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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10-29 08:14:43

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

各镇(街道、开发委)经发办(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和规章,对非法经营兽药和未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清理和检查,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准入条件,强化质量监测,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增强兽药经营企业守法意识,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自2012年3月1日起,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2012年4月30日止。

(二)对已通过GSP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品、销售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和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张贴散发未经审批的虚假兽药广告、以及其它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检查未执行兽药GSP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进度安排

(一)验收自查阶段(至4月底前):全县范围内所有兽药经营单位必须通过GSP验收和自查。

(二)公告注销阶段(5月上旬):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有效期已满的,收缴并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县工商管理局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并登报公告;尚在有效期内的,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检查阶段(5月中下旬):全面开展检查,对未通过兽药GSP验收,已被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仍在经营兽药的行为,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对已通过兽药GSP验收的经营企业,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对发现违法经营兽药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5月):由县畜牧兽医局汇总全县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总结并上报省、市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委)要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力量,督促GSP改造和自查,抓好清理,确保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日常监管。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测等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对检查的每个单位,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期限。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及时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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