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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5-29 10:47:55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改善投资环境,县城(含区)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应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市建设局,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及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征收30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每平方米征收15元。县城、建制镇的具体收费规范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

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城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建制镇由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征收,专户贮存,纳入当地财政乡村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和个

人在申请料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规范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学生公寓和学校经营性用房等)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符合省委、省政府发〔〕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第七条有害工业外迁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可酌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越50%

第八条各地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贮存。不准挪作他用,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

第十条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为增强乡村建设宏观调控手段。市建设局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省建设厅,作为各级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调剂基金,具体方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均不享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政策。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方法。国家若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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