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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遗留的因素与举措范文

时间:2022-12-12 02:31:35

兽药遗留的因素与举措

作者:郭全辉单位:青海省乐都县洪水镇畜牧兽医站

兽药残留的危害

1.危害人体健康。

(1)激素类药物的危害。长期食用含低剂量激素的畜产品,长时间后会蓄积在人体内,干扰机体的激素正常分泌机能,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2)过敏反应。长期食入含有抗生素(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药残的动物性食品,能使易感的个体出现过敏反应,如磺胺药类的过敏反应轻者表现为皮炎。(3)慢性毒副作用。长期摄入含有兽药残留的畜产品后,药物不断在人体内蓄积,当达到一定量的浓度后,就会对机体产生毒害作用。如磺胺类药物可引起肾损害,“瘦肉精”对心脏有兴奋作用,能损害人的胃、肝、气管等组织,引起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

2.对养殖业发展的危害。

长期使用抗生素在畜禽体内蓄积后,会造成免疫力下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长期使用抗生素还容易引起二重感染,给家畜的防控带来重大隐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3.影响畜产品出口。

我国加入WTO后,对畜产品的安全质量越来越重视,兽药残留检测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畜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势必会影响畜产品出口。

控制兽药残留的措施

1.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养殖户培训力度,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积极向养殖场户普及养殖专业知识,大力推广绿色畜产品生产技术和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让养殖户、消费者生产者充分认识到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让他们增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敢于同从事病害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做好监督、服务职责。

2.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制度,严禁或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按照农业部颁发的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用药,不得将成药或原料药直接拌料使用;确实需治疗的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理用药;在休药期结束前不得将动物屠宰后供人食用;充分利用疫苗来预防畜禽传染病的发生,利用中草药制剂来治疗疫病,以减少兽药残留,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如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要依靠法律,加大对动物养殖场户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确保用药的安全。

3.加强对饲料的检测,防止饲料中出现抗生素药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兽药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加以完善,一些养殖场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人为在饲料中滥加抗生素和禁用药物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只有保证饲料的质量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抗生素的残留。

4.加大对畜禽防疫检疫的监管力度。

完善养殖场户的养殖档案,在养殖档案中要详细记录且必须要反映出动物何时进舍、何时出售、兽药使用情况,防疫时所用的疫苗种类、消毒药品等。要加强产地检疫,索取检疫检验等原始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志的畜禽一律不准上市流通。

5.强化兽药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假冒伪劣和违禁兽药的力度。

不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促生长类激素和安眠镇静、瘦肉精类违禁药品和药物添加剂,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

6.要从传统的养殖方式向现代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

把原来散养的农户集中到一块儿,推行养殖小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用药。这样,在养殖环节的监管上比较好,同时大力实施标准化养殖生产和生态养殖模式,生态养殖能起到使畜禽少得病,从而降低兽药使用量的作用。

7.加强饲养管理。

将患病家畜单独隔离饲喂。做到科学选药,正确用药,及时做好圈舍卫生的消毒处理。

8.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兽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了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产品从生产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但是畜产品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因此,仍然要加强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兽药管理,做好兽药GSP的认证工作,建立健全兽药残留监测体系,来提高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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