业新的增长点。加强新媒体广告的品牌建设,提高社会对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通过公益广告评比等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提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益广告量高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3%。

10.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指导和协调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提出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告产业转型升级。

四、发挥商标品牌作用,助推服务业提质升级

11.推进服务业实施品牌战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服务业企业申请注册、运用服务商标,实行商标、商号同名注册,保持商标与商号的一致性、整体性。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强商标文化建设,引导老字号服务企业不断积淀商标的历史文化价值,增强企业品牌综合竞争力。

12.加大企业创牌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物流、餐饮、广告等行业的创牌活动,精心选择市场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有一定历史和知名度的老字号、老牌号的服务业商标,优先认定为市著名商标,并列入省著名商标培育库予以重点培育。引导和帮助服务业龙头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13.引导品牌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服务业企业以服务商标、商号为纽带,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推进网络化和品牌化运作。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丰富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4.积极为服务业融资提供服务。大力开展服务业房地产抵押登记,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工作,积极拓宽抵押物、质物的种类和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融资。优先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15.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对优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申请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并支持其持批准文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6.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共性需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支持,实现区域贷款人信息共享,降低贷款风险。

六、加强服务业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

17.切实加强护牌维权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商标所有人、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品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服务业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形成联手打假机制。对举报投诉案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回。

18.完善广告业监管机制。坚持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管并举,建立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广告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广告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积极推行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提高广告经营资质。

19.实行服务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服务业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参与、多元互动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倡导商业文明,着力提升诚信服务业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

20.运用行政指导规范服务业发展。对服务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广告用语不规范及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通过行政告诫、行政警示等方式,引导服务业企业依法经营。

第二篇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先行先试”的工作主线,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支持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主体准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经营范围,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经营或需经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申请设立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服务行业经营企业,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登记前置性许可的,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该行业的专用术语予以核定。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凡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等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非法人企业资金数额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2、规范前置许可项目,实行“筹建”登记。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做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对不属于娱乐场所、交通运输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高危行业的前置许可项目,服务业企业因办理许可文件或用地手续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建”登记。

3、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其场所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租赁的,可免于提交产权证明。除从事住宿和餐饮业、娱乐场所、健身等文体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场、网吧、医院等公共场所经营外,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以房屋租赁协议作为场所证明文件。

4、放宽投资人及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村委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服务业企业,允许公司制企业向其它非公司制企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设立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数额由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自行确定,登记机关不再对其对外投资数额进行限制。

5、放宽服务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服务业企业,不论企业类型、行业及规模大小,均可申请企业名称冠以“”市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允许申请冠“”省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于企业申请冠市、省及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各地登记机关应积极扶持,加强指导;对于当地有影响的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应落实跟踪服务制度,帮助企业与名称登记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获得批准。对于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转变企业类型或组织形式的,在原出资人保留,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名称。

6、放宽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投资方式。允许外商以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服务业。所得的货币资金是人民币的,允许其参照人民币利润所得再投资的方式办理。延长出资期限,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无法在两年内缴清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7、推进传统服务业企业改造,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做大做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支持鼓励我市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传统服务业领域改组、改造,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扶持、鼓励服务业企业向规模化、股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服务业企业母企业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拥有三个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集团登记。

8、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设立金融保险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登记机关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积极吸引和支持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取得银监部门批准后,外资银行可在同一县市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简化金融保险分支机构设立手续,允许市级分支机构在市工商局登记,金融保险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已获法人授权的,可由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拓宽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服务企业融资。允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工商部门进行抵押,实现通过动产抵押进行融资。同一抵押物可以进行多次抵押,不受次数限制,主合同债权的金额可以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审批提速,对材料手续齐全的,登记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0、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展会经济发展。放宽展销会登记名称核准的范围,展销会名称除含有“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放宽贯省名、市名的限制,县一级工商局可以直接核准贯“市名”的展销会。外地展销企业来办展免提供商品展销会异地核转证明。

11、培育、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运用登记行政指导手段,扶持、引导从事服务业的合作社组织办理主体登记;发挥合作社组织在订单农业的作用,扩大合同帮农的效果。按照“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引导农户调整结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知名度,拓展市场,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涉农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服务业商标品牌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

12、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品牌。加强对我市交通运输业、商贸流通业等传统服务业中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的跟踪指导,引导其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创建品牌。立足我市制造业的发展比较优势,引导商贸流通业中的大型超市、专业批发市场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

