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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水污染预防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01 04:56:53

镇委水污染预防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指挥部《关于报送水污染治理相关落实方案的通知》和《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通知》、《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核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子牙河水系污染整治工作的要求,坚持行政手段、法制措施和经济措施并举,依法加大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通过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水污染物削减任务指标,巩固和提高全县水污染整治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及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

主要工作目标

2013年4月底前,进污水处理厂企业排放污水水质必须满足进水水质设计要求;2013年底,全县水污染企业全部按要求达标排放。入沟、洨河水质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

整治重点及要求

按照“分类治理、一厂一策”的要求,对全县水污染企业实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无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和引起上级环保部门与新闻媒体重视与关注的排污不达标企业;有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够或闲置不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

(一)对于无环保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能力不够、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对多次被环保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超标排污或治污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的赵县利民淀粉一厂等12家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县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对重点污染企业派驻厂员进驻企业,摸清企业情况,督促其尽快完善污水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各企业在申请开工生产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检查验收。

其他企业如被上级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超标排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立即实行停产治理。

(二)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对赵县利民淀粉九厂、赵县银鑫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限产限排。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COD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县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保证治污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在2013年6月底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企业予以停产。

(三)选址不合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实施迁建

1.赵县庆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加快新厂区建设,力争在2013年10月份完成整体搬迁。

2.云南蒙自磷肥厂、赵县三中化工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在2013年底完成迁建。

(四)国控、省控等重点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金赵威磷肥有限公司、常山赵州纺织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2013年7月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县监控中心联网。

2.诺斯克龙腾纸业有限公司、欣港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实现24小时在线联网,监测记录完整,要求2013年4月底完成整改。

3.对赵州利民淀粉集团总公司、珍极酿造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县重点污染源,由县环保局和企业所在乡镇派驻厂员入厂跟踪检查,要求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发现企业二次超标排放的,予以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

(五)污水处理厂建设

1.建设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市政管网建设,将新寨店工业区、赵州镇工业区和城区污水管网与市政污水管网接通,统一纳入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彻底截断常家庄市政总排污口。

2.污水处理厂加快调试,按设计要求满负荷运行,规范日常管理,实现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COD在线自动监控装置与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尽快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3.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环保、水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凡进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企业,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时足额交纳的企业,由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赵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局、工商局、公安局、供电局、质监局及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对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加快污染治理步伐,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严禁开工生产。

(二)强化协调联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能作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协调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不按整治要求进行整治、在整治期间擅自闲置治污设施或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不经治理超标偷排的、经监测两次以上出现超标排放的企业,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质监局收回生产许可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并封堵排污口;供电局停止供电。

(三)严格兑现奖惩。将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水污染治理工作作为年度环保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年终县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乡镇、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和不认真落实整治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在县电视台开设专栏,对重点企业的治理工作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定期公布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全县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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