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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

法学论文

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农村宅基地呈现出人减房增的逆向发展趋势。随着不断加强的城镇一体化建设以及提出的一系列土地整治制度,我国农村人口从2000年的80837万人下降到2012年的64222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63.78%下降到47.43%,减少了16.35%,但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人均拥有量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在逐年增大,全国农村新增住宅面积从2000年的7.97亿平方米上涨到2012年的9.51亿平方米,新增农村宅基地面积增长了19.32%《[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3)数据进行统计所得结果]。不难看出,从2000年到2012年的十几年期间,农民总人口数和农村住房总面积发展趋势相当不协调,宅基地总面积扩大趋势明显,资源浪费非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严重。第二,忽略农民对宅基地的利益追求。虽然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有每年不断上涨的趋势,从2000年的人均24.82平方米到2005年的29.68平方米再到2012的37.09平方米,但是其价格只是从2000年农村住宅全国每平方米101.64元上涨到2012年681.9元每平方米,而城市住房价格由2000年的2058元每平方米上涨到2012年的5791元每平方米[《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3)数据进行统计所得结果]。可以看出,相比较城市而言,农村住房面积增长与住房价值增长不相契合。当然,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和城乡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供需要求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并不能否认农民作为所有者对提高自身财产价值的利益追求,农民同样期望在自己的财产之上创造更多财富,而现有农村宅基地恰恰达不到此种职能,迫使农民以其他“非法”方式追求价值最大化。第三,非法交易大量产生,利益纠纷剧增。法律对宅基地资本职能的不合理限制,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农村宅基地自发交易、变卖、流转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根据调研,北京近郊不少农村宅基地空置率约为30%—40%,甚至更高;边远山区农村宅基地空置率达到10%;全市平均约为20%[1]。另一个直接后果是全国房屋宅基地纠纷大量出现,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全国调解房屋宅基地纠纷的数量由614109件上升为626444件,仅仅一年就增加了12335件。此外,我国农民的财产收入普遍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当前能够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式并不多,除了农民工外出打工所带来的财产收入,其他在原有土地之上务农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的最好途径就是土地。通过现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虽然可以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体现宅基地财产价值,但我国当前宅基地的利用和价值是完全不对等的,创新宅基地使用权运行机制,提高宅基地的资本属性是政策需求,也是寻求制度与法律充分结合的必要举措。

(二)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的理论基础

从法学视角出发,那么就应当引入权利这个基本范畴,然而多数人们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并不了解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原则是正义、公平而高效的。在法律和法学文献中没有一个词比权利更加含混不清[2]。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现状恰恰印证了此种观点。当然,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在权利追求过程中符合正义、公平和高效原则,应当结合实践及理论需求予以探讨。首先,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将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私权化,但我国《物权法》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并没有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且缺少一定的使用权能,如流转权等,从而导致农民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极大约束。其次,我国农村人口占据总人口的一半,农民的宅基地应当与城市的房屋一样,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然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限定了土地的使用方式及主体范围等,这些规定都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所应当包含的公平正义原则。从实践发展可以看出,对其使用权过大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能使农村土地得到与城市土地相当的平等对待,这能够有效缩小城乡差距。再次,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主体、客体、内容和权力行使上的各种限制,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配置,这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是相脱离,导致宅基地远离市场,这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率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除了使农民理解土地价值和珍惜土地之外,还增加了权利的转让,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宅基地土地利用效率。诚然,现在土地制度给与了农民最低居住生活保障,并且无偿永久享有使用权,然而过多的束缚,恰恰使得农村宅基地丧失了成为更高更优化生活保障的潜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困境的法学分析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从解放初期的农民私有发展到现在的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其历史意义是深刻的,法律将我国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作为首要追求目标导致了宅基地的非资本化,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抵押、开发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使得宅基地制度备受诟病。我国当前宅基地制度全方位改革是极其必要的,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使其价值最大化应当是我国宅基地资本化发展的基本导向,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道路充满诸多困境。

(一)从实践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困境

就法律制度实践而言,《物权法》视角下的财产权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也就具有抵押、担保、转让、赠与等权能,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是不完整的,如《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设置了严格的约束规范,使宅基地基本丧失流动抵押的可能。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缺少产权登记证明,其直接后果是当农民与其他主体发生财产纠纷时,缺少予以抗争的基础。又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屋财产权流转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内,并且每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动范围限制,完全约束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使得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在法律制度上变得无法可依。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活而言,市场自由是最基本的,主体的独立自主和交易的平等自愿是第一位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建立在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之上。以上文数据可知,“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市场理念并不占据主导作用,而政府的宏观调整往往解决不了实践中复杂问题,例如法律虽然规定了每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然而我国农村中除了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法律政策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贯彻实施,不能解决宅基地资源配置低等问题。此外,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完善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自由协商,使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想脱离,导致农民对于宅基地退出缺乏基本动力,况且散布的宅基地即使收回,集体也难以得到很好的收益,导致集体对宅基地退出同样缺乏热情。最终后果是既违背了农民意愿,也使市场调节功能和政府干预功能双向失灵,这是对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的损害,也是对农民权利自由行使的侵害。

