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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三资清查管制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15 09:30:31

村镇三资清查管制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准确掌握全镇农村集体“三资”总量和构成情况,探索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委托新模式,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核实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主要是全面清查村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界定产权,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达到摸清家底、盘活存量、整合资源、规范利用、保值增值的目的。一是查清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和资源存量总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形成“三资”清查后的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总表、资源存量总表。二是通过对资产重新核实,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二、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对象是指全镇范围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范围是指以上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镇确定2011年6月30日为“三资”清查时间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清查登记。对清查时间点以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金、资产、资源从账面数据入手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对有账面价值且账实相符的,以账面价值为准进行清查登记;对账实悬殊较大和有实无账的资产按重置和评估价值进行登记;对盘亏、报废、毁损以及挂失、挂账的资产按程序进行核销登记。

1、资金清查登记。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1)现金:将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账面余额与村报账员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三者进行核对,发现长款或短款要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对白条抵库情况严重的村报镇(办事处)“三资”办审查处理。

(2)银行存款:主要是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业务凭证要迅速取得,二者必须达到一致。

清查时须填制“库存现金、存款盘点登记表”。

2、资产清查登记。包括对内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林木资产等进行清查。

(1)短期投资:清查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额、投资对象、收益情况、投资时间及清查建议等。

(2)长期投资: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在清查长期投资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权益归属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的具体内容与短期投资相同。

(3)应收款: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账金额一致为准,对个人借款的清理要逐人核对,以双方确认相同的金额为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对长期拖欠的,要积极催收;对确认无法收回需核销的款项要明确责任,逐笔说明原因,同时进行核销登记。

(4)库存物资:要逐一清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的账面数据,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分品种登记库存物资的购买日期、数量、金额、质量状况和存放地点等。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库存物资,要成立相应的鉴定小组,划分责任进行妥善处理,并进行核销登记。对长期借出未收回或代保管的库存物资,要查明原因、查看实物,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5)林木资产:不仅要清查价值总额,还要清查品种名称、存在地点、形成时间等,对林木资产实物和账存价值差距太大的要重新估价。

(6)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通用及专业设备。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规格、数量、原值、保管责任、已使用年限、用途、存放地点等,对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要进行核销登记。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方和租入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核对后,登记入账。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经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7)在建工程: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验收后交付使用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对这些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项目预算和完工期限等。对在建工程清查时,要根据情况作出清查建议,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要转入固定资产,对需要核销的在建工程进行核销登记。

(8)内部往来借方余额:结合坏呆账处理和2010年村级审计、清查结果,据实登记。

在对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清查时,要充分考虑债权的诉讼时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所有债权,都要进行催收和发出函证,明确主张债权,并保存相关证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债权,可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确认。

清查时须填制“三资”清查表中的资产类清查明细表、债权填制:应收款项(内部往来)清查明细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资产按账面数据进行填报。

3、负债清查登记。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短期借款、应付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内部往来贷方余额等。在清查负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对,达到双方认可一致,并保存认可的书面证据。同时要查明负债原因、期限、用途等。

清查时须填写“应付款项(内部往来)清查明细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负债按账面数据进行填报。

4、资源清查登记。资源的清查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坡、草场、水库、堰塘、果园、鱼池、道路、水渠、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按产权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等。对资源的清查主要是查清实际数量及其权属,暂不进行价值登记。

开展经营性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凡已办理报批手续的,按批准的数量填报;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其土地面积丈量后填报,以后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对报批的数量与实际丈量的数量不符的,以实际丈量的数量填报;对土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查登记并单独注明。

机动地、村办柑桔场、林场、集体公山等资产,以大家公认的习惯面积为准进行登记;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饲料地)、林地以最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面积为准进行登记。草场、荒山荒坡要登记地名、四至边界。集体所有的水库及其它水利设施等按面积登记,水渠、管道等按长度进行登记。

