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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车辆专项整顿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15 04:56:19

损坏车辆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报废车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以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线,以有效活动为载体,以根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为工作目标,下大力气,真抓实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报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做到报废车辆底数清、情况明,力争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得到100%整治,建立良性的道路交通秩序。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报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负责对报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报废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兼任。

实施步骤

此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8月3日至8月11日)

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摸清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个人拥有的报废车辆底数,并建立台帐,于8月11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同时,各单位在严格遵守报废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要利用各种会议,向单位所属人员大力宣传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性、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报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主动报废车辆的自觉性,做到人人不出售报废车辆、不购买使用报废车辆,全民动员、积极参与到报废车辆综合整治的工作中。

(二)通知催报阶段(8月12日至8月22日)

根据各单位摸底台帐,完成此阶段工作:

1、符合延缓报废条件并要求延缓报废的车主,按期向单位交纳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逾期不提供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的视为主动报废机动车。

2、无论因何原因造成车辆无法延缓报废的,按照报废车辆进行整治。

3、已达到报废年限,不得延缓的车辆,通过回收公司回收解体,由回收公司出具回收证明。

4、牌证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罚,抄报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

5、县公安局将在骊城警视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3日至9月12日)

对无证、无保险车辆或未年检合格上路行驶车辆一律扣留,补办手续,依法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条件而未办理延缓手续车辆上路行驶的,责成车主或驾驶员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或者延缓手续。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3日至9月23日)

1、落实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回收、监管措施,防止报废车辆重新流入社会。

2、由报废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成果。

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牢固树立保民安、保民权、保民生的责任意识,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防患于未然,把报废车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2、强化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力度,从自身做起、从本人做起,推动报废车辆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努力加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安全出行理念的长效机制,避免一阵风、出现反弹,实现路畅、民安的交通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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