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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程内控管制实施细则范文

时间:2022-08-06 10:15:02

地方工程内控管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项目建设的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内控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重点管理岗位和管理环节,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实施内控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并重点围绕项目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固化工作流程,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防范利益冲突。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岗位责任制度。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项目管理实际,健全工作架构,落实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要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制定管理目标,细化到岗、考核到人,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评定相挂钩;要重点建立分管领导牵头、项目责任人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协作的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及时报批项目建设手续,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推进项目后续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对中介机构选择确定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招标、勘察、测绘、设计、监理、环评等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指定;一旦确定中介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

建设单位对项目招标采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招标内容事前把关。重点审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投标报名条件设置的合规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招标控制价确定的合理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项目后续风险。

(二)招标过程事中监督。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加强对招标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格对招标样品及投标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招标结果事后跟踪。重点监督合同及时签订情况,防止相关人员阻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如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项目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重点落实以下内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项目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经立项审批方可实施,要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二)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理由、工程量和单价审查要严格把关,工程变更要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等。

(三)推行工程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1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以下环节内控管理:

(一)加强合同内容审查。建设单位应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和奖罚措施等表述准确清晰。

(二)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所有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争议。总包、分包合同及项目合同有变更的应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审查,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的巡查力度,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应当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管理班子的考勤制度,严格变更管理;每月应将合同履约情况、考勤情况书面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如发现有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鼓励应用影像技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影像资料管理。

(四)加强监理考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抽查有关资料数据和监理记录的真实性,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三控”(质量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以下方面的内控管理:

(一)完善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并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财政等部门加强衔接,落实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进度款超支。

(二)建立内部审核审计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对在建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内审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要对重大项目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三)建立工程预算审核机制。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预算审核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达到控制“三超”的目的。

(四)规范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需经审核、审计的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在结算送审计部门审核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作,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审价后,按审价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五)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工程结算完成后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项目竣工交付及后评价制度。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竣工(综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功能技术、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报请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选择性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建设单位应结合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评先创优相挂钩。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投标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要将对参建企业和人员的诚信评定纳入信用管理内容,形成量化考核、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全市项目审批信息、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黑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失信惩戒企业参与投标。对以下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不得选用:

(一)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项目管理主要人员不到位到岗情况,被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被通报的企业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选用;被通报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6个月内不予选用;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被市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项目总监分别在3个月至2年内不予选用;

(三)发生串标、围标、伪造投标资料、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市场违规行为被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自通报批评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选用;连续通报的在上一次限制期结束后再予以累加。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四)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五)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联系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

(六)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工程总价25%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指出拒不整改或导致质量出现严重缺陷;

(九)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财政、审计部门送审结(决)算的;

(十)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十一)建设单位未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二)未按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回避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十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定期召集发改、审计、财政、建设、交通、林业、水利、交管办等相关部门,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建设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实现工程效能监察、重点项目稽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行业部门监管与施工现场管理多力合一。

第十八条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深入项目前期调查、研究和论证,克服投资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强化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对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确定项目责任单位,组织专门班子,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全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十九条加快推行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闭合式监管的思路,注重联动、强化指导,特别要强化项目施工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支持配合并监督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控制增加工程投资的设计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拨付资金,应视作违规处理,并予以问责。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招投标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制度。未经项目预算审核不得组织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招标管理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选定办法,完善招标机构库,以公开交易方式选择机构。

(三)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评委专家库成员,建立招标结果后评估制度,加强评标结果的复核检查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工作。建立健全视频、音频监控室、电子评标等招投标硬件设施,探索推行电子评标、远程评标。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制度。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分类管理办法》,对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将审价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备案;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工程需报送至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价、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价款。未经审价、审计就办理价款结算或不按照审价、审计结果办理价款结算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督查,重点核实合同约定的项目班子人员相符率、到位率,项目中标后,对于不符合规定情形、未经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对建设单位未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或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足或随意变更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信访举报、舆论反映和安全事故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企业、个人,一经查实,须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抄送市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效能监督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围绕监督投资规模、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进度和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如有违反《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集体资金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乡镇要充分发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根据小额工程实际,制定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办法,抓好工程质量、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等建设过程主要节点的廉政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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