对资源的登记还要反映出用途、承包经营等具体情况。

对河流、滩涂、堤坝、水闸、矿藏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不予登记。

清查登记时须填写“村资源性资产情况清理表”、“村统一管理的资源性资产清查明细表”、村级“三资”承包(租赁)清查明细表,同时建立实物账卡。

5、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资产估价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无原始凭证依据的账外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资产价值重估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进行重新评定估算。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核确认。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估价与价值重估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的财产等,凡查不到原始价值依据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为提高使用价值而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因改建、扩建、装修、更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调减原值。

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进行登记。

清查时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6、资产核销清查登记。对清理出来的“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应收款”等科目中需要核销的部分,在查清原因后予以核销。

所有资产及债权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是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二是证据必须充分有效;三是核销记录必须详细全面;四是核销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五是核销决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查批准。

对核销的资产要登记资产来源、主要用途、核算科目、账面价值、须核销价值、核销原因说明以及核销通过情况等内容。

清查时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

(二)界定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以《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计量,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界定的范围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经营、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补助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10、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

11、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与“三资”清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清查汇总,调整账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各村“三资”清查专班在完成所有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估价和价值重估、核销毁损资产、界定所有权等工作后,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将清查登记表进行汇总,将清查情况和“资产清查汇总表(村级汇总表)”,办事处在审核后填制“清查汇总表(办事处汇总表)”,并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清查汇总表(办事处汇总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镇审查合格后,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镇审查结果分村调整和完善账务。

三、“三资”清查的工作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要求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9月)

主要任务是:1、办事处农经部门督促各村核对有关账表,及时报账并处理相关遗留。农村会计服务机构要迅速完成清查时间点以前的所有会计业务处理工作,形成完整的村级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明细科目余额),为“三资”清查提供准确的账面依据。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结合本办事处、村实际,制定“三资”清查实施细则。3、抽调业务骨干分村组建“三资”清查工作专班。4、做好“三资”清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培训骨干、账外资料的准备和知情人员的联络等。

(二)清查实施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是:

1、对照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采取账实核对、实地勘查、内查外调、合同清理等办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资源进行逐项清理登记,分别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查表”中相关表格。同步进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2、对清理过程中需要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的资产,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经清查专班或评估机构确价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核确认。

3、对清理过程中需要核销的资产,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办事处“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驻村干部根据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填写整理村级清查资料。

5、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审核后填制镇清查汇总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汇总表内容包括:清查前资产及负债情况、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情况、资产核销情况、清查后资产及负债情况、资源清查汇总情况等。其中的平衡关系为:清查后资产=清查前服务中心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表资产增加额-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表资产减少额-核销资产清查登记表资产总额;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负债总额与负债清查登记表负债总额一致;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资源总额与资源清查登记表总额一致。

本阶段要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形成的“资产清查登记表”(明细)以及“资产汇总表”)、确认、上报的程序的操作程序进行。

(1)清理。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5-7人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办事处要安排联系村干部和懂财务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2)登记。在“三资”清理过程中,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社员)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镇级以上“三资”清理机构协调处理。

(5)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上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社监会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上报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汇总上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三)检查完善阶段(2011年11月底前)

办事处对各村公示后上报的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组织专班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村上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对抽查合格率不足80%的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抽查合格的村,由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审查后的“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调整和完善相关账务,形成“三资清查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总表和资源存量总表等),报送“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同时服务中心要建立规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账务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各类台账),村内也要建立必要的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四、“三资”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本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查工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的标准和程序、统一清查表格式。清查必须全面、完整。清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村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二)理顺产权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这些资产无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也无论是由谁占用,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要通过界定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理顺三方面的权属关系:一是镇、村两级之间的产权关系,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均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应全部归集体所有。

(三)严肃清查纪律。“三资”清查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次大清仓,所有工作专班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地开展。对于在工作中走过场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市、镇“三资”清查机构责令改正。在“三资”清查中发现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家底不清、损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由镇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四)搞好资料收集。镇、办事处、村“三资”清查专班要认真收集“三资”清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和证据材料,并分类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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