13、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品牌。对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金融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六类现代服务业制订品牌培育计划,建立重点企业信息数据库,由县级工商局实行跟踪服务,催化企业品牌成长。对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述六类产业商标,申请认定市知名、省著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认定、优先推荐、适度放宽标准。

14、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按照“推荐一批、扶持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建立服务业驰著知名商标发展数据库。积极运用工商机关的优势,指导条件成熟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通过“商标管理案件程序、商标初审异议程序、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申报驰著名商标,挖掘品牌内在价值。建立驰著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引导企业注册储备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实施品牌延伸工程,提升品牌文化内涵和附加值,从单一品牌向系列品牌发展,从区域品牌向全国性品牌发展。

15、鼓励服务业企业以商标品牌无形资产出资。支持服务业企业以驰、著、知名商标权出资,逐步建立和完善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配套管理制度。支持服务业企业经过合法评估将其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参股及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为企业盘活资金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各类服务业企业在改制、改造、重组、兼并中做好商标的评估、作价、转让工作,盘活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产的保值、增值。

16、完善服务业知名字号认定与保护制度。着手制订《市知名字号认定与保护办法》,鼓励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知名字号,实施名称保护,优先推荐我市知名服务企业申请省知名字号认定。加大对“老字号”服务企业创牌扶持力度,对尚未注册为商标的老字号,及时提醒、指导所有人及时办理商标注册;引导己注册商标的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的形式进行品牌营销,使其潜在价值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市场号召力。

17、扶持、引导我市广告业品牌发展。指导服务企业正确运用广告策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培育一批服务业的龙头企业。通过建设“广告网”,举办广告产业发展论坛等,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鼓励我市广告公司、新闻媒体和服务企业之间通过品牌创建、培育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通过评选优秀广告经营者、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广告企业信用档案资料的建立健全等途径,及时向企业披露我市广告行业现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照专业分工和国际标准,鼓励和支持我市广告经营单位做大、做强、做优,努力培育一批大型广告、策划、创意、会展等服务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市广告企业和台湾广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促进广告用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广告业服务。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8、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力度。发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抄告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职责共担”的综合治理机制。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加大对从事中介、商业、金融、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力度,适时开展“零无照诚信经营一条街”、“零无照诚信经营园区”等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9、依法规范服务业经营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服务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颁布的纪念日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曝光服务业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震慑、警示服务业不法经营者。针对不同时期消费投诉热点,实施分类指导,以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减少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挖案源,依法查处服务业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夸大宣传、虚假折扣等商业欺诈行为,查处利用服务业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拓宽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化解服务消费纠纷。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宽消费诉求渠道。开通短信息服务平台,开设12315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短信、网络等全方位立体化的消费者诉求渠道,加强“一会一站一点”建设,完善社会维权服务网络体系。

四、实施行政指导,建立支持保障服务业发展机制

21、建立服务业信息披露引导制度。加强服务业登记数据统计分析,通过对服务业登记注册、行业发展趋势等内容的分析,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引导服务业企业不断优化结构,提升专业化水平,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加强对日常消费投诉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整合,对服务业投诉热点问题通过约谈、消费警示或经营提示、通报抄告、定点公示等方式,为广大经营者和群众提供富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市场发展与监管信息服务。

22、建立健全服务业信用奖惩机制。建立服务性企业工商信用档案制度,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利用。联合行业协会完善和深化“工商信用良好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经营单位”、“光彩之星”的认定和公示,对服务业信用良好企业在参予“百万守信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评比及工商部门、社会组织、其他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通报服务业企业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的企业不予评优评先、依法公开公示、办理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查、落实重点监管措施;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诫”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我市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

23、深化服务业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将从事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金融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创意产业等服务业的龙头企业列为重点企业,建立重点项目领导直接挂钩、相关科室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分解细化责任,将重点企业(项目)分解到相关单位,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个人。推行重点企业(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上门指导等措施,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快速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引资项目的快速落地。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打造“四城”建设核心区、示范区为目标,全力营造发展亮点,推动区旅游和服务业加快发展,努力将打造成国内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和全市重要的功能性服务业高地,形成“住在、食在、游在、创业发展在”的品牌效应,为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服务业纳税营销1290亿元,同比增长20%;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总量比重力争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超200亿元,其中经营性投入确保超7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9.1%;接待旅游总人数超1000万,同比增长14%;游园人数超2000万人次,同比增长13%;旅游总收入超100亿元,同比增长24%。

