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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4 03:09:04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建设、水利、林业、交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公安、法制、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和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组织、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对市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对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对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擅自毁坏山林、林地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进行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已核发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吊销并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对无证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法制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政策制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区政府和市执法局要求,具体负责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并按照区政府(管委会)要求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乡镇、街道、场按照各区政府要求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拆除工作,并协助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企业接到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后,应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已办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取消报装手续。

第三章巡查

第八条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制订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提高巡查管控效率。

第九条乡镇、街道应当以村庄和社区为单位,明确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重点地块要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力度。

第十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和投诉接处制度,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开发地块进行巡查。

规划部门要严把放线、验线、验收关,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函告城管部门。

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点。

第十一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场,各相关部门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接到在建的违法建设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受移送案件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处置

第十五条在建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责令停工、限期拆除。继续施工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采取即时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在自拆期限内,乡镇、街道、场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十七条经制止后仍突击建成的建筑,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区政府报告后,区政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经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重大违法建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后,市政府责成相关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反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依法由相关执法主体强制拆除;对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在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区(管委会)区长、市组织和纪检部门分管领导、市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室两个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室设在市监察局,主任分别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察局局长兼任。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汇报,讨论季度拆违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拆违项目,协调处理禁拆违工作相关事宜。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期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接投诉情况、相关部门监督建议及巡查发现的情况,每季度末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制订下发下一季度《拆违计划》,对各区、各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督查室对每季度拆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相关党员干部工作不力、办事推诿、营私舞弊、违法自建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每季度编发《督查简报》。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通报。承担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立禁控违保证金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交纳30万元集体保证金,各区(管委会)区长交纳1.5万元个人保证金。

考核中每发现一起未按照《拆违计划》完成任务的,扣除区政府1万元、主要负责人500元,年终考核时,按剩余保证金的2倍进行奖励(返还)。

第二十二条建立区、乡镇、街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禁拆违经费和奖励由同级财政保障。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所谓的保证金、费用等,变相默认、放任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违法建设无偿拆除保证书》的签订与使用,确需签订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因家庭住房困难(常住户口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当事人只有一处住房,邻里无争议、纠纷的;

(二)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未列入征收、改造范围,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使用《违法建设无偿拆除保证书》的程序和权限:

(一)城区违建: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征得社区居委会、街道同意后,20平方米以下的违建,由街道提交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乡、镇、场违建: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征得村委会、乡镇、场同意后,30平方米以下的违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理机构提交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城区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和乡、镇、场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违建,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对100平方米以上的违建,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相关部门以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纪发[]12号)规定处理。

对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禁拆违工作中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函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上级纪检部门。相关纪检部门接函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举报方处理结果。

举报方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处理结果的,应在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呈交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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