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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自主学习的“软”思考范文

时间:2022-11-28 10:55:52

英语自主学习的“软”思考

自从Holec首次将自主学习的概念引入外语教学,相关研究不断深入,自主学习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逐渐成为二语习得与教学的热点和趋势,«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也指出,实现学生自主学习是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但是,在实践当中存在自主学习的内涵是否得到全面真实的体现,学习过程中的监控方式是否恰当,自主学习的引导模式是否“软硬适中”等问题,在法律研究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并促成了软法研究的兴起,本文将剖析软法的优势并将之引入自主学习。

一、自主学习的含义和实践现状

关于自主学习的含义,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郭继荣曾对此做出总结:“有些学者把自主学习界定为学习过程,有些学者把它界定为教学实践,还有学者把它界定为一种政治概念自主学习是指学习者愿意并有能力对自己的学习负责的责任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总和。”可见,自主学习“以学习者为中心”,具有“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创新性等特征”。在理想状态下,学习者是学习的主体,不依赖教师,能独立进行学习,能主动思考,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完成学习任务。中国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由来已久,教师在学习过程中有绝对的强制力。在这种“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背景下推行学生自主学习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学生自主机制和教师强制力相混合,教师和学生依然是“命令—服从”的关系部分人曲解了自主的内涵,将自主等同于毫无约束力的自由学习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适能力边缘化实践中的形式主义严重,只冠自主学习之名,却名不副实实行过程简单化,有时会衍生甚至激化师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思考,借鉴其他领域的一些优秀实践成果。

二、软法的基本理念

传统的法律观认为法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出自国家,二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这一理念体系下,国家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意志等同于法律意志,实质是国家中心主义的体现,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依赖于“强加—接受”“命令—服从”等关系,实施手段是强制性的,法律产生实效必须以强制性制裁或惩罚为基础,无奖励和倡导性因素。软法是相对于传统法律观下的硬法而言的。首先,软法的形成者可以是国家或其他制度化的共同体,如行业自治组织等。软法对硬法有辅助功能,软法的形成是法律形成主体多元化的体现。其次,软法制定、实施的基础是公众意愿,主要依靠合意沟通的手段,通过对话形成一致认识,从而产生社会舆论或社会压力、道德观念、隐形激励或谴责机制。最后,软法产生实效不以惩罚和制裁后果为基础,软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以协商一致为原则,更多的包含倡导性的因素。一些非强制性规范,例如,关爱空巢老人、节约每一滴水、吸烟有害健康等,都对社会大众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三、软法对自主学习的启示

软法对于自主学习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体制形成者多元化、实施手段柔性化、产生实效不依赖制裁以及一元多样的模式等方面。

第一,自主学习模式形成者多元化。英语自主学习模式运行过程中,多数教师充当了操控者和绝对控制者的角色。在准备阶段,教师规定好了学习的材料、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时长、学习方式、时间截点、评价方式等,学生只需要接受安排,按照教师的命令去执行,虽然被冠以自主学习的名称,但实际上更多的是在教师控制下的学习,整个学习过程是在教师的推动下开展的,是传统学习模式的翻版。软法的出现并未否定硬法的存在,只是在保留硬法的前提下,强调与各方的协商对话,形成一致意见。英语自主学习也可以以遵循软法的原则,让教师协助学生自主、独立、创新地完成整个学习过程。在准备阶段,教师可以放大自己的引导功能,强化学生对于自主学习的认识,关于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等可以借鉴软法领域内的“遵从或解释原则(comply-or-explainprinciple)”,学生可以选择遵从教师的安排,或者解释说明为什么不遵从。在模式推行初期,教师可以先提供以上内容的参考方案,然后发起讨论,与学生共同探讨,学生有不同意见不能遵照执行必须进行解释。这样做有利于发现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未能考虑校园硬件环境、学习时间不恰当、过于理想、不符合学生特点等,同时还能通过协商拓宽自主学习途径和思路,例如,自主学习可以是班级集中自主学习和个人灵活安排,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差异性进行替换,如果听力水平已经很好,可以多侧重其他技能。

第二,设置激励性的积极导向机制,减少或去除惩戒性措施。软法的实效不依赖制裁后果,即效力的产生不建立在惩罚已有过错的基础上,例如,在控制人口的过程中,除了国家制定的硬法外,各个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奖励响应国家政策的人,效果明显。在自主学习的评估阶段,有些教师会规定,如果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学习时长不够,就会降低分数,最终成绩就会受到一定影响,学生的学习被隐形地转化为让人抗拒的活动,而非主动自愿地参与过程。教师在制定评估体制时不妨变惩罚为奖励,例如,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平时成绩可以拿60分,每超量10%额外增加20分。或者对学习成效显著的学生,在班级口头表扬或向班主任推荐该学生竞选班干部、申请校级“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在这种鼓励机制之下,学生可以在外部良好的环境下积极主动地调整自己,更加有效地管理自主学习过程。

第三,采用一元多样的模式,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辅导学生自主学习。软法的存在是对硬法的互补,这种互补的前提是一元,即宪法,软法的精神与宪法的精神一致。自主学习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学生,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的教师将自主学习与毫无约束力的自由学习混淆在一起,结果自主学习变成了空架子,变成了“放羊式”的学习,流于形式。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学生完全自由学习的土壤,因此自主学习离不开教师的指导。

四、结语

在法律领域中,软法硬法兼有,功能互补,即使强制力也有柔化的一面。自主学习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整个学习的推行不应依赖教师的安排或命令,教师应采取积极的引导和激励措施,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在传授给学生知识的同时,让学生学会如何获取知识,学会将知识融会贯通。

作者:张晓芳 郭瑜 单位:江苏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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