三、工作重点

㈠立足于完善城市功能,着力打造一流的功能性服务业

坚持品牌带动战略,突出关键领域,加强规划引领,着力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功能性服务业整体竞争力。

1、以培育大型项目为推手,力促我区服务业能级达到新高度。

着力培育四类业态的大型项目,加快策划和推出大型地块,以“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为原则,打造一批规模单体项目和集群项目,提升全区服务业辐射力和影响力。

一是倾力打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着力推进万达广场、蠡湖新城绿城地块、上海城开国际中心、新城金融城市商业综合体、湖滨城市综合体、海岸城、金泰国际广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等8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特别要重点围绕万达广场8月份竣工开业,做大宣传声势,树立“河埒口商圈”的商业标杆,并加快启动河埒发展大厦、河埒休闲广场三期及旅游发展大厦等周边项目的建设,整合提升梁溪路餐饮特色街,推进区财政局地块开发和荣巷古镇商贸区建设,尽快提升河埒口商圈的商贸集聚效应,带动我区商贸能级整体升级;其他城市综合体项目要积极进行联系对接,抓紧完善拟建项目规划并加快启动,扎实推进已建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国际知名的品牌店、主力店加盟,力争通过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促进我区功能性服务业裂变式发展。

二是倾力打造大型市场项目。借助市场的集散功能,加强专业市场的规划引导和扶持培育,为区域吸引更多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重点推进胡埭汽车超市的规划建设,力争吸引一批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企业落户。大力推进湖滨路2S店集聚区建设,构建我区汽车销售和展示中心。加强扶持培育,引导金泰国际广场入驻商户品牌提升,增强市场吸引力。全力做优做细华庄苏南水产城、胡埭太湖花都等项目的方案设计,确保项目尽快启动。

三是倾力打造大型文体娱乐及餐饮项目。着力拓展休闲经济与夜间经济内涵,加快新型文体娱乐及餐饮项目的策划和引进。大力推进盛大主题公园、摩天轮二期、雪浪山体育休闲会所等项目的实施;高起点规划华莱坞电影工业创意产业园,启动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尽快打造国际电影产业基地;大力推进长广溪园林式五星级酒店等5只高档酒店项目建设,加快胡埭新镇区酒店、南泉温泉酒店等一批项目的设计和招商,切实提升我区商务接待能力;继续利用生态资源和佛文化等资源优势,积极实施高端酒店、主题酒店和酒店群的策划规划,不断增强休闲产业发展后劲。

四是倾力打造大型地产项目。加快大型地块出让进度,促进房地产纵深发展。着力推进渔港地块等一批地块的开发建设,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开发商前来投资开发,打造一批高品质的住宅小区。加大创意策划力度,积极营建生活性商业配套项目,加快完善楼盘周边商业配套功能,促进房地业与商贸业的联动发展。

2、以培育载体项目为推手,力促我区产业发展拓展新平台。

围绕产业转型和财力增收需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加大载体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地块功能,力争全年开工“三创”载体100万㎡,积极培育一批优质载体,为产业发展搭建优质平台。

一是加快培育总部经济发展载体。围绕构建太湖西大道、河埒地区、高浪路、蠡湖科技创业园、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等楼宇集聚群,重点推进河埒发展大厦、K-Park服务中心大厦等17只楼宇项目建设,确保完成投入20亿元以上。加大楼宇总部培育力度,结合传统企业转型和总部经济培育,鼓励区内外规模企业在我区兴建总部楼宇。加大楼宇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企业的综合性总部、投资总部、销售总部、金融总部等前来落户,切实提升楼宇产业集聚度,提高楼宇产出和税收贡献度,打造一批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的发展典型。

二是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发展载体。围绕我区七大新兴产业发展,以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区、(国家)工业设计园、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蠡湖科技创业园等5个重点园区为承载主体,着力完善载体功能,强化平台服务配套,优化载体软环境,加快Intel—中国并行计算中心、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中科院软件所等研发基地、软件园项目建设,保障东软实训基地、文思创新等项目尽快注册落地。

三是加快培育现代物流发展载体。立足于为新城工业安置区提供装卸、运输、仓储、展示、货运等物流配套服务,加快胡埭物流园物流港储、物流停车场等基础项目建设,吸引具有国际专业水平的物流企业落户。结合大型企业主辅分离的趋势,大力吸引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项目落户,重点推进山禾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培育我区物流业发展新典型。以中国铝业华东营销总部、天源金属营销公司等企业入驻为契机,全力将中锐大厦打造成有色金属物流的信息中心和交易中心。

