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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资金管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19 11:00:59

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资金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政发〔〕15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政发〔〕9号)以及《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政发〔〕81号)文件精神,设立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点、引导激励、公正透明、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典型项目,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项目。

(三)节能及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对列入省、市、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成效显著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

(四)治污减排方面。支持镇乡和重点污染企业开展减排工程,支持企业开展环境质量体系认证。

(五)节能降耗组织工作方面。开展市级机关、镇乡、园区、企业多层面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节能工作活动经费方面。包括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宣传、典型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监察,合理用能评价活动等。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工业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淘汰落后设备按淘汰规模)的2%给予补助。

(二)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

(三)对过省、市和市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验收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对当年被省、市、市认定为“节约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过能源审计的重点能耗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五)对当年新获得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论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六)对市控以上、市控的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减排工程,过考核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

(七)对镇乡实施减排工作,投资管网建设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八)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活动经费和奖励经费,经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一项目市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重视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能源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原始记录、计量器具、统计台帐等,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等。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投资达到一定规模。项目投产后社会示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企业计划实施的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报送“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规划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各地经发办(局)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审批程序

(一)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发办(局)初审后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汇总分析,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二)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节能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过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由企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后,将企业项目竣工决算材料上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审核。报经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其它

第九条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和循环经济管理工作及专项资金的认定。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条各经发办(局)负责对本区域企业项目初审和申报,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挪用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四)项目未实施到位或未实现达标排放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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