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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品非法滥用措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12-16 02:43:14

禁止食品非法滥用措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系统而有序地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食品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防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食品涉及的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储存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大中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各类餐馆、饭店、宾馆、学校食堂、水产品养殖场、畜禽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兽药生产厂等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二)重点产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蔬菜制品、糕点、糖果、饮品饮料、保健产品、水发制品、调味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饲料、医药、保鲜剂、增白剂、抛光剂、增筋剂等易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各类产品。

三、工作时间

从年4月29日至7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9日—5月10日):宣传动员摸底排查和企业经营者自查自纠阶段。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监管职能,于4月30前将中、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精神传达到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要求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于5月3日前传达到每个员工。各级各部门组织专人深入企业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档。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5月10日—7月20日):全面清理集中严打阶段。由乡镇、街道、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涉及的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实施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查处一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阶段(7月20日—7月30日):统一检查、巩固成果、总结阶段。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各个乡镇、街道进行交叉检查和现场督导,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各行各业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严打专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食用安全监管

搞好源头控制,加强对上市种子的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品种,责令经营户遣退,不准上市销售。加强对农资经营大户的重点监管,开展不定期随机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批发大户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清理,杜绝无证或走村串户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管,严查假冒伪劣植物生长调节剂。进一步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严查严控违规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为。

(二)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食用安全监管

加强投入品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安全。严厉查处规模养殖场使用过期失效兽药,使用“三无”产品、不合格兽药饲料和氯霉素、盐酸克伦特罗、呋喃唑酮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生鲜乳整治力度,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环节中的三聚氰胺的专项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大饲料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假冒和“三无”饲料,并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兽药整治力度,采取拉网式全覆盖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不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兽药要立即收缴并追踪溯源,对相关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加强检疫,严格执行售前报检制,全面落实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驻厂(场、点)检疫制,严防病害畜禽产品入市。进一步加大对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抽检力度。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

全面排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重点检查原辅材料库房、配料间等重点部位和原材料的进货台账和配料记录。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含非法添加剂食品的,责令停产;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

(四)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

对所有生产、销售水产养殖投入品的渔药企业和渔饲料门市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排查。查处在水产品药、水产品饲料违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重点抽检水产养殖基地的水产品。按规定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进行复检。

(五)粮食部门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监管

重点排查粮食和食用油收购中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保鲜剂;粮油储存中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化学药剂;粮油加工中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增白剂、浸出溶剂、抛光剂和增筋剂。

(六)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对所有大型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食杂店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剂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贩卖非法添加剂的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七)商务部门负责猪肉、酒类产品食品监管

重点加大对猪肉、酒类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整治。严厉打击在猪肉中添加瘦肉精和在酒类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剂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八)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重点对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进行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收工作,把好采购关。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前移监管关口。全面推行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建帐制度,动态监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积极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知晓率。

(九)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

重点检查出口食品企业的添加剂备案资料,严格审查企业备案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企业相关资料是否具有权威性﹑企业新购添加剂是否重新申报,确保一批一证,每批合格。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进口国的要求,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如实申报;对企业添加剂的购买、保管、领用和使用都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并有专库、专人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重点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管,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有效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和抽验降压、降糖、壮阳、安神、减肥、降脂等6类保健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药房销售违禁药品的监管,防止不法商贩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

(十一)公安、司法、监察、财政、教育、文广、船山周刊

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配合,对那些敢于添加和违法滥用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涉案政府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那些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常识,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监测经费。

广播﹑电视、报刊要按照《年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方案》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区政府成立船山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从食品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严打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二)落实职责。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下属单位、科室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要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确保全区范围内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

(三)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凡发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上报信息,各责任单位要立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严打专项行动期间每周一上午九时前各乡镇、街道、区食安委主要成员单位要将上周的情况汇总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每周一通报。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凡经举报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根据案情轻重,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100—5000元的奖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请各乡镇、街道、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项工作总结于7月20日前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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