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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服务机制的素养与建构范文

时间:2022-05-13 03:23:41

学前教育服务机制的素养与建构

系统筹划

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提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规模与内涵相统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从理念、制度与法制、实施三个层次建设:第一,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理念建设是一个上位概念,包含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自身的内涵、目标和定位,也包含公平观、福利观、儿童观、教育观等观念的理解,它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起着引领和导向作用。第二,制度与法制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间层面,包含各级政府学前教育规划、政策、相关标准、法律等,它是理念的细化和具体化,是由理念向实践的过渡环节,对实施起着目标、监控和评价的作用。第三,实施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实践层面,它包含幼儿园园舍建设、玩教具配备、师资配备与培养培训、幼儿教师考核激励以及薪酬福利、幼儿园课程建设与质量评价、幼儿园经营与管理等。它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构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决定着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构的质量、效用和水平。总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构应从理念、制度与法制、实施三个层面科学论证、系统筹划,形成三个层面相互融通、密切结合、完善一致的体系系统。

布局合理

2010年10月29日至30日,刘延东考察武汉育才幼儿园时指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承担责任,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合理布局,主要包括:

1.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长期以来,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存在严重不平衡问题。城市学前教育的入园率、教育质量和水平都远高于农村学前教育,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为此,《纲要》把“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列为三大任务之一;“国十条”也提出“努力扩大农村学前资源”。可见,建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公平、合理地分配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平衡。

2.区域布局合理

我国地域宽广,在文化、经济、教育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域差异性。特别是我国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学前教育资源贫乏,学前教育发展缓慢,如2009年广西学前儿童三年入园率为52%,甘肃为22.2%,西藏仅为5.94%。因此,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在政策层面必须考虑区域的平衡,给予一定政策的倾斜,特别是要加大对西部、边远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区域平衡和公平。

3.成本合理分摊

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加上我国学前教育普及缺口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由公共财政承担,就需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明确中央政府、省、市、县(区)、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细化政府、家长成本分摊比例,完善资助困难、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制度化、法制化、持续化。

建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意义

(一)有利于确立学前教育地位,强化社会“儿童意识”

学前教育公共体系的建设过程是明确学前教育地位的过程,也是对全民进行学前教育法制、意识宣传强化大众“儿童意识”的过程。通过为学前教育立法可确立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强化学前教育在人终身发展中的作用;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和监督政府责任的落实。在建设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宣传、普及和落实。做好上述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使公众认识到“儿童的权利”和“儿童的价值”,有利于全社会关注儿童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儿童意识”成为一种“公众意识”,使学前教育的发展由口号变成行动,由法制保障变为一种社会文化支撑,由政府行为变为国家行动,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有效、科学发展。

(二)有利于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困境,加快学前教育普及

建构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加快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起到明确和监督政府责任的效果,落实和保障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支出,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持续化,保证普惠型幼儿园的建设,能够更好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难题。例如,教育部颁发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以及同时颁布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从政府职责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幼儿园园所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发展水平等6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督导,还设计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这对于落实《纲要》精神,明确和监督政府责任,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快学前教育的普及必将起到积极意义。

(三)有利于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保障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纲要》指出,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学前教育的普及必然是保证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普及”。然而,学前教育属于“信任品”,使得家长事前不能获得幼儿园质量和价格的完备信息,事后也不能对幼儿园教育服务质量进行验证,决定了学前教育市场提供机制在保障学前教育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缺陷,从而诱发各种质量问题[3]。因此,学前教育产品的供给只能是政府,也只有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才能真正保障学前教育质量和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四)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纲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明确提出“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普及学前教育,就是实现教育的起点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政府主导下大量“普惠型”幼儿园的建设,将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保障每个愿意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实现学前儿童入园机会的平等;而国家制订的学前教育“西部计划”以及进一步加大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投入,对促进社会公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将起到积极作用。

建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途径

(一)强化“儿童意识”,树立“儿童为本,质量为先”的理念

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以“儿童意识”的普及深入为内在开端,否则,学前教育的发展只能是一种行政行为、政府行为,而不能变成大众行为、国民行为,学前教育发展的持续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就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同时,学前教育是对学前儿童进行的保育和教育,其服务的主体是儿童,因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必须有明确的“儿童意识”。因此,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要强化“儿童意识”,让“儿童为本”、“儿童权益最大化”成为一种大众意识,甚至演化为一种社会主流文化,使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和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成为每个成熟公民自觉履行的基本义务。

(二)完善学前教育法制建设,保障学前教育事业规范、持续发展

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导致学前教育普及得不到有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最高层次的学前教育法规是国务院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仅处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第四层级。直到今天,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尚未有明晰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是导致政府职责不清和政府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建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必须加强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把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制度化、法制化,使学前教育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通过立法应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责任,保障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监督学前教育的质量,使学前教育可持续、规范发展,从而实现有质量的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三)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学前教育作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没有政府的投入,不可能健康、持续地发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是保障。在理论层面上,学前教育的发展虽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核心因素还是政府的支持和投入。“政府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学前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参与、主体多元,甚至还有学前教育社会化的提法,但这并不是为政府开脱责任,“而是要求政府发动广大的非政府力量,让非政府力量与政府共同举办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以及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和较高的正外部效应,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明确政府责任。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但公共财政收入的趋势是向中央集中。因此,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首先,应明确中央政府责任,然后责任层层分解,否则就会出现“财权上移,责任下移”、“上级政府请客,下级政府买单”的状况。不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就会出现责任的层层下推,城市尚可承担,而学前教育发展最薄弱的农村地区将由财政收入自身总量较小的乡镇政府承担最艰巨的责任。这不仅会导致农村学前教育发展难以实现平衡,也会出现责任由乡镇政府向幼儿园,乃至向家长转移的趋势,从而最终导致学前教育公益性和福利性的丧失。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公共财政投入,是建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

(四)扶贫扶弱,建构“公平有效”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促进公平是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学前教育公益性和福利性的属性,以及它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作用,决定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构要以“公平有效”为原则。罗尔斯曾提出两个公平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给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根据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一方面要使所有适龄学前儿童平等地享有学前教育机会和资源,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关照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家庭的儿童以及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障儿童等。我国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帮助处境不利儿童已作出较大努力。《纲要》提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国家也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中央财政拨款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但是,从建构“公平有效”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来看,各级政府还要进一步加大扶贫扶弱力度,建立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拨付固定比例的贫困家庭和残障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金;要尽快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前教育弱势群体进行捐赠,明确公办幼儿园扶贫、扶弱的责任,加快“普惠型”幼儿园的建设,使每位适龄儿童公平享有同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学前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加上我国学前教育历史欠账较多,决定了近期学前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公共财政支出,短期内仍要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就是说,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状况,学前教育的发展不能只依靠政府,也不能只依靠家长,应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政府应在幼儿教育的发展中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要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公办幼儿园比例和公办教师比例,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六)建立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需求

《讲话》指出,发展学前教育“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我国民族众多,地域宽阔,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城乡之间经济、文化和风俗习惯都存在差异,同一地区、民族的不同家庭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必须要“从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出发,合理安排学前教育的规划与布局,不强求整齐划一,不追求一个模式,不搞一刀切”。有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高收入人群比例高,部分家庭对学前教育水平和质量要求就会较高,“普惠型”、“有质量”的幼儿园就不能满足他们追求高质量的要求,就需要有高水平的民办幼儿园;贫困农村地区,就必然要以公办“普惠型”幼儿园为主体,并且要就近满足农村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因此,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就要建构并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作者:张晗单位:山东英才学院学前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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