(二)从理论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困境

法律政策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来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而需要对我国的现行宅基地制度的非资本化规定进行价值分析。法学视角下的价值分析需从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个方面出发。从价值认知层面而言,一项权利的关键不光在于是否拥有该种权利,而更重要的是在于是否可以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历史的必然产物,其内容设定包括两项:社会保障价值和资本价值。任何土地资源都具有社会保障价值和资本价值,宅基地也不例外,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价值的同时,而抹灭了它的资本价值,而实践需求表明,对于土地基本价值应当根据土地的资源需求来予以配置。一项土地资产所体现的土地权利只有自由行使才能体现价值,离开了权利的自由处分,就丧失了对权利的实际拥有,法律的价值追求就属于空谈。一项财产只有经过交易及其自由竞争才能显现市场价值,受到严重束缚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不符合当前阶层利益分配标准和价值观念。就价值评价层面而言,就要从一定的利益和需求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现有宅基地制度进行判断。在经济社会转型中,土地资产的增值动力始终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其财产功能的现代特征日益彰显。农村改革如火如荼促进了农民工的大量产生,现有宅基地制度与城市的高集中化高现代化之间的矛盾彰显,是宅基地资本化的困境之一。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难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导致整个农业生产力低下,宅基地作为重要一环,理应成为农业规模化的一部分。城市化的深入也改变了农民的土地资本观念,农民不再仅仅只想拥有宅基地,而且期望宅基地的利益升值。广东省调研的308户农户(占总数的73.68%)愿意流转自家多余的宅基地,其中出租意愿最高,占28.71%;抵押意愿其次,占14.59%;出售意愿占13.64;置换意愿占8.85%。据统计广东省73.68%的农户愿意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上数据表明,农民对宅基地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了更多利益追求,但法律的非资本化规定却使得农民在追求权利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丧失了无数机会。法的价值的好坏、有无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土地与财富息息相关,不切客观实际的规定,剥夺了农民权利的财产属性,损害了农民利益。提高市场效率要求在权利、义务及制度构建过程中,付出最低而收效最大,如果在等量利益状态的情况下,多方利益参与人都能够自愿投入,那么为实现权利的花费将是最小的,基于此,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应当以农民自愿,政府指导,农民与需求方平等协商,收益均衡,才能够很好的实现宅基地资本化运作。

三、实现资本化运行机制的制度构建

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之所以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正确理念的缺失,或者说“法学案例教学究竟应当围绕什么中心展开”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会出现诸如案例教学沦为案例讲授,案例教学与工科院校法学教学需要相脱节的现象。笔者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优势在于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培养学生应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也就是说法学案例教学的最终落脚点是服务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学案例教学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学生展开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该把是否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作为判断法学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唯此,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才不会迷失方向,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发挥。

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体育法学是一门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实践性课程。它所面对的是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现实问题。因此焦点性的事件在体育法学授课过程中,是不能回避的,他们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体育运行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在完成本门课程学习后,研究生们可以对体育法律争议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因此在体育法学专题性的教学中,教师要选择具有各种代表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体育法理论的教学,促进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体育法学是一门新理论、新学科,无论在其研究问题的深刻度、内容的丰富性、体系结构的完善性等方面都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体育法学有很多内容需要研究,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纠纷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体育组织规范化问题等,故体育法学研究性强,知识更新快,新成果多,其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同时,体育法学理论较深奥、抽象,学生有畏难情绪,需要教师更多的引导、激发兴趣。因此,该课程特点适合进行专题研究性教学,具备开展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基本要素。

2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们按照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有专长的教师组建教学团队,并进行相关专题的教学,改变通常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教学惯例,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特长,使学生能够在不同学术背景教师的熏陶下,多角度的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和学术思考。

2.1改革教学内容,提炼教学专题,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打破了原先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章、节、目,按照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从学生思维方式的实际和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进行从新编排,并凝炼和确立教学专题、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介绍前沿热点学说和有争议的问题,拓宽学生视野,并结合体育实践附有思考与讨论题,强化学生科学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发展。课堂讲授将若干知识点进行横向串联,并介绍学科发展前沿和新成果,贯通后续课程,避免简单重复。[4]共设计七个专题内容:一、体育法学基本理论(体育法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介绍);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重点体育社团);三、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社会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四、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六、兴奋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七、体育纠纷与解决机制。

