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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律学科建设研讨范文

时间:2022-05-08 09:57:14

财经法律学科建设研讨

法律硕士教育以法学学科的全面建设为基础

法律硕士教育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科学学位研究教育,侧重于法理学、刑法学或者诉讼法学等二级学科,不同二级学科之间的联系不是特别密切;但是法律硕士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在教学上不强调二级学科之间的划分,有种以整个法学学科为基础的“通识”教育的色彩。这意味着,没有法学学科的全面建设,就没有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如果与财经院校的优势学科相关的法学二级学科,比如经济法学科高度发达,但是类似刑法学、法理学等二级学科因为受到政策的影响不能充分发展,就会导致教师专业上的不均衡而无法为法律硕士学生提供全面的优质教育。

财经院校在整体学科布局上,出于对现实考虑,对法学学科已有一定的歧视,对法学学科内与经济管理学科没有直接关系的二级学科歧视更甚。二级学科有强有弱,对学校功利目的之实现的贡献有大有小,这是不争的事实,学校与学院也有制定倾斜性政策的权力,但是这种倾斜只宜于通过提供额外资源或利益的方式体现,不可以限制或者剥夺某些学科生存资源或者发展空间的方式来体现,而且倾斜政策不可过分,不得明显不公。法学院系的学科建设,不可能不受到学校比较功利化的学科建设安排的影响,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战略选择,就会难以保障法学学科建设的平衡与协调,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就无从谈起。法学院系应当正视法学学科建设的特性,力求在所有的二级学科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实现部分学科的优先突破。

借助财经类教学资源加强法律硕士教育的特色

法学院系设在财经类高校中,对法律硕士的教育来说,有着很大的优势,即利用经济、管理与财政等学科的师资力量开设选修课,同时也可以使学生受到财经类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浸润,在知识结构上体现出鲜明特色。这对法律硕士这种偏重于实务操作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法学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操作的传授,但是这对毕业生以后从事实践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办理证券纠纷案件,除了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会计学、金融学与银行货币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要弥补法学院系在教学资源上的不足,正可以向财经院校的主流学科求助,这是财经院校办法律硕士教育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法律硕士专业在进行学科建设的时候,在强调法学学科的完整性以抵制学校层面过于功利的学科布局的同时,也要有开放心态,加大与其他学科的配合与交流,利用好处于财经类高校的先天优势。

协调学科建设与教师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学科建设是教师生存与发展的前提

学科建设是学校、院系与教师这个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的纽带,但是这个简单的道理并不是每一名管理人员或者教师都能真切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存在着忽视学科建设的整体利益,只强调单个教师个人利益的现象。任何教师都是在学院可以得到良好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谋生与实现个人价值。财经院校的法律硕士教育相对于综合院校来说,整体实力较差,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基本的方法在于构建优势突出、影响巨大的法学学科,并由此获得社会美誉。学科建设是包括已退休教师在内的所有教师共同努力的事业,任何一名教师不管是否意识到,都会从学科建设中得到他人的支持与帮助,获得靠单兵作战无法实现的巨大的收益。“合作是学科建设的基础”,教师与学院之间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学科建设就是教师与教师之间进行合作、教师与学院之间进行合作的平台。教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学科建设的价值,要有主动调整自己的教学科研以配合学院学科建设的意识,也要认识到同事的充分发展能为自己的生存与进步提供不可或缺的帮助,从而以更开放与合作的心态参与到学科建设中。

(二)教师的个人发展是学科建设的基础

学科建设,忌只见学科不见教师。有些财经院校建设法律硕士的学科,过分强调对财经类专业的支持度,过分强调课题、论文与奖项,以单纯的数量管理的方式要求教师在短时间内产生成果。学科建设如果过于功利化地追求效率,只是将教师作为工具,对教师重索取轻给予,这样的学科建设就算取得再为显赫的成果,给普通教师带来的都不是福音,可能反而异化成压榨与盘剥。如果教师成为论文的奴隶与课题的奴隶,享受不到自由工作的快乐,将会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情。其实,这种学科建设过于急功近利,很难取得什么成绩。教师是学科建设的主体,教师的个人发展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只有每一名教师都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学科建设才可以水到渠成收到实效。从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角度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与院系应给教师的个人发展创造自由、宽松的空间,尽可能地多些体贴与服务,少些逼迫与滋扰。比如,有些学校改革科研考核方法,以三年为考核周期,但是假如仍然在第一年进行考核,只是在科研积分可以延后两年使用的意义上理解三年考核周期,就无法发挥出这项改革对教师解压的效果。正确的做法是在最后一年进行考核,从而给教师留出三年的较长时间用以专心科研。另外,还应当少开会,少填表,少报材料,少“集中”;防止琐细的行政管理与日常杂务挤占教师的教学、科研与生活时间。在政策制定与管理实践上,最好能引导形成人们只要努力就应当被肯定与尊重的氛围,而不是片面地重视职称、学位、论文或者课题。

