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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空置土地清理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01 02:34:13

工业园区空置土地清理方案

为全面掌握和查清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的基本情况,加大回收并盘活闲置土地(厂房)力度,有效缓解园区供地紧张的矛盾,以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园区土地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利用,进一步促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决定开展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县工业园区内所有闲置土地、已关闭停产2年及以上的厂房,以及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的土地,包括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定的闲置土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但有部分闲置的土地和厂房、企业停产2年及以上或倒闭的土地和厂房、未按投资协议约定生产经营而出租的土地和厂房、不符合园区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

二、工作目标

开展闲置土地(厂房)专项清理工作,主要是对土地闲置但有能力继续投资的企业,责成其立即开工(复工)并限期建成投产;对土地闲置且没有能力继续投资的企业,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统一清算和补征有关税费;对厂房闲置的企业,通过业主、原引资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加大招商力度,限期置换新项目。通过对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达到全面盘活园区闲置土地和厂房,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的总体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原则。闲置土地及厂房的认定,清理处置程序的启动,均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统一清理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对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公开地回收土地使用权;

三是坚持分类清理、区别对待原则。根据闲置土地(厂房)的实际情况,依据政策法规分门别类、逐个清理,制定具体的处置意见;

四是坚持谁引进、谁清理的原则。项目引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挂点县领导为第一责任领导。

四、处置程序

(一)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三)拟订处置方案。由工业园管委会会同县国土局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分宗拟定处置方案,报县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四)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报县政府批准。

(五)公告。对认定闲置做出处置的土地进行公告。

(六)处置。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限期建设通知书》等处置文件。

五、处置方式

1、限期开工建设。购地企业申请延期建设,承诺建设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在保证期限内未能建成投产愿意将土地无偿交回县政府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开工、建成、投产时间和违约责任(必须在半个月内开工建设,5个月内完成主体工程的60%,建成投产最长限期不得超过10个月),限期进行建设。

2、协商收回。投资商就补偿款项、收回时间、善后处理等问题与县工业园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将谈判结果书面报县政府。然后,由县财政、审计审核有关经费,县税务部门计算相关税费,提出闲置土地最终处理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与投资商签订《关于解除〈入园协议〉的协议》,并下达《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县财政将收回土地的补偿款拨至园区财政所专户,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将补偿款付给投资商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3、强制无偿收回。由于购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厂房)闲置满两年以上或违反入园协议未按时开工建设,且不配合治理工作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并补征相关税费。

六、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成立县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按县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对同意限期开工建设的,做好催建工作,要求企业承诺建设计划和出具保证书,并签订好《补充协议书》;对决定收回企业用地的,负责做好企业的思想动员、政策解释、审核投资、谈判磋商、解除购地合同、退还购地款、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不配合治理工作,不参加谈判或无法谈成的企业,执行县政府的强制收回措施。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国土局局长

县发改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

县招商局局长

县法制办主任

县物价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地税局副局长

县法院副院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司法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清理的日常工作,并设立五个工作组。具体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调查摸底组:由亮等人组成,主要负责全面调查和摸清园区内各类闲置土地和厂房情况,确保不留死角,清查彻底。

工程造价审核组:由等人组成,主要负责在处置闲置土地和厂房前审核企业呈报的基础设施投资额,并将审核结果交谈判磋商组作为谈判依据。

谈判磋商组:由等人组成,原项目引进单位全程参与,主要负责与所处置闲置土地和厂房的投资商谈判磋商,并负责汇总投资商的意见向工作组报告。

税费清缴组:由等人组成,主要负责所处置闲置土地和厂房的有关税费的清算,并补征到位。

综合执法组:由等人组成,主要负责对不配合治理工作,不参加谈判或无法谈成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收回。

七、补偿原则

收回闲置土地补偿范围原则包含两个方面:

1、购地款,以原始发票为凭证(剔除已奖励给企业的资金);

2、工程款,主要指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部分,工程款补偿金额以审计、财政审核为准。

八、土地(厂房)收回工作实施步骤

1、闲置土地(厂房)摸底阶段(3月份)

全面摸清情况,分门别类,细化每宗土地,建立详细档案。

2、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阶段(4月份)

召开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针对每宗闲置土地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土地清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

3、税费收缴阶段(4月—5月份)

对闲置土地或厂房的企业欠缴的各类税费进行清算,下达税费补缴书面通知,补征相关税费。

4、工程审核阶段(4月—5月份)

针对有些投资商购地后进行了部分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由工程审核组通知投资商在7天内搜齐所有与该宗地有关的已发生的建设投资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等清单,并附齐施工合同、税务发票或支付凭证等附件,汇总整理后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工程审核组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投资项目审核完毕,经清理工作组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通过后作为谈判补偿金额的磋商依据。

5、谈判磋商阶段(5月份)

由谈判磋商组牵头,项目原引进单位的领导参与,约请投资商就收回土地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协商谈判,就补偿金额、收地时间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正式签订《关于解除〈入园协议〉的协议》。

6、支付补偿阶段(6月份)

解约协议签署后,由工业园管委会依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向县政府呈文请示拨款,县领导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该款在3个工作日内拨至园区财政分局专户,县工业园管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直接付给投资商,同时收回该宗地的国土证和土地出让合同、登记证件等资料。

7、强制执行阶段(7月份)

对态度顽固、谈判协商不成或谈成后拒不履约、无理取闹的投资商,经多方反复做工作仍无成效的,由县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无偿收回,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综合执法组清除其地面附着物和残留设施,该宗地直接进入园区土地储备库。

九、考核奖惩

严格实行责任单位考核奖惩制度。对没有完成清理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县财政缓拨该单位的行政经费,园区暂缓对该任单位新引进项目供地;对清理闲置土地完成较好的责任单位,由县财政拨补一定工作经费,所清理出来的土地优先供给该单位引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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