2.2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2.1启发式课堂教学笔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发现即使是研究生也没有养成课前事先阅读和预习的习惯,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依靠个人讲解来完成授课内容,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而我们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根据教学进度设立小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让学生在讲台上讲解,给学生发表独立见解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授课,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责任感,节省知识点的铺垫时间,同时深化了相关知识,这样的授课过程能充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5]鼓励课堂提问,形成互动式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及时的点拨和归总,要起到适时适当指导性作用,指引学生勇攀科学高峰。2.2.2以探讨的方式促进交流讨论是实践专题研究性教学中常用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因为要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学生在课前会做好相关预习,他们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和资料来完成课堂的讨论参与,这将有意于开拓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拓展学生知识面。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存在着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体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颇多争议。一是全民健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竞技体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职业体育联赛和俱乐部规范管理、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反兴奋剂有关法律问题等);三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法治化建设(如,体育社会团体的性质、法律地位,与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间的关系等);四是体育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如,体育产业立法的主要问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五是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如竞技体育中的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活动中各种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育市场、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向学生提出的讨论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掘学生的潜力。学生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发言、辩论与讨论,将激发学生处于活跃的思维状态之下,有利于其思维的连动性、跳跃性和整合性,不仅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发挥,达到了教学相长和共同提高的教学效果。2.2.3视频资料展播与热点案例分析最好的学习教材是视频资料展播、热点案例分析,可以从更加直观的角度向学生展示体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体育法学基本原理。改变过去体育法学的教学以单纯的法条理解和法条记忆为主的模式。案例教学更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的发展与变迁,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许多受关注的典型体育案例,如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之争;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行业处罚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这些都是课堂教学中讨论分析案例的不错选择。教学案例的挑选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经过教师的筛选,教师在学生讨论后要给予及时的点评,总结学生的观点,并给予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凝炼出案例中相关的法学理论。以案例为线索,利用案例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为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理论学习而展示自己思维和能力的情境,不仅可以给学生更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还可以使学生的朴素的想法与案例结合,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2.3改革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

2.3.1以问题为主线,实行开放式教学启发学生在体育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提出新的问题。产生从探索未知到体验未知和揭示未知的强烈愿望。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分组讨论,促发竞争,不仅使学生巩固了所学知识,掌握重点难点,还可以拓宽学术视野,增强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2.3.2研究性学习与毕业设计联系,延伸教学效果体育法学是一门横跨两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在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教师会在每个专题教学中点出这些问题,引导学生参与思考和分析,鼓励每个学生勇敢的发表个人的观点。课后还可以鼓励学生将自己的想法写成书面的分析报告、论文等作为考评的依据,质量优秀的还可以推荐其发表或参与各类论坛。同时,在体育法学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产生了许多新的想法、思路,新的研究选题,这些成为了一些学生毕业设计的创新理念的来源。每年都有学生在毕业设计时选择体育法学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学生的创新设计中还有的申请了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实践证明,自实行专题研究性教学以来,以体育法学内容进行的毕业设计,其毕业论文质量普通较高,学生创新能力可以得到持续发展。

3《体育法学》课程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专题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是围绕重点有针对性展开的,因此对于体育法学的教学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1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施主体,教师的相关科研能力将获得提升

专题研究性教学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教育活动实施的主体———教师应具有更高的理论素养,更强的教学活动驾驭能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有创新意识,要有对于教育教学活动规律的深层理解。因此教师必须确立在理念上创新,在教学观念上创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创新思想。不仅要把书本系统化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会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解决问题。从事专题性研究教学的教师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与时俱进的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还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树立大学科知识观,以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应用和解决现实问题为教学重点,因此通过对专题研究性教学的研究,有助于教师树立正确的研究性教学观,使教师自身不断学习,对前沿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总结,从而增加了教师的知识积累,提高了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使教师教学的内容有深度和高度,使教学的开展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学生的思想,增加了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3.2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主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将获得提升

奥苏伯尔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在研究学生学习认知行为时提出两种不同的分类。一、依据学生所学习的内容:把学习分为机械学习与有意义学习;二依据学生的学习方式,把学生的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更加强调有意义的接受学习与有意义的发现学习,因为这更加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体育法的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就是以此理论为指导的。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让学生从被动学习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天性,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开放式的教学课堂,积极的讨论形式,让学生在一种更为活跃的学术氛围中加深对体育法学知识的理解,在讨论,辩论式的交流中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技巧,提高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知识转化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专题研究性教学能够表现出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它能够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充分思考和表达的机会,可以有效的调动各个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充满自信。再次,又因为专题研究性教学所体现出的是一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平等的关系,无论教者或学者都在宽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中,都不会产生压抑或强制的情绪,有利于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最后,专题研究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提升了学生对于体育法学课程的兴趣,充分交流中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收获。这样的兴趣和愉悦的情绪往往会延续到课堂教学之后,成为他们课后自主学习的动力,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完成学习,这对于体育法学课来说是一个好的导向。

4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1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法理学内容抽象不易理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虽然种类繁多,但在编写风格上过于注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的灌输,内容抽象晦涩,与法律实践脱节严重。加之受法学教学传统的影响,多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一般都在一年级通过一个学期讲授该门课程。缺乏部门法常识、之前所受教育又难以提供必要背景知识的前提下,在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较难理解,学习积极性严重受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教学的顺利开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刚刚考入大学的新生大多缺乏对于法律现象的基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