四是加快培育社区商业发展载体。围绕构建“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目标,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双进”工程。依托全区500万㎡的安置房建设,加快规划和建设一批社区商业配套用房。积极创新社区商业载体形态,推动睦邻中心、社区商贸中心建设。积极拓展社区商业发展内涵,适时开发康复保健、老年休闲、文体娱乐等项目。

3、以培育特色项目为推手,力促我区商业氛围得到新提高。

致力于集聚人气和营造商业氛围,大力培育具有特色魅力和较强吸引力的生活性服务配套项目,构建一批在锡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消费目的地。

一是大力培育特色商业街。加大对湖滨路商业街等一批现有街区的扶持力度,积极借助市、区两级重大节庆活动平台,创新举办特色文化活动,扩大街区知名度。秉持“同类但不雷同、互异而又互补”的原则,整合和新建一批特色商业街区,重点打造马山古竹街、华庄商业街、太湖街道周新街、胡埭新镇区商业街、体育中心建筑路商业街区、荣巷历史街区等一批商业街区,引导街区建立有效的招商和管理机制,保障街区的健康发展。

二是大力引进大型商业项目。将发展大商场和大卖场作为集聚人气和完善生活配套的重要手段,大力引进综合性百货商场,有序推进卖场建设,年内实现太湖街道华润超市建成开业,加快启动华庄、胡埭、渔港地区等3家大卖场建设。注重卖场的属地化注册,将税收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属地化作为招商引资的前提,吸引具有较强品牌实力的卖场落户。

三是大力吸引品牌连锁店。依托区内商业载体资源,加大品牌引进力度,吸引品牌便利店和专卖店、标准超市、家电卖场、品牌经济型酒店,以及家政服务、中介服务、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品牌连锁店入驻发展,大力引进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以品牌提升我区商业发展档次。

㈡立足于打造旅游目的地,着力发展高品质现代旅游业

围绕“迎世博、兴旅游”主题,以“灵山”烫金名片为品牌,加快推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旅游业的知名度、集聚度与满意度。

1、以“灵山”效应打造旅游亮点。在发展传统旅游的基础上,依托相关产业优势,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不同业态的旅游新品。以佛博园、长广溪湿地生态修复、太湖花都等项目为重点,努力推进生态休闲度假产品开发;以灵山元一酒店、摩天轮二期等项目为重点,加快延伸产品品质提升;以吴博园西区、荣巷古镇等项目为重点,积极打造一批文化旅游产品;结合灵山佛文化、影视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以及“感知中国――彼德科学实验室”教育成果等,策划创意温泉养生游、文化创意产业游和教育文化游等;加强以灵山工艺品、灵山休闲食品为重点的特色旅游商品和旅游文化纪念品的研发和推广,力争年内形成1—2个具有全省知名度的特色旅游商品。

2、以世博契机营造关注焦点。紧抓上海世博会历史机遇,在积极参与好省、市策划的相关活动基础上,精心编制周全详尽的推介方案,组织各类旅游企业参与世博活动,借助世博各种平台开展广泛宣传;面向上海广大基层社区,大力开展休闲度假游、乡村游、自驾游为主题的专项推介;利用沪上各类传媒资源和网络优势,强化载体宣传攻势;着力提升旅游企业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引导基层单位、特色园区以及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非旅游企业踊跃参与世博展示;努力加强与世博机构的对接和合作,积极争取一批世博基础设施落户我区,切实抓好世博和后世博效应带来的商机。

3、以特色旅游塑造产业热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乡村旅游规划策划、功能定位和提档升级等工作,加快资源整合与整体包装,因地制宜策划一批旅游新项目;加快推进太湖花都、唯琼农庄二期等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乡村旅游点参与质量等级评定,通过开展红沙湾争创3A景区、九龙湾争创4星级乡村旅游点、省自驾游基地创建等活动,积极打造一批名特优新企业;以蠡湖休闲旅游带、河埒休闲购物旅游区、太湖新城休闲旅游区、城西佛文化休闲旅游区等旅游集聚区为依托,精心策划举办一批富有特色、深度体验式的主题活动,着力拓展夜间旅游、水上旅游产品内涵,切实提升休闲旅游发展整体水平。

