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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推动船舶业发展措施范文

时间:2022-06-24 09:04:28

全市推动船舶业发展措施

船舶工业是我市极具资源优势的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船舶修造业,对推进临港重化产业聚集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环三”战略实施意义重大。为解决当前我市船舶工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营造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产业上水平、上规模。特制定鼓励扶持船舶工业产业发展措施如下:

一、落实规划,强化配套

(一)我市海岸资源丰富,发展船舶工业得天独厚。沿海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优势,按照“深水深用、突出重点、合理用岸、集约开发”的原则和船舶修造业对地理位置、岸线资源、陆域腹地特定的要求,立足“环三”建设和产业长远发展的全局,组织力量,科学论证,制定好本区域内近期、中期和长期船舶修造基地建设的空间布局规划,并与正在委托编制的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根据赛江两岸“两桥”上游船舶工业发展空间受通航限制的情况,在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同时,要把升级拓展的空间站位向下白石半岛海岸调整聚集。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东冲半岛发挥深水岸线优势,发展大型船舶工业。支持福安市政府加强对“两桥”上游违规建设项目的调整、清理和规范治理,在衔接好全市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对“抢滩”围占,且长期闲置不建的岸线、土地、滩涂、海域采取有力措施,重新收储,科学调整规划,合理利用资源,为船舶工业发展留足空间。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岸线的动态监管,严控岸线资源的合理使用,在与项目投资方签约前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港口、海洋功能、林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规划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避免无序盲目建设。

(三)抓住实施“五大战役”的契机,支持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关规划项目,推进与重点船舶龙头骨干企业修造基地或产业聚集地相配套的港口、航道、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列入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和重点项目建设战役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要逐个立项,逐项落实,全力推进。市发改、建设、土地、交通、电力、通讯以及涉海、涉岸、涉船等管理服务职能部门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创造条件帮助落实各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的实施;要优化完善船舶修造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既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又可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年7月10日市港口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第二次联席会议提出的相关处理意见,抓紧落实。市“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和“实施重点项目战役”指挥中心负责备案、协调和跟踪督促。

二、落实政策,扶持重点

(四)期间,以扶持下两半岛、湾及江两岸初具生产规模的船舶修造基地、龙头骨干企业和建设项目为主,兼顾漳湾、东冲半岛等通过评估论证符合条件或经审批在建的船舶项目,重点在创新产业发展方式、优化产业技术结构、合理配置产业资源、扶优扶强等方面采取措施,落实政策,倾斜资源,重点协调,合力推动,促进产业集群提高竞争力,增强船舶工业发展后劲。

(五)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已列为《省船舶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白马船厂、丛贸实业、三都澳造船、福重工、江南造船、立新造船、创恒造船、五星环球造船、申望船舶重工等龙头企业正在开展的扩建、技改和新建项目,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列入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条件的技术改造、创新投资项目和管理提升项目,要积极申请国家或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引进省创投资金的参股投资和信贷支持资金,促进产业优化提升目标任务的实施。

(六)加大地方财政重点扶持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当年起,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龙头骨干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调整结构,发展生产,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手续、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城镇基础建设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

(七)支持船舶修造业执行“单一制”电价政策。市、县两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取得省物价局支持,争取尽快对我市船舶修造企业执行“单一制”电价政策。与此同时,电业部门要加快船舶修造集中区域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各船舶企业及地方党委、政府要主动配合电力部门在近期落实好线路改善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用电。要抓紧实施110千伏下白石变二期扩建项目和下浒110千伏变电站建设,保证下白石、东冲半岛船舶工业组团重点建设项目用电负荷发展需要。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人行、银监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尽最大努力支持船舶企业发展。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运作良好的船舶企业给予优先放贷,优惠利率和合理的贷款期限支持;积极开展船舶企业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组建大型集团公司,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积极推广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上级行直贷等方式予以有效支持;积极开展在建船舶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单融资等贷款的品种,开办已发证的土地、岸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帮助申请中长期贷款;鼓励企业在进口船舶主机和关键设备时使用外汇贷款;允许企业以土地、固定资产抵押融资,对在国家《港口法》颁布前建设的船坞、船台等港口设施,目前无法办理岸线占有使用及项目施工批准、竣工验收手续,影响抵押登记的,可参照《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政办〔〕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允许船舶修造企业申请有评估资质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评估和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可以以评估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或行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做法替代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所需的岸线占有使用、项目施工批准和竣工验收等文件,申请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促进融资落到实处。