(2)受功利主义和就业形势的影响,一些地方院校并不重视法理学课程教学。

“近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切都追求实用性……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要为实践服务。”因此,一切向实用看齐,一切为司法考试服务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法理学课程理论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客观地讲,地方院校相较于其他高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学生而言,就业压力更大,以致这些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视为教学的唯一生命。在上述庸俗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院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忽视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甚至从大一开始就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期间的最高目标,课堂上埋头苦练司法考试真题的现象并不鲜见。

(3)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相对滞后,也严重影响法理学的生命力。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说过,“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观念滞后,一些教师采取“灌输、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社会性与实践性。在这种相对滞后的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即使暂时掌握了理论知识,也很难将其运用于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掌握得并不牢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理论知识很容易被遗忘,法理学应有的魅力、生命力也无从谈起。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知识积累急剧膨胀,如果仍延续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采取其他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习得和运用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想要学生达到系统、扎实地掌握法理学知识的教学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2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起源于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所创设,教师选取某一法律领域的特色案例,指示学生课前阅读,课堂上采取苏格拉底式问答法,通过学生回答问题、彼此之间的探讨和辩论,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某个法律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如何应对新的情况。”简言之,案例教学法就是指教师为实现教学目的,根据教学内容选用现实案例或虚构案例来引导学生理解学科理论、培养实践能力、提升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并在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的教学效果。但法理学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理论扎实、具备创新实践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生动的个案理解抽象晦涩的法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中国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的遗忘或疏忽。”法理学反映了人类法律实践的运行轨迹,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思辩性特征。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就在于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还原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帮助学生领会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辨证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判断法律现实。我们必须明确,法理学的教学目的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现有的法学理论,还要求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当然,引导学生关注法学发展也十分重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法是否应当禁止同性恋和行为,这原本是一个具体的刑法问题,法理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就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理由做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阐明并回答这个具体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自主运用法学原理分析、评判法律现实,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教材为依据,对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与说明,即使偶尔涉及案例,也不过是教学进程中的“昙花一现”。学生的主要任务则在于认真听讲和抄笔记,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这种“讲—听—记”教的学模式有利于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但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相较于“教师满堂灌、学生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则在注重学生法学理论修养的同时兼顾提高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组织学生讨论、评析案例,将法理学教科书中的理论观点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加以诠释,为进一步学习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

远离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学,必然是枯燥的、缺乏生命力的法理学。法理学只有建立在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拥有永恒的生命力。法理学内容本来就晦涩、不易理解,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又局限于理论阐述,势必容易引起学生反感、厌恶等情绪。因此,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枯燥教条的法学理论融入鲜活生动的法律实践,无疑会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并圆满实现教学目标。此外,案例教学法还能促进教师积极备课、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提高任课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加强和改善师生关系等。

3法理学课堂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备条件

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较,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体现于如下方面:(1)教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才能和高度的责任感。教师作为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者,决定着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因此,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任课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教师作为课堂课堂教学中的解惑者,还应懂得如何组织、引导学生融入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并透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讨论理解所蕴涵的法学原理,实现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第三,案例教学中还需要教师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脱节之出作出相应的阐释,不失前瞻性。(2)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能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熟悉并理解法理学教材主要内容。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尤其是要重视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创新理论,因而对学生的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例教学法的采用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充分讨论,并由教师作出评价,教师系统讲授教材内容的时间势必减少,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对教师没有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并消化理解。当然,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也是案例教学实施的重要条件。(3)教师应根据教材章节内容,选择能适应教学所需的经典案例及地方典型案例用于教学所需,必要时可虚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正式实施前,教师应根据法理学教学特点和内容的不同精选案例,以实现法理学的教学目的。

笔者认为,所选取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法理学属于基础理论法学,所采用的案例应能反映所授章节所涉及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2)根据法理学抽象思辩的学科性质,适当采用具有争议性的经典案例,以启迪学生的思辩能力;(3)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对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故引入的案例应具有广泛性。立法、司法案例抑或文学故事、电影题材均无不可,譬如电影“秋菊打管司”“白蛇传”等就能很好地阐释法与风俗伦理的关系。至于所选取的案例来源与种类,可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1)经典案例。法理学教学具有共性,很多高校在长期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高校法理学教学网站及发表的相关论文资料里积累了丰富的案例资料,包括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譬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陕西黄碟案”、“泸州遗赠案”等;(2)地方典型案例。任课教师可根据地方高校所处地区的特点,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搜集一些热点案例,也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当地检察院、法院的方式整理相关案例资料用于教学。笔者在担任法理学教学工作的过程中,根据邵阳学院地处湘西南的实际,紧紧围绕为中西部地区尤其为湘西南地区输送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出湘西南司法机关检察、审判工作特点,通过文献查阅、网络搜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编写了与法理学课程教材章节相适应的地方典型案例集,供教学使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3)虚构案例。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法律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应为常态,但是法理学的某些原理很难找到对应的现实案例,即使找到,由于现实案件不可能按照理论预定的模式进展,故很难充分展现理论。面对这种窘境,一些学者尝试着虚拟案例。比如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朗•富勒就曾使用虚拟案例来探讨最具有争议性的法理学问题,比如“洞穴探索者案”,另一位美国法学家萨伯称这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此外,地方院校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在大力引进师资的同时,积极建设好能适应教学所需的多媒体教室并购置充足的图书资料,以利于教学的开展。