4、以节庆活动展示更多看点。按照“政府倡导、市场运作、条块联动”的办节模式,进一步提高节庆活动的社会化程度。以建区十周年庆典为契机,精心策划举办好亚洲青年龙舟精英赛、环太湖国际自行车赛等活动,着力提升第七届太湖山水文化节和第六届太湖生态旅游节的办节水平;以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召开一周年为主题,举办好系列纪念活动;以城市转型升级和功能提升为契机,积极创意举办好动漫创意设计、烧烤节、采摘节、湖鲜美食节等一批富有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以相关景区(点)为主体,根据节庆市场需求,精心举办好各类传统节庆活动和乡村休闲活动,进一步聚集人气,提升景区和节庆活动的知名度。

5、以促销推广创造市场卖点。按照“瞄准本地区、强攻长三角、拓展中长线、发展东南亚”的思路,积极开展推介宣传,着力拓展旅游市场。突出以“山水情、行”为主题,以乡村休闲度假游、自驾游为重点,精心举办好“旅游进社区”、“旅游走进苏州和常州”等推广活动;以“一日游”、“二日游”等精品旅游线路为重点,开展好赴南京、杭州、苏北和浙南等地区的系列推介活动;以特色线路、精品景区为重点,切实做好赴昆明、贵阳等地的旅游推介活动;以东南亚地区市场为重点,重点举办好“亚洲五国(地区)畅游”等活动,积极组织旅游企业参与各类国际国内旅交会。依托旅游发展大厦建设契机,积极引进培育1—2家重点地接社,切实提高地接服务水平和能力。

㈢立足于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按照“优环境、立诚信、树口碑”的总体要求,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为游客和消费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区域产业发展的软实力。

1、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围绕提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大力推进乡村旅游点标准化、社区商业标准化创建和推广工作,力争打造全省同类标准化典范。积极宣传乡村旅游标志和口号,着力增强乡村旅游点品牌效应;继续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力度,加快农贸市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居民食品消费安全;建立完善科学长效的培训机制,扎实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游、讲解员等一线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2、着力提优环境品质。结合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完善旅游安全与投诉监管体制,推进长广溪等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的建设,巩固“诚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良好平台;围绕提高旅游幸福指数,加快水电、交通、停车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制定统一规范的旅游交通导向标志牌,积极实施“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整治工程,不断完善和优化景区空间布局,做好通往景区和乡村旅游点主干道的改造和升级,大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3、着力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指导职能,加快组建旅游执法大队和各类行业协会,推进公共平台建设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做好3A级以下景区和三星级以下宾馆的评定和审核、3A级以上景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初审、导游培训和发证、旅行社年检等工作;积极引进一批国际著名管理机构,加强对旅游绩效的统计评估和预测分析,大力倡导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高效运作体制,提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

㈣立足于提升美誉度,着力强化宣传推介举措

围绕构建“住在、食在、游在、创业发展在”的区域品牌形象,加大包装整合、宣传推介和活动造势的力度,加强全方位促销和重点区域针对性宣传,切实提升品牌形象。

1、整合资源构建品牌形象。进一步整合区域旅游景观、交通、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旅游资源,以及商业街、专业市场等服务业资源;挖掘和提炼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深入做好区域的形象定位,形成朗朗上口而又富有意蕴的宣传口号,确立旅游与服务业核心内涵。从游客听觉、味觉、视觉、触觉等方面入手,策划我区宣传歌曲、特色美食、城市景观、互动体验式旅游项目等特色载体,增强我区品牌形象的亲和力和吸引力。积极借助市、区行业协会力量,加快整合我区优势资源,加强策划包装,着力优化和提升我区美食、休闲、购物等品牌形象。

2、借助平台造浓宣传氛围。继续强化与部级和地区媒体的合作,整体策划旅游与服务业的形象宣传。借助《江南晚报》、《中国旅游报》和东方卫视、优酷网等宣传平台,对我区名店、名菜、名品等资源开展专版、专题报道,加大宣传声势。积极运用网络、手机等现代传播手段,策划群众参与的评选、讨论等专题活动,加强与受众的互动交流,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力度。抢抓上海世博契机,开展专题营销,进行多层次、立体化宣传。积极筹划和完善“休闲旅游指南”、旅游网站、商务网站等宣传载体,为广大群众了解、亲近搭建理想平台。