(九)支持船舶企业上市。市上市办要组织力量,尽快介入拟上市船舶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生产经营和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予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拟上市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企业在改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改制进程补助和成功上市的奖励。市政府也将按我市对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十)支持引进合作、嫁接改造。根据国内外船舶工业发展趋势和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交流淡化壁垒的实际,我市船舶产业应凭借“环三”经济区蕴藏巨大后发潜力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以提升技术为核心,大力推进全球性造船产业的招商引资和全国性、区域间、产业间的技术嫁接、项目合作和产品改造。市、县(市、区)两级发改、外经、台办、经贸和行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搭建船舶产业间交流、洽谈、展示的平台。两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台产业合作和引进国内央企合作交流的考察活动经费,对引进日本、韩国等世界先进船舶修造技术、船舶央企(含国际性、省、部级大公司)或台湾(含港澳地区)船舶业的项目、技术、开展高位嫁接或联合改造的企业,要逐项制订优先用海、用地审批,优惠出让价格,优先配套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发展。鼓励船舶企业加大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联合协作,其自主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组织新产品、新成果鉴定(评审),积极组织和扶持企业申请专利,在条件成熟帮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争取申请建立省级船舶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创新造船模式,转换船型、建造高性能、高附加值或特种船舶的项目,经行业协会推荐,所在地政府确认,可按重点技改投入政策、中小企业投资类改造专项扶持政策或技术创新项目给予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同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其税收征收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三、落实服务,加强管理

(十二)加强技术服务。支持福安市政府牵头,依托船舶行业协会,整合现有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资源,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技术人员事业编制,成立“环三船舶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全行业的技术协作、市场对接、企业技术咨询诊断辅导、技术检测、技术培训、技术研发与孵化和技术信息交流、管理等,搭建有实力、有资质的全行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省级确定的船舶企业技术中心,在每年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时,要切出专项指标给予申报。

(十三)重视人才服务。加强对船舶工业领域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需求预测和发展规划,吸引、集聚和培养一批符合环三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尽快建立船舶工业产业人才高地。支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获批准设立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能发挥正常效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除按有关规定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和政策扶持外,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获准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优先支持船舶工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给予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建立部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先上报省里,参与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支持船舶工业企业聘用台湾高层次人才,并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帮助企业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医疗保障及子女就学等优惠措施,创造企业引进人才的有利条件。市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经贸等部门要在积极推进我市相关院校专业设置与船舶产业对接、开展校企联合订单培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人才培养的扶持政策,积极配合福安市政府依托船舶行业协会,以基准地价优惠,建立东船舶工业技术培训中心,按照政策引导、中心运作、企业资助的模式,组织高、中级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开展企业用工的中、短期培训和企业技术咨询诊断服务。

(十四)深化担保服务。市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继续支持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健全完善科学治理机制,优先帮助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扩股变更事项,促进规范运营,并积极为其申请各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项目,提高风险准备资金的积累水平,增强恒顺担保公司服务船舶企业贷款担保的覆盖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市农业银行要继续加强与恒顺担保公司的深化合作,放大倍数,扩大对船舶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建立银、保、企互动共赢、安全持续的发展机制。市人行、银监局等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鼓励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引进民间资本增资扩股增强担保实力,拓展融资担保合作领域,不断开拓与其他商业银行以及省再担保公司间的业务合作,更好地发挥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全行业中的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作用。

(十五)强化管理服务。建立市、沿海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参加组成的联席协调机制,按照科学、合理、有序、集约、提升发展的要求,对全市船舶工业发展中的规划、布局、用海、用地以及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等方面进行有的放矢的统筹协调,落实有关特事特办、税收政策、证照办理、简便审批以及“容缺预审”等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措施;要坚持产业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管理,下白石公铁两桥上游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布点建设新的造船厂,要通过探索建立产权流动交易平台或营运机构,鼓励现有船舶企业盘活资产,兼并改组,调整结构、优化升级,走专业化分工协作路子,朝“高、精、尖”发展;要按照国家颁发的《船舶生产企业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估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关停并转,促进产业资源优化配置。海事、港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与服务职能,海事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地区现有船舶检验力量与船舶修造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问题。要抓紧落实修造船舶安全航行过“两桥”的问题,在前期已经开展“两桥”通航能力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赛江上游船舶修造企业的发展现状,由海事、港务部门和福安市政府及“两桥”指挥部联合开展工作,参考国内江海桥梁通航的通行做法,尽快报批出台既适合发展需要,又有安全通航保障的安全措施,落实管理与服务职责,营造环三都澳区域公路、水路、铁路三方通顺和谐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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