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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水土保持方案范文

时间:2022-11-12 10:52:30

镇委水土保持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推进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土保持工作,根据省、市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检查〈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意义。我县地处汉江上游,属国家南水北调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区,全县丘陵山区占90%。近年来,我县紧紧抓住国家南水北调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大好机遇,大力开展以坡改梯、造林、坡面水系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小流域治理工作,在水土保持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水土保持行政监管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水土流失严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明显增多,一些地方和生产建设项目只破坏不治理、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十分突出,对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服务南水北调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世界水日、水保法颁布纪念日等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法规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严格执法监督,有效遏制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实现县域经济循环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科学编制规划,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将开展全县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划定我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垦坡度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范围,并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同时,将积极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改梯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全县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要带头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各镇要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征用、临时租用土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手续,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三、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对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冶金、建材、电力、房地产开发、生态旅游开发、土地资源开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切实加强对随意挖沙、取土、采石、乱堆乱放土石碴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行为的管理。

县发改局要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在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冶金、建材、电力、房地产开发、生态旅游开发、土地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应当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对于没有县级以上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发改部门不予进行项目审批和核准。

县国土局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审批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开发项目时水土保持责任的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办理生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县级以上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国土部门不得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供地手续、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年检,不得进行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县交通局应当严格执行水利部、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对城乡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对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损坏地貌植被、挖沙、取土、排放碴土石料的项目,要督促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县环保局负责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没有县级以上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县公安局要积极协助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维护执法治安环境,有责任停止向严重违反《水土保持法》的生产建设项目供给爆破用品。对于没有县级以上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发放爆破物品等。

县安监局要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际,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必要的排洪、拦渣、滑坡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对于没有县级以上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年检采取必要的限批和控制措施。

县经贸、旅游、经合等部门和各产业园区要加强所辖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监督和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责任。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流程图》(见附件)。该流程图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县政府研究批准,请各部门严格对照执行。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县水土保持监督站是我县《水土保持法》的执法主体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开展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工作。各执法主体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采石采矿、建材冶金、公路铁路、城镇建设、土地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管理,严厉查处随意取土、挖沙、采石、乱堆乱放土石碴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等行为。加大对人为水土流失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水土保持法》赋予的权力,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机械、设备等措施进行严厉处罚。加强开展人为水土流失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水土保持“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单位,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单位开展执法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水土保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县水利、发改、国土、环保、林业、农业、交通、住建、扶贫开发、文广、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以加强对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领导。水利部门要根据我县水土保持情况及时提请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水土保持工作会议,加强水土保持法规的学习培训和执法检查。对水利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镇、各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规范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行为。对于因履职不当、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和社会危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管辖权的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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