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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加强环保目标制度实施办法范文

时间:2022-07-24 09:46:11

市局加强环保目标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各乡镇(场、办事处)

1、在辖区内主要河流设置出入境水质监测断面,在乡镇所在地和一个村设立2个空气监测点,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标准以上,空气质量达到Ⅱ级标准以上;

2、协助入园和辖区内企业建立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制,确保主要污染物COD、SO2减排完成县年度减排总量分解指标。

3、入园企业和辖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禁擅自引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4、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科学使用农药、农膜和化肥,全面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

5、处理好入园企业和辖区内的污染事故、纠纷和信访,主动做好有关疏导工作,确保无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6、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和兼职环保员;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7、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努力争创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村。

(二)县直有关单位

县环保局

负责执行国家环保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县环保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环保事务,处理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提供环境公共服务。具体为:

1、组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建设。

2、全县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3、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50天以上。

4、城镇环境质量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标准。

5、认真开展排污申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6、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两项制度执行率较上年增长5%。

7、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检查;实施污染防治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三监”联运工作;开展环境信息规范化建设。

8、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9、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率达95%,结案率达100%。

10、加强企业工业固废管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11、2008年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十一五”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县发改委

1、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加强实施管理。

2、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和核准。

县经贸委

1、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加强对工业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

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制定出台有关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及办法,引导、鼓励全县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做好1家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家单位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组织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循环经济工作。

3、指导企业做好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做好全县节能降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销、禁用劣质燃煤工作,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县外经委

1、对需前置审批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发放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2、会同质监、经贸、环保等部门,督促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县财政局

1、每年从缴入国库的排污费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经费用于建立污染防治基金。

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财政不予支持。

4、按照国务院令36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的财务监管工作及环保行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安排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加强对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进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县监察局

1、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2、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县科技局

1、加强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能、节能、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

2、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

县建设局

1、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2、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减少施工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按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编制规划的法律依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或督促其他规划编制机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提交县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会议研究。对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房地产项目不予验收。

5、把环境保护列入县城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横峰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城管局

1、做好建筑施工场地渣土运输车辆的噪声管理,在环境敏感地区,按规定办理夜间运行证。

2、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3、做好县城主要街道生活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配合兴安社区管委会对城市里弄小巷生活垃圾进行有序管理。

4、负责监督管理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物质。

5、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6、启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按标准足额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7、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宣传和环境执法工作。

8、共同督促城区餐饮服务业采用清洁能源,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9、共同对城区内因生活垃圾、油烟等引起的信访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县房管局

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验收的不予办理房产证。

县交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船舶造成的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对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和水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3、会同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确保县内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无白色污染。

4、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确保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

县农业局

1、加快沼气工程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农村沼气池建设;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农膜和化肥,改善农村环境。

2、全面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无公害肥料。负责农药、化肥、农膜对农田污染的监督。

3、积极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净化工程建设,努力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

4、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做好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环境质量监控工作。

5、大力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

县林业局

1、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监测工作,抓好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

2、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3、编制全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做好新增部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核、申报工作。

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禁在全县各集贸市场、饭店等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县水利局

1、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审批并监督在江河(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4、加强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5、严格限制县城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违法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提高水资源征收额度,逐步削减其取水量直至取消。

6、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县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无采砂企业,其它区域采砂业实施有序开采。打捞岑港河一级保护区内河道中的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7、加强地下水开采审批管理工作,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地下水可采量。

8、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9、加强对穿越城区岑山河的清洁保护工作。

10、加强对岑港河白水坝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蓄水水位不得超过县城饮用水取水口水位。

11、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

1、负责监督监测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达到相应卫生标准。

2、指导和督查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处置好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确保二级以上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率为100%,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3、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第三产业,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4、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的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工作。

县公安局

1、进一步完善城区主要道路禁鸣措施,确保城市交通环境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2、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区生活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对在城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砂土矿物等固体废弃物的车辆进行统一监管。

4、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工作,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不得入城。

5、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县司法局

1、负责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列入“五五”普法规划。

2、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干群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县国土资源局

1、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新建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2、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对新、扩、改建矿山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已具有采矿权的企业,如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一律不予年检。

3、做好农田耕地保护,加大作耕土地复耕力度,使农业生产用地减少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以内。

4、加强对地下水井的监测、调查、评价工作。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

1、积极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保意识,使环境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绿色学校要求每学年开设环境教育课程12课时以上。

2、结合植树节、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科普宣传周等,组织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3、巩固“绿色学校”创建成果,进一步推动“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年内建成市级绿色学校1所,县级绿色学校2所。

县文化局

1、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检查,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

县工商局

1、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程序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关停“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做好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4、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6、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处理及环境上访工作。

县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管理,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县统计局

负责核算单位GDP能耗,并将相关创卫和减排指标纳入统计年鉴。

县质监局

1、做好环境认证产品、通过环境管理体系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协助环保部门逐步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机构建设,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县广电局、横峰报社

1、在电视台、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将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做好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

县供电公司

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企业,按有关法律程序拉闸断电。

兴安社区管委会

1、努力创建“绿色社区”。

2、对城市里弄小巷生活垃圾进行有序管理。

3、共同督促社区餐饮服务业采用清洁能源,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4、共同对社区内因生活垃圾、油烟等引起的信访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

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实行园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组织环保专题培训班不少于1期。

2、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园区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抓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4、加强园内工业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各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5%以上,督促园内企业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实行交换转移登记制度。

5、督促入园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提高两项制度执行率。

6、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7、配合抓好园内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偷排放行为,制定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8、积极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完成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9、力争挤进全省十大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试点。

10、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好污染事故、纠纷和信访,并主动做好有关疏导工作,确保无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二、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县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三、制度保障

根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为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建立以下长效机制:

1、行政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评先创优实行“一票否决”制。

2、工作报告制

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工作检查制

县环委会年终组织一次全县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实行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制。

四、考核与奖惩

1、县环委会每年对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和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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