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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水局农产品质量保障整顿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07 04:29:31

农水局农产品质量保障整顿方案

根据2012年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的整治,达到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取缔一批假劣农资制售黑窝点,高毒农药管理、生猪收购贩运、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瓜果、食用菌等农残抽检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00%建立生产档案,档案记录进一步规范。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我区蔬菜、瓜果主产区,无公害蔬菜瓜果产地,市级蔬菜瓜果产业基地,菜篮子基地。重点产品:白菜类、绿叶类、豆类、葱蒜类蔬菜,突出豇豆、菜豆、芹菜、韭菜、甘蓝、茄子和青菜等蔬菜,草莓、蘑菇等瓜果、食用菌。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认真落实农业部1586号公告规定。进一步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机制。

二是落实种植业产品三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一步落实“承诺、巡查、监测”种植业三项制度,引导生产主体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加强对生产主体的巡查,督促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不断加强对整治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蔬菜、瓜果、安全抽检累计要达到200批次以上。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予以处理。市级将对各地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推进绿色防控,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技术培训,继续整理推广农业标准化模式图,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监督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制度。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积极推广以非化学防治为主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措施,实现减量、控害、增效。

四是加强市场整顿,开展执法检查。大力推进智慧农资监管模式,综合应用数据库、条形码、POS机等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经销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强化农药经销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培育龙头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资质清理检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禁用农药、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此项整治工作由农技总站,林特总站、法规科、农安办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进一步完善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长效制度。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重点组织对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二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把原料采购和进厂关、产品出厂检验关,完善质量安全制度;组织开展全市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督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三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稳步推进规模猪场生猪准出制度,力争2012年,全市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全部实施准出。继续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或饮水等方式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开展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等产品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以及防范“瘦肉精”等风险的宣传教育,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四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含活畜交易市场、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建立收购贩运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其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购销信息;加强活畜调运“瘦肉精”风险评估,及时暂停有安全隐患地区的活畜调入;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其承担;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五是定点屠宰环节整治。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配合贸易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活畜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活畜移动(产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书面承诺押回当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站、农安办、法规科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

2.整治重点。生鲜乳收购站、奶牛养殖场和运输车。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在全区范围内,以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5项违禁添加物和黄曲霉毒素M1为重点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同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成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市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和奶牛冻精补贴、后备母牛补贴和生产性能测定等扶持政策,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奶牛健康养殖培训,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奶农和收购站质量安全意识。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站、农安办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主产区、畜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场(户)和动物诊疗机构。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

一是兽用抗菌药生产环节整治。组织专项整治检查组,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开展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查验企业执行GMP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和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生产行为。检查的重点企业:一是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二是被举报和反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和非法生产企业。

二是兽用抗菌药经营环节整治。大力推进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通过全面自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积极开展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各地主管部门实施清理,收缴并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敬业许可证注销信息;对已通过兽药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品、销售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和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张贴散发未经审批的虚假兽药广告,以及其他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兽药GSP规定执行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兽用抗菌药使用环节整治。1、加强养殖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用药安全监管,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养殖者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使用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严禁不合格的畜产品上市销售。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2、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用药监管。进一步规范诊疗用药行为,健全临床兽医用药记录和处方用药记录,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3、加强饲料企业监管。进一步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剂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局、法规科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夏管、秋播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点单位:农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重点区域:主要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三、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强化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

二是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提高农资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自觉性。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面普及识假辨假知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健全农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充分发挥“12316”举报投诉电话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

此项整治由法规科,农技总站、畜牧兽医站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点,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整治,重点治乱;要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要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一并予以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12年6月开始,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对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逐步形成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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