4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实施步骤

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课堂教学时,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笔者在担任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几年当中,在借鉴其他高校做法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点教学成绩。笔者认为,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经由如下步骤:

(1)讲解原理和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针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讲解理论要点,并做到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教材为基础兼顾不同的学说观点。教师不可仅囿于一家之言,要注意把该理论问题所引发的不同观点与该理论的发展动态予以适当阐述;二是在讲授理论时要注意结合案例并予以提示,要做到重点突出,讲解透彻,为随后展开的案例教学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2)展示所采用的案例,引导学生展开课堂论辩。

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幻灯片等教学设备展示案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并拿出对案例的处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并注意引导学生交流意见,澄清思维,提高能力。

(3)课堂提问并评析总结。

在学生对案例充分论辩后,教师便可以对学生随机提问,教师在提问的过程中,应根据对学生基本情况的把握,在不影响课堂教学进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更多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当然,教师应根据课堂内容和相关理论评析学生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初步评价哪种方案更合理、更有价值,并作出课堂总结。

(4)布置作业以巩固学习。

为检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实效,并进一步促使学生巩固并运用已学理论知识。教师可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并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作业:1)要求学生针对案例揭示法理并对案例作出小结;2)选择相类似的案例并附上所需回答的问题,要求学生课后思考并给出自己的处理意见;3)就课堂讨论、评析过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提出新的课题供学生思考。

5结语

诚然,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的特点与自身的优势选择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具体到法理学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并不是其任一章节都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展开教学。但笔者认为,只要教师能结合实际、精心准备,案例教学法在提高法理学授课水平、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有可取之处。

作者:费世军单位:邵阳学院政法系

第二篇

一、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面临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1.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缺乏层次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

当前实践教学实施状况一方面发展极不平衡,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另一方面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事实上造成实践教学课程的开设没有前期论证与探讨,而是实践教学内容由任课教师单独决定,因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各个实践性课程相对孤立,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和配合。实践教学的阶段性、渐进性和层次性是以学生学习的实际过程为基础的,随着学生由一个初学者到掌握相对完善的法学知识,实践教学也应跟进,反映这一学习的自然过程;为了更有效的开展实践教学,取得更好的实践教学效果,实践教学的内容还应具备内在的联系性和互补性。

2.几乎所有法学类课程全部要求实践教学内容,而课程实践教学有学时分配却无相应学分分配。

根据我系当前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几乎所有法学课程都有实践教学要求,其中包括一些传统意义上纯理论教学的课程,这种安排从表面上来看增加了学生实践的机会,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的性质则会导致实践的意义与作用不大,达不到预期效果,而实质上可能占用了学生与授课教师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反而会影响其他实践教学内容的进行,毕竟学生与教师的精力也是有限的。还有些相关课程的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和模拟法庭等,传统上模拟庭审一直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点,但是在我系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案中却未列入。并且在具体教学中模拟法庭开展也十分有限,每次也只能给部分活跃的学生锻炼机会,大部分学生在大部分情况之下也只是充当观众,缺乏参与,因此切身感悟就不足了。同时存在的问题就是由于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之类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未纳入培养方案,因此就存在缺乏学时和学分分配作保障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实践教学的推进。最后的结果是学生实践成绩仅仅是见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比较单一的几个方面。

(二)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当前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学生参与度与热情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易流于形式。

由于几乎所有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无论基础课、专业课或选修课教学大纲都有开设一定课时实践教学的要求,试想一学期开设5-6门课程,综合起来就会有至少15-18次的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几乎每周都会有实践教学安排,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学生已经从最初很有兴趣到目前心生倦意。大量的实践固然好,但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同时由于目前授课教师对于实践教学的探索也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实践教学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惑,但是从目前大力开展实践教学,展开多种形式的要求上来看,当前的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呈现即单一,又散乱的状态,很容易流于形式。

2.现有的实践教学缺乏有力的管理与监督。

这个主要体现在毕业实习阶段。总所周知的就业的竞争与压力,让大多数学生没能认真对待毕业实习这一宝贵的实战机会,事实上有的学生根本就不重视实习,觉得应付一下就行,因此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形式化的风险。尽管学院都制定了严格的实习管理制度,每年都要精心组织安排实习。但由于毕业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而多显浮躁,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中。一般本着体谅学生的压力与困难,学院一般都会采取宽容的态度,事实上对实习的过程监督和控制并不理想。毕业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培养方案上有限的实践教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打了很大的折扣。

