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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公开场所建设方案范文

时间:2022-10-28 05:31:32

镇委公开场所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的

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建设内容

(一)查询场所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应分别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来源及交接

1.信息来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将本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除在本乡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公开外,每月底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2.交接方法。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对各乡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写《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交接单》正式移交,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送交台账。对经过核查无误的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转交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方便干部群众查询。

(三)政府公开信息管理

1.科学管理。为使公众进一步准确、快捷地查询所需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要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建立查询检索体系,并从公开机构、工作职能、涉及问题等不同角度,建立查询目录,方便群众快速查找所需政府信息。

2.建立公众查询登记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要建立统一的查询点标识,对来访、查询群众按照“先登记、后查询”的原则,对查询群众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及查询文件编号、内容等进行查阅登记,防止文件破损、丢失等事件发生。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及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对所保管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妥善保管;对不应公开的文件违规公开造成严重影响,或因管理疏漏造成文件破损、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1.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规定,及时将已产生或已接收的政府信息文件进行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利用率。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要从方便公众查询的角度出发,对已接收的不同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整合,不断丰富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提高政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利用率。

3.拓展网上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网站要设置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检索点,方便公众网上查阅政府信息。

三、建设资金

(一)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资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设立所需设备及资金由县财政提供资金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费用及日常维护管理资金由本乡镇、本部门和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用收取及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为公民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中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场所设置

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安排专人负责,确保7月底前按时高质量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

(二)人员配备

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开场所文件资料、查阅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引导群众查询、检索政府信息。

(三)资金管理

县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进行划拨和监督管理,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资金由本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及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成后,要及时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群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查询所需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好公民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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