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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范文

时间:2022-11-25 10:12:59

办学水平评估方案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局各科室:

市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暨星级学校督导,经历了三轮十五年,为我市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发挥了较好的导向和激励功能,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近年来,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发展,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局在全面总结前几轮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教育改革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工作要求,对《市中小学第三轮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作了修订,制订了《市中小学第四轮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制订目的

坚持教育为本,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省市有关“减负”规定,切实减轻义务教育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断更新办学理念,鼓励学校创建特色项目和形成办学特色,促进学校个性发展和多样发展;注重学校内涵发展,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促使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既是星级学校督导评估的依据,又是全面考核学校办学水平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本方案公布后,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评估方案,切实制定第四轮争创规划,通过开展争创活动促进学校发展。

凡要申报星级或升级的学校都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自查自评小组,发动全校师生参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和申请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学校概况、第三轮督导以来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各项指标达标情况,目前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打算。自评报告和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送市教育局督导法制科(从2012年开始,自评报告和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局督导法制科)。

督导评估将采取校内评价和校外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学校师生评价、家长评价、镇(街道)领导评价、社区群众评价,综合各方意见后写出督导评估报告,认定星级级别报教育局行政、党委审核后发文公布。对督导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被督学校在书面报告接到后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措施报告送督导法制科。督导法制科在两年后组织复评。

四、评估内容:本方案指标体系分A、B、C三级指标,中、小学设A级指标5个,B级指标16个,C级指标27个。指标体系中设10个指标为星级学校的必达指标(B1、C1、C8、C10、C12、C17、C19、C20、B13、B14)。具体内容详见中、小学评估指标体系。

中小学上星级的级别分为:一星级学校、二星级学校、三星级学校、四星级学校四级。由一星级学校逐级向上递升。

新办的标准化学校,办学成绩突出者经过预评可适当跳级评定,但最多跳一级。

各星级学校的评定标准:

四星级学校:

1.获三星级学校后,经两年复评继续保持者。

2.10个必达指标必须有8个A档。

3.A1、A2、A3、A4、A5内各指标均达到B档以上,且A5指标特色明显,上级教育部门和社会对学校的特色项目或办学特色认可度高。

三星级学校:

1.获二星级学校后,经两年复评继续保持者。

2.10个必达指标均达到B档以上,其中必须有8个A档。

3.A1、A2、A3、A4、A5内允许有1个指标C档(其中A5指标必须B档及以上),其余各指标须达到B档以上,且A5指标特色比较明显,上级教育部门和社会对学校的特色项目或办学特色认可度比较高。

二星级学校:

1.获一星级学校后,经两年复评继续保持者。

2.10个必达指标中必须均达到B档以上,其中必须有5个A档。

3.A1—A5内各指标允许2个C档,其余B档以上。其中A5指标:学校办学特色虽尚未凸显,但已经开展特色项目创建工作。

一星级学校:

1.10个必达指标中至少8个B档,其余2个C档以上。

2.A1—A5内20个指标达B档及以上,其余均在C档以上。

五、评估原则和申报程序:在评估中坚持方向性、法规性、科学性、一致性、公正性、民主性原则,采取以定性为主,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自评为主,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定为主,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评估等级为A、B、C、未达四个等级。

六、评估工作安排

2015年底前,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成第四轮督导评估。2015年开始,对本轮未申报星级(或升级)的学校,将由督导法制科统一安排,按新方案普督一遍,符合保持称号的继续保持称号,不符合原星级别的给予降星级或取消星级。

七、奖惩规定

1.凡评定为星级学校,由市教育局挂牌,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全市绩效工资总额中划拨。每上一个星级的学校,增拨一次“星级奖”,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人均1100元的标准(全市在编教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平均值)核拨,“星级奖”由学校进行考核发放。

2.在教师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教师评先推优指标分配时,按星级给予优惠体现。

3.上星级学校评定之日起两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继续保留其星级学校,并继续享受星级学校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星级称号及其享受的星级学校待遇。

4.上星级的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单位应撤销其星级称号及其享受的星级学校待遇。

①评上星级后,连续三年教学质量差,二星级学校未达全市中等水平的,三星级学校未达中上水平的,四星级学校未达上等水平的。

②在招生、考试中严重营私舞弊受到查处的。

③师生因犯罪而被刑事处分的。

④发生恶性安全事故,影响极坏,责任主要在校方的。

⑤严重违反省、市有关规定,受到查处的。

⑥发生严重体罚学生案件,致学生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影响,学校荣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反响很大的。

⑦其他被认定为对教育系统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的。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方案由督导法制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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