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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疾控免疫规划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17 02:51:34

地方疾控免疫规划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一)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疫苗的接种率以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

(二)麻疹、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70%以上。

(四)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70%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在现行实施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9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逐步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A+C群流脑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四、接种要求

(一)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全细胞疫苗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逐步替代全细胞疫苗。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8月龄接种第1剂次,18-24月龄接种第2剂次。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采用过渡期免疫方案,即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当麻腮风疫苗不能满足接种时,复种用麻腮疫苗替代。

7.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10.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二)接种对象及实施范围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其中麻腮风疫苗免费接种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对象,甲肝疫苗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四针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麻风二联疫苗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按新的流脑疫苗免疫程序分别在3周岁和6周岁时加强接种两针A+C群流脑疫苗。

3.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及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对象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我市将根据疫情适时开展出血热疫苗接种。

5.炭疽疫苗在发生疫情时开展应急接种,接种对象为病人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在发生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开展应急接种,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新闻、广电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采用系统、岗前、岗位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疾控机构管理人员及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等。培训内容包括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免疫程序及其使用知识、新纳入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知识、疫苗使用计划和冷链管理、预防接种操作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理,预防接种卡、证等资料以及信息管理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适时组织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师培训。

(三)完善服务形式,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

1.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管理

各医疗单位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接种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提供更多的接种机会,方便群众,提高儿童接种率和接种及时率。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合理安排接种现场,实施安全注射,提高接种服务质量。

2.扎实开展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

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加强对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的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在每年入学前安排好漏种儿童的补种计划,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度情况。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完成漏种儿童的补种、补证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以镇(街道)为单位单苗补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全程补种率达到80%以上。

3.加快推进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提高预防接种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和数据上报的质量,将流动儿童纳入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在2008年8月前完成新版软件的升级工作。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利用工作,按要求定期开展数据审核、订正、等工作,降低数据的逻辑错误和重复儿童个案,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4.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流动儿童管理水平

各医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发挥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流动儿童查漏补种机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流动儿童接种疫苗,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四)加大监测力度,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质量。

市疾控中心要加大对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业务监测力度,重点做好甲肝等新增疫苗的疫苗质量、人群免疫效果、疫苗针对疾病等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监测数据,保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尤其是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对发现可疑问题的疫苗品种和批次要及时报告和预警;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安全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市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疫苗和注射器材管理,规范使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包括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单位)要统一使用《疫苗出入库登记表》,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做到记录内容全面、帐目清楚。

市卫生局将加强对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挪作他用或牟利的,要严肃查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随时掌握本地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本中心及各医疗单位疫苗的实际接种和分发情况,及时做好疫苗调剂、周转,严防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他用。市疾控中心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督导评估

经常性的督导和评估是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能够顺利实施的保证。市卫生局将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督促和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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