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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应急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28 05:06:10

农业污染应急方案

为了提高对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急控制能力,准确开展全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监测和预报,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防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危害,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粮食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危害。

(2)常抓不懈,预防为主。密切注视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要经常性地组织技术干部深入田间开展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开展防控技术的宣传和培训。预防农业有害生物的特大、重大危害事件发生,做好对特大、重大有害生物危害防控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央、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县委、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及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使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有害生物应急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机制。

(三)编制依据:依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延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1)县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2)指导全县农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3)涉及跨区域的、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五)分级标准:本预案所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是指农业植物上已发生的病、虫、鼠、杂草和植物检疫对象(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草鼠和外来生物),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防控是指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的防范和除治。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在我县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

(2)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预计危害损失在30%以上。

2、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病虫害危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预计危害损失在20%以上;

(2)全国植物检疫对象传入我县,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发生面积在100亩以上。

3、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预计危害损失在10%以上;

(2)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在县境内零星发生,发生面积在100亩以下。

4、一般生物灾害包括:主要病虫草鼠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一万亩以下、预计危害损失在5%以上。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

副组长:县农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工商局局长、技术监督局局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各乡镇的乡镇长、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协调、解决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应急需要。

(二)机构编成及任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助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办公室内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其职责:

技术组:由县植保站站长、各乡镇业务单位负责人和植保站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县农业局组织县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及所在乡镇农技站站长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灾害蔓延传播。

(三)防控体系

1、乡镇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其组织体系可参照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专家组:县植保植检站站长是全县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的专家组组长,成员为该站内专业技术干部,必要时邀请市植保站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

三、运行机制

预测与预警:县植保植检站和乡镇农技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职责,要经常性地深入田间调查研究,准确判断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未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灾害信息。

(二)应急处置

1、发生重、特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危害和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领导组立即组织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会商,制定具体防治技术方案,用农业、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科学防治,防止蔓延。无公害防治率必须达80%以上。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和生态效益。

2、发生重、特大灾害和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的镇、村要立即组建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防治专业队伍,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县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指导下开展防治。

3、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和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危害,实行统防统治或联防联治。涉及县辖区内的,由县组织实施;跨县的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按防治方案实施;跨省、市的报省农业主管部门,在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各级按防治方案组织实施。

4、凡在辖区内发生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疫情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或封锁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和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废弃材料在农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疫区,县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传播蔓延。同时按照防治技术方案,采取统防统治,实施生物的、仿生的、化学的或物理的等方法防治。

5、县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对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方案,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意,经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6、对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不防治的,由县农业局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和期限除治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

7、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解、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抚恤、补助或补偿。

四、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具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的保障工作,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1、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预留应对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的经费,用于突发性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理。

2、县农业局保障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和必须的器具储备。

3、各乡镇应安排农业病虫害监测防治经费,专项用于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普查防治所需药械等物资,并对油料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严禁挪用。发生大的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适当增加防治经费。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应急预案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一)责任与奖惩

1、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1)用带有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或未经检疫的农作物种苗进行育苗或栽培的;(2)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蔓延成灾的;(3)隐瞒或虚报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情况,造成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蔓延成灾的。

3、被责令限期除治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不除治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违反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防治有关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六、附则

(一)本预案称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等生物并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分级和认定,按国务院农业部《突发农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执行。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是应检有害生物和国务院农业部及其所授权的组织疫情数据库中必须严加防范的危害农业植物的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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