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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客运及学生用车监管方案范文

时间:2022-09-14 09:25:55

乡村客运及学生用车监管方案

为有效增强农村客运运力,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特别是解决三轮货车装载学生等突出安全隐患,给农村群众学生创造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和《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推进发展乡(镇)际农村客运,集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支持农业,服务农民,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遵循“立足需求,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集约经营,规范管理”原则,大力推动我县农村客运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便利的道路运输条件。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25个乡镇有条件的主要道路于9月1日前开通农村客运班线,覆盖县内5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解决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接送问题,基本保障沿线群众能乘上安全车辆,基本消除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非法载客现象。

三、校车标准及驾驶员资质

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合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经教育部门许可的幼儿园目前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行限期更新。

四、线路安排及运力投放

(一)农村客运线路安排原则。农村客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对符合开通条件的道路,由乡镇确定客运单位,可以采取招标确定或车主联营方式,实行公司化运作;车辆配备由客运企业根据实际运力需求选择投放车辆的类型和数量;对现有车况好、符合条件的社会车辆及现从事三轮车、农用车非法载客的车主更换合格车辆后愿意加入的可优先加入公司从事营运;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乡镇或公司报县运管部门发放营运线路牌,县交警部门列入户籍化车辆管理。

(二)班线及运力投放。以学生流量流向为主导,8月1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先提出拟发展农村客运班线的报告,再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县运管、交警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定,最后确定拟开通农村客运的道路、投放的车辆及数量。

五、优惠政策

(一)经批准参与农村客运的车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营运期间享受国家燃油税补贴政策;

2、按规定购买车辆保险的,由县财政连续三年补贴保险费用的50%;

3、除上、下学保证统一接送学生外,其它时间可以按县运管部门核定的线路从事其他客运;在油料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从事学生接送的车辆可以优先供油;

4、新购营运车辆购置税凭纳税票据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5、经批准参与农村客运的车辆,并按要求完成学生接送任务,未出现超载及人员伤亡事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警大队审核,由县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19座以上车辆每年补助5000元;10座以上18座以下车辆每年补助3500元;9座以下车辆每年补助2000元。

(二)经县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合法幼儿园,经批准接送幼儿的车辆已列入校车管理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营运期间享受国家燃油税补贴政策;

2、新购营运车辆购置税凭纳税票据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3、完成接送任务,无学生伤亡交通事故的,由县财政连续三年给予补贴,10座以上的每辆补贴4000元,9座以下的每辆补贴2000元。

(三)制定税费扶持政策。县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减免学生用车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县物价部门应在学生用车的各类费用和保险优惠政策等方面贯彻“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精神,并负责学生用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县交警部门应只收取学生用车牌照办理工本费和免费为学生用车驾驶人培训,并协调车辆检测机构免收学生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县运管部门应免收或减收学生用车相关费用;县工商部门应免收学生用车运输工商管理费;按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费率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六、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及全县各乡镇的挂点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交通、县运管、县交警、县安监、县公路、县财政、县工商、县物价、县城管、县农机、县纪检监察、县教育、县地税、县国税、县保险等部门负责人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七、工作职责

(一)县运管部门:负责管辖公路的营运线路路段的标志标牌及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维护;负责农村客运线路规划设置、运力审批、市场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源头安全监管。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二)县公路部门:负责管辖公路的营运线路路段的标志标牌、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维护。

(三)县物价部门:核定农村客运票价,查处农村客运车辆乱收费行为,按照省定政策对辖区内校车制定具体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损害农村客运合法权益的行为;查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经营行为;查处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

(五)县安监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并与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六)县交警部门:将营运车辆纳入户籍化管理,审查驾驶人的资质,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负责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测,对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登记;负责营运车辆外观统一喷刷“农村客运”字样标识;打击工作中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上路行驶及取缔三轮车、农用车载客行为,完成农村公路营运线路路段的标志标牌的安装。

(七)县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学生及家长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

(九)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与县政府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8月10日完成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8月20日前完成农村公路路肩培护,并设立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确定承运公司或车主联营方式,8月底前正式营运;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的安全宣传教育,与村委会签定安全责任书,教育村民不乘坐不安全车辆;负责组织村里统一收取经批准的学生车费;配合县交警、县运管等职能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上路行驶及非法营运行为;配合县教育部门开展对幼儿园的清理整顿。

(十)县工商部门:负责营运公司的营业执照审批发放,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十一)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落实减免农村客运的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

(十二)县农机部门:加强农业机械的源头管理,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积极参与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十三)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十四)参与农村客运企业:负责农村客运一体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文明建设等制度,及时实施并加速老旧车辆更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在上、下学时间段统一调配校车确保中小学生接送;在乡镇建立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测点,落实源头安全管理措施。

八、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乡镇召开村、组干部及村民会议,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学校以班为单位召开家长会议,与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乡镇、村组织召开从事非法载客车主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基本消除非法载客现象。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客运企业或车主联营方式,加快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县运管、工商部门完成相关线路,企业资审,运力审批及证照手续办理、发放工作;县交警部门完成营运的车辆安全能性检查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县运管、公路、交警部门完成营运线路路段的标志标牌的安装;县物价部门核定农村客运票价;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做好乘车学生的摸底工作,安排好学生的乘车线路,解决好边远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问题;县交警、运管等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载客行为集中行动。

第三阶段:投入营运和总结验收(201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9月1日开始投入营运,营运期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农村客运企业要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对非法营运车辆及时开展重点整治活动,全面抓好农村客运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发展农村客运的长效机制。

九、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发展农村客运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乡镇党政一把手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工作责任状,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凡工作不落实,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经审批的营运线路上的标志标牌及公路路肩培土等防护设施,属省道、通乡的县道由县公路、交通部门按照公路管辖范围,在8月30日前安装完毕;属通村公路的标志标牌由县财政出资,县交警部门组织实施,在8月30日前安装完毕;通村公路路肩培土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村民在8月30日前完成。

(三)县交警、运管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农村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各类违法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保护合法营运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县公路、交通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道路隐患整治,增设安保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五)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险,增强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安全运输的意识和服务水平。

(六)实行奖惩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凡不及时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就地免职。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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