3、政企联动加强对外交流。按照“部门牵头、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联合我区各大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企业,不断加强与周边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行业中介、旅行社等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并借助其渠道和平台,举办我区旅游产品推介会、区域投资环境展示会、地块和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以跨区域合作促进产业发展交流,进一步提升知名度。

四、工作举措

㈠规划先行,细化产业发展布局。坚持规划先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发展区规划框架,细化和完善特色商业街、商场卖场、专业市场等行业的专项布局规划,推进规划的全覆盖。突出规划前瞻性和指导性,全力做好“十二五”规划中的旅游与现代服务业专项规划。在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和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过程中,邀请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和知名专家参与设计,高标准规划好旅游与服务业发展载体,确保规划的高起点、高水平。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根据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区域旅游与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体系。

㈡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主动承接国际和沿海服务业的转移,扩大物流、商务、旅游、会展、金融、文化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类会展契机,加大旅游和服务业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招商机制,健全招商网络,优化招商环境,引导和支持区内外资金投向重点功能性服务业项目和重点旅游项目。坚持地块开发的高水准,积极引进国内外具有雄厚实力和品牌积淀的大企业来主导我区大地块、大项目的开发;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品牌,吸收国内外先进营销和经营理念及流通技术,推动旅游和服务业加快升级。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为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积极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地方可用财力持续增长。

二、发展重点

按照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工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一)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组建成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体系。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技研发业务或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对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实行统一配送。重点对象是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等物流能力的工业企业。

(三)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第三方贸易。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整合资源,组建独立经营并能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管理有素的综合型大企业集团。

(五)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环节分离,打造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企业。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大企业集团。

(六)分离发展其他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将生产环节中其它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服务进行分离,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专业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对2011年1月1日起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年根据其营业收入的2%和利润总额的6%给予补助,第2年和第3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补助。对2009年1月1日后、2011年1月1日前已实行主辅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未享受政策的,根据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与上年比增长的部分,自2011年起3年内分别按1%、3%给予补助。

(二)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在当年达到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次年达到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分离后专门从事货运、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

(六)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

(七)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需新供地的项目在符合供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供地。

(八)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的土地收益。

(九)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涉及不动产过户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十)鼓励镇(街道)、开发区开展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对在辖区内工业企业中成功实现主辅分离,并且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营业额达到规定数额的镇(街道)、开发区予以奖励:新成立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按每家3万元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在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加快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地方税基和壮大地方财力的有效途径。市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积极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二)部门联动。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专业性强,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并确保财政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地税局、国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分离过程中的税收减免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分离前后税收的测算工作,并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经发局负责摸清符合分离条件企业的数量、行业特点、产值规模、发展趋势、分离重点等实际情况,并将可分离企业的名单及时报送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分局要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为分离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扶持政策的制定工作,并负责对分离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市统计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贸易局、外经贸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对分离工作的贴近式服务。针对每一家剥离企业成立工作小组,实行个性化辅导,提供电话咨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四)营造氛围。市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边探索、边研究”的原则,广泛宣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及相关扶持政策,激发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优势,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五、其他

(一)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性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1.评选十佳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上缴税金(以国地税提供年度入库数为准)、慈善公益,按权重4:5:1占比计算,列出前10名,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评选生产性投入优胜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招商引资新进企业)当年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年度生产性实际投入总额排名,列出前5名,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评选优秀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亿元或首次超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1万元。

二、推进科技创新

4.评选科技创新优胜单位。结合当年新认定部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创建,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进以及省级科普村的建设,综合量化列出前5名,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新申报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项分别按5000元、2000元、500元给予奖励;对于国外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6.扶持专业市场发展。新办重点专业市场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7.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进入限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网上交易平台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壮大发展村级经济

8.鼓励壮大村辖企业。鼓励各村优化服务,加强村辖企业培育,对村辖企业当年新进入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服务业企业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8000元。

9.鼓励新增法人单位。村辖范围年度新增法人工业或法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上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3000元,其中新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8000元。村辖企业增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3000元。工业、服务业“个转企”,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5000元。

10.鼓励项目引进投入。村辖企业工业或服务业生产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对所在村每个项目奖励8000元。引进市外内资或外资每100万元对所在村奖励2000元(美元按1:10折算)。

五、评选条件

凡符合评选标准的企业,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②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统计报表报送准确、及时;③评选年度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④企业经营者当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⑤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