3.实践教学资源配套不够完善,教师队伍需要加强。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法学实践过程是一直需要教师的指导与引领的,如果要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一支既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是前提。同时由于法学实践课程开展的要求,稳定多元、多层次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也是保证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现实状况是,就师资方面而言,多数教师一般都具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由于忙于校内教学,自身缺乏司法实践的机会,相应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因此进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教学资源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们系为例,聘请了一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做兼职教师,但是事实上其作用的发挥仍是有限;近年来成立了一些学生参与的法学实践机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是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等,但是存在的为题依然是并不是所有在校学生都有机会参与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这些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实践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课堂实践教学的模式有限,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主动性有待增强

近些年来我们学院一直以来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要求大力开展实践教学,但传统上习惯理论教学的模式不易更改,并且当前教师对实践教学的专门研究也有待深入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一些领导和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理解也存在问题,往往认为实践教学就是辅助理论教学的工具,并非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教学手段。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往往仍以教师为主导,将案情简单介绍,未进行引导与分析,找出案例的关键问题、以及如何着手分析,而是直接将结论给学生,这样并未达到激发学生思维、进行分析思索的目的,案例最终也只不过是教师引证课本观点或加深对法条理解的工具而已。还有一些案例非来源于司法实践,而是由教师自行设计而成,其目的在于讲授某知识点。当然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我系教师也采取一些其他的开展实践教学的模式,如课堂探讨、小组辩论等,但是由于投入时间和精力有限,其开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和创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互动的、系统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必然对各类人才培养目标也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由于学生的个性素质、发展诉求和能力不尽相同,接受实践教学的倾向呈现多元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并且不同层次的高校在人才培养上也有不同的目标定位,实践教学要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应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总体设计实践教学内容、模式,系统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不仅体现了实践教学的立体化和人性化的特点,也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和我国素质教育的目标。同时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动态多维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身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同时逐步增强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主体地位。

(二)不断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目前实践教学的内容是授课教师各自为阵安排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事实上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该体现法学本身的内在联系性,而不能人为割裂。因此应该在精选内容的基础上,抓好相关课程的互相呼应、互相衔接。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根据学校定位确定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标准;根据教学标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内容;将实践教学内容落实到相关实践环节(实践课、实习、毕业设计)。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实践教学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抓住核心的内容即可。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学实践教学开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通过实践强化、提高理论认识、明确具体程序以及具体程序性规定的法律意蕴,在实践中领会运用法律。

(三)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

实际上从事教学的教师都十分明确一个事实,就是并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教学内容的教学方式,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实践教学的方式也不例外。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适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是必要的。根据我院法律系的专业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分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应当增加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疑难案例辩论、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一些大型赛事以及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可以促使学生个人素质的全面提升,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课堂实践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实训和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四大模块组成则更显合理全面。

(四)夯实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在大力号召教师进行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实践教学的硬件支撑,构建和完善与实践教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

1.建立稳固的校外实习基地,加强学生实习监管力度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保障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基础性条件。在与一些常规性司法机构签署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的基础上,还应适当拓展实践基地的多元化,不能仅限于现有的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实习基地,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更广泛的、更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搭建一个更丰富、广阔的平台。同时针对当前实习阶段,容易“走过场”的现实问题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毕业实习的真实有效性。

2.加强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如前文所述,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教师的引领,因此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应形成制度性的鼓励、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定期到有关司法部门调研,以便收集第一手的教学资料和了解当前司法热点、难点问题;其次要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为教师知识更新及收集最新科研成果提供方便;最后对于新引进青年教师,一方面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另一方面也可以聘请司法实践部门专家与青年教师共同担任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另外还可借鉴我院其他系部聘请司法部门专家到我系开展教学活动。比如民事疑案分析、刑事疑案分析等,由法院法官收集审理的典型案例供学生分析探讨,这样更具实践意义。(五)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考核体系是促进教学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不仅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还可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动力。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在教学评价上就应重视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在实践能力考核中,对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社会调查、社会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以及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都应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质量的高低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实践学分,这样,既为各类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了更加公平的评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学习的心理负担,也为那些擅长动手和创造的学生提供了空间和时间以及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更客观、更全面、更切合实际。

三、结语

在我国法学教学长期实行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的背景下,要实现实践教学各种价值必将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摒弃传统模式下的因循守旧,坚持创新和发展。为实现实践教学价值而对其具体实施的探讨和设计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并将进行持续不断地革新。

作者:任涛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第三篇

一、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情况

(一)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方式

高校与社区居委会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外,大多数高校与社区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建立长期的法律实习合作关系。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高校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学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达到了自我实践的机会。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院与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众多企业建立长期实习合作关系,由学院选任优秀学生定点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问题,参与企业法律纠纷尤其是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的解决,解决企业的日常法律纠纷,提高学生的实践等能力。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内容

高校与高校周边社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法学教师指导学生在建立合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长期值班,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需求者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由教师带领学生负责接待,并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自2008年开展社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以来,一直采取该模式,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决方案,带队教师予以审核,如果发现问题,指导学生及时反馈咨询者。其次,根据社区安排,在一些重大节日组织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院在每年12.4法制宣传日以及燕郊高新区建区二十周年等日期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最后,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无偿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参加诉讼等活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高校与社区周边企业等单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学院与企业达成的协议,由学院选派学生固定负责联系某个企业的法务专员,协助企业法务专员起草或组织审查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协助企业法务专员审核企业的合同并对其进行归档管理;办理企业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等相关法律事务;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效果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虽然在学校中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对于社会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了解不多,要想将其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转化为个人的解决法律纠纷能力,更需要实际社会案件的经验。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则顺应了学生加强社会交流与融合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阅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他们各方面的能力,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的有机结合。其次,当代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大学生普遍表现为责任心较差、不能吃苦耐劳。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走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更能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最后、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大学生提供了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平台。一方面,通过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件能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自发学习和钻研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聚居在社区,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通过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为社区居民和周边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将居民发生的法律服务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的化解了社区纠纷,为创造和谐社区做出了贡献。以燕京理工学院所处的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例,该区由几万人的小镇发展为人口为50万以上的中小城市,而政府部门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燕京理工学院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恰恰弥补这一问题,满足了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通过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在社区居民和周边企业中宣传了法律知识,人们开始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提升了居民的法律意识。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问题

(一)各街道和社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重视程度还不平衡

由于高校大学生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依靠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来开展,有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未能站在构建法治和谐社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上支持高校开展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因此,高校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障碍重重。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在开展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过程中,有的社区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实践活动积极欢迎并全力配合,但是有些社区的工作人员认为学生进入社区增加了工作量,态度上并不积极,因此该社区的法律服务难以顺利开展。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经费难以保障

政府目前对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没有专项经费投入,目前各高校大学生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经费的主要来源是高校、学生个人的自筹资金,但大部分高校因办学经费的限制,对于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经费支持少。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校对于文法学院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基本没有资金给予支持,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过程中所需经费基本由学生自筹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因经费缺乏制约了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广度和深度。

(三)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指导队伍建设不够

指导老师是影响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重要因素。实践性教学首先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实践教学的能力,高校教师基本从事理论研究,而从事兼职实务工作的教师较少或者因时间问题,无法投入到指导学生进行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这也同样制约了这一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教师基本是从学校毕业至学校教师型的,大部分教师从一毕业即来到学院任教,整体实践能力不足,对于如何指导学生实践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管理体制不健全

大学生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开展过程依赖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以及大学生自身等的共同参与、协调运作。当前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存在着自发性、临时性等问题。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经费的缺乏,使学生以及指导教师缺少有效的安全保障。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虽然鸿业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师生开展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也缺乏一些具体的支持。比如教师、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等问题,如何处理,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建议

(一)国家应制定鼓励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政策

因国家层面缺乏政策要求,政府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对于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政府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强,则积极支持学生活动,反之,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则难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甚至鼓励大学生法律服务实践进社区,将法律服务进社区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另外,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公民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在校大学生的无偿法律援助行为。

(二)理顺管理体制,为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制度和经费保障

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建立由政府教育部门支付、高校主办、社区和街道办积极参与的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与政府教育部门、社区和街道办和社会各方的沟通,维护师生权益,为大学生参加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提供安全制度保障。拓宽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调整学校传统的课时、课酬安排体制,增加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经费投入,由高校为师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适当分担校外风险,增加师生参与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积极性。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2014年根据学院的安排,将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学生进行相应交通等补助。另外,学院将加大从社会筹集活动开展经费的力度。

(三)完善师生激励机制,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法学论文范文第6篇

项目化教学的目的是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并让学生了解实际工作中各个工作缓解流程,对于中职法学课程教学而言,注重学生在实际工作之中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

1.1项目化教学的目标

项目教学法是一个创新性的教学方式,注重人才的综合能力培养,在培养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并对未来的岗位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初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1.2项目化教学课程设计原则

项目教学课程设计要侧重于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其项目题目的选择要结合法律行业内的需求,同时在开展项目人物时,要把主动权交给学生,按照制定的工作设计流程进行课程教学,并尊重学生在项目化教学中的个人发挥。此外项目化教学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选择难度合适的项目任务。在法学实际教学过程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枯燥性,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于教师的讲授有强烈的依赖,自主学习的能力欠缺,因此,在准备项目任务设计的时候,要注重理论的可能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保证学生学到新知识,又不能对教学内容产生排斥心理。

2中职法学课程项目化教学应用

2.1法学课程项目的设计

项目化教学通常是由教师选择相应的项目内容,并通过项目设计把法学知识和实际应用结合在一起。待项目内容确定后,下一步的工作是把项目要求和项目素材分发给学生,并且建立小组形式的学习团队,通常是以4—5人一组。对于分组的安排可以是学生自发的组建小组,也可以是教师指导分组,学生可以选择性格爱好相同的成员,自己组成学习小组,并选定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计划的完成;对于教师指导分组,需要老师充分了解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如性格特点、学习状况、学习风格等因素,尽量保证分组的平衡性与和谐性,并选定小组负责人。对于各个小组负责人,要做好和教师以及小组成员的沟通交流,在教师的指导下,和成员一起商讨项目开发计划、流程图,并进行工作任务的合理分配,监督工作任务环节的实施。

2.2法学课程项目的实施

教师在课程项目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通常而言教师要把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进行详细的安排,引导积极参与到各个环节的工作中,并鼓励学生积极进行思维创新,保证法学项目开展的效果。例如在模拟法庭的项目课程中,教师可以作为一个旁观者,把主动权交给学生,待项目实施结束之后,教师再进行相应的理论讲解,指出学生在在模拟中存在的不足,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突破了传统学习思维的束缚。此外在教学中,要设置各种交流平台鼓励学生进行思维的创新,同时教师发挥其监控作用,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2.3法学课程项目的评价

项目教学法,采用的评价方式应当符合教学的特点,项目教学法的侧重于学生的实际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通常采用的评价方式是形成性评价。在学生计划内完成的项目任务,要根据项目开发计划考核小组的项目开发进度。在项目完成后,采用PPT展示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工作汇报,小组汇报人在汇报工作成果的同时,也要汇报每个小组成员在项目中负责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情况,同时对于项目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阐述。评价结果是由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小组互评三方面综合评定,过程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各占一半。通过多元化评价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沟通能力和团体协作能力。

3总结

法学论文范文第7篇

保障休息权实现的一个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休假制度,为此各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安排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养的权利。德国主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德国法律规定,雇员每年享有24天的带薪休假。然而法律规定的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不一致,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劳动协议都规定雇员不分资历高低,每年可有30个工作日的假期,算上其他的节假日,在一年中,德国人的休假占了一半时间。按照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6个月工龄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此外,还有企业自行规定的婚丧嫁娶假、病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国家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4]日本的节假日之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行的交通压力。

就我国而言,国家在节假日实行强制休息制度以及对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和实施,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是对休息权的现实维护,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享10天年休假;工作20年以上的,享15天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及其对策

(一)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之处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我国不断出台关于劳动者休假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劳动者的休假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劳动者的休假权缺乏有力保障。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做出了上限规定以及对休假的最短时日做了下限的确定。但是实际中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休假日都被加班等占据。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一线工作者根本不存在着休假,一年中的周末,法定节假日就是他们在岗位上加班加点的日子,对于休假日是可望而不可即。第二,政府在执行和监管的环节存在不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要发挥好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使带薪休假是一种弹性休假制度,需要政府刚性的支撑,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执行和监管,其则毫无意义。虽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但事实证明,政府是监察力度不足,执行环节较弱,社会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我国企业职工实际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发挥其作用。

法学论文范文第8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模式由政府集中统一的资源配置模式向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模式渐进转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自1984年黄河科技学院作为中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建校以来,民办教育便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时至今日,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种:培养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律理论人才;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法学教育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民办高校因其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历史的制约、学生入学基础的不同等决定了它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应营造鼓励、支持、助力在校学生报考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良好氛围,所以进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仍然过多地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导致了学生独立面对司法考试时茫然无措等现象,具体来说存在问题有:

2.1教学理念与学校定位不一致

教学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无视应用型高校的教学定位,只在形式上强调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强调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

2.2课程设置依然只强调理论知识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法律实务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学生在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

2.3教师业务能力单一

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实践指导者的角色。然而民办院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师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承担法学教学的教师自身尚且缺乏实务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学中指引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呢?

2.4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够深入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等都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美国等国家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如开设相应的技巧课程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很多民办高校对法学教学同样都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等。但教师囿于教学资源的不足和自身实务经验的缺乏,很难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故而更倾向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实践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不够深入。

3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实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黄河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教学通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充分与司法考试结合,大四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始终在3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更有学生取得449分的高分,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三本院校学生的印象,而这样的成果得益于该校法学专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3.1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等的前提。为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的目标,民办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应当定位为应用型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学的一场必须面对的考验。3.2参考司法考试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围绕着司法考试,教学内容中不但要有基础理论,更要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结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讲授中要引入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要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以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3.3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教学中无法以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教学更容易停留在从理论分析到法条分析的阶段。应在绩效考核中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活动,把案例材料带到课堂,以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的能力。

3.4丰富实践课堂的教学方式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教学、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对话式教学、判例教学、实务培训、成建制实习以及项目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同时建立教学质量督导机制,督促实践教学的落实。

3.5改革考核方式,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民办高校应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要摒弃“轻视过程、只重结果”的做法,要加大对学生平时作业、案例评析等实践环节参与程度、律所等第三方评价结果的考核力度,进而提高学习质量。

3.6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可加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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