第二,学科建设虽然要追求效率,但是也要兼顾暂时处于弱势的部分教师的正当利益。一些教师长期专注于教学,贡献良多,但是在学位、职称或者科研成果上,暂时没有实现突破。应当照顾到这些暂处弱势的教师的基本利益,在利益分配上正视“配角”的贡献,多些公正多些“普惠”,调动其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因为学科建设不是一部分学术精英的事情,而是所有教师的事业,每一位教师都在为学科建设作出或大或小的贡献,努力教学的老师更是学科建设与其他教师发展的幕后英雄。

第三,法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本质上是由个人进行的,盲目借鉴自然科学的经验组成团队进行项目研究,可能会妨碍教师进行真正的思考与科研创新。高校的科研评估机制重课题重项目,会逼迫教师花去大量时间申请项目,然后在课题申报成功之后应付了事。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审与资源分配时,应当适当降低对课题的重视,毕竟课题只是研究的选题,并不是最终的研究成果。这样可以降低学科建设对教师的滋扰与逼迫的程度,营造教师更为优越的发展环境。

协调财经院校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术”“道”关系

法律硕士的学科建设,最终要以学生是否受益为终极评价标准。一切的学科建设,都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教学。同时,在教学中的不同观点也会反过来影响进行学科建设的思路。在法律硕士的教学中,应当注意协调“术”“道”关系,防止对其中任何一项过于极端化地强调。同样,在学科建设中,也要通过教师的引进与培养、科研重点的选择等方式落实“术”“道”关系相协调的理念。“术”是指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实务的技术,比如作为一名律师进行案源开拓、调查取证与庭审辩护的方法和技巧等;“道”是指法律硕士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服膺的理念、应当秉持的价值观与应当追求的理想。法律人之“道”,可以体现在其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思维的利用、对法律伦理与法律良知的坚守,一言以蔽之,体现在法律人的人格上。“术”“道”关系的协调,就是指如何在法律硕士的教育中处理实务技术传授与法律人人格培养的关系,它贯穿于学科建设与教育的始终,是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割裂“术”“道”关系的表现

法律硕士的设立目的,在于培养复合性、实务性法律人才,与法学硕士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培养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机械割裂实务技术传授与法律人人格培养的关系:或者把法律硕士培养等同于批量造就“法匠”,或者将法律硕士完全等同于法学硕士而失去了自己的特性。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或者不充分关注实践,失于训练实践操作能力;或者不能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实践中的操作惯例,将法律硕士的教育异化为对实践惯例的无原则模仿。比如,在模拟刑事审判中,有些教师满足于学生模拟进行的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等与实践操作“很像”,忽略了实践中读卷式举证、形式性举证、选择性举证的操作方法就通过教师的认可对学生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硕士教育在这个领域就没有注重发挥批判性学习的主动性,忽视依据基本的法理对实践中的经验进行合理性分析。虽然重“术”轻“道”与重“道”轻“术”的现象都是存在的,但是对财经类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来说,由于人文环境与综合大学相比较为逊色,所以重“术”轻“道”的现象可能更为突出些。

(二)学科建设中平衡“术”“道”关系的举措

在法律硕士的学科建设中,应当有效地平衡实务技术传授与法律人人格培养的关系,主要的方法是有针对性地培养与引进师资、与实务单位进行教学科研方面的合作、加强法学理论和实务操作方面的科研等。在许多院校,科学学位的学科建设极不重视实务操作,教师基本上靠几篇文章“得天下”与“治天下”,哪怕学术与实践严重地脱节。如果将这种做法延伸到法律硕士的培养中,就会使这种专业学位教育走向制度设计的反面,将会使法律硕士教育与科学学位硕士教育,甚至与本科生教育严重混同。为了加强实务操作能力方面的培养,在学科建设上,应当注重选择特定的教师专门负责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比如模拟审判与模拟仲裁等。在财经院校中,完全可以从现有的教师中动员与培养一些有能力、有兴趣的人员作为法律硕士的实践导师,在职称评审时走律师、会计师与经济师职称评审的途径,并且比照相应的高教序列的职称享受待遇。如果现阶段受制于律师职称评审的惯例,教师作为兼职律师难以进行评审,法学院可以聘请专职律师作为兼职教师,并且要求其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教学上。法学院系可以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密切合作,甚至可以将特定的法律援助办公室设在学院,由实践导师带领学生办理案件。

培养学生的法律人的人格,使其具备民主法治观念,树立为公民的人权保障而奋斗的决心,事关教育成败。这项工作的基本方法,一个是从外部进行法学理念与价值观的灌输,一个是帮助学生进行批判性学习,通过质疑实践中的惯常做法而在思想与精神上获得升华。首先在教师配备上,应当引进与培养有着丰厚人文素养的理论法学的教师,并且给其提供宽松的空间让他们对与社会实践好像没有直接关系的理论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其次,在教学的评估与督导上,应当认可与鼓励教师引导学生质疑性学习,对那些照本宣科的教师进行批评指正。“教授应当努力让学生知道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规则有哪些局限性、规则未来的趋势是什么”。

通过这种方式,在教师群体中营造重法理思辨与价值宣扬的氛围,进而对学生形成影响。最后,法律人人格之养成的工作,除了理论法学的教学之外,还要具体地落实于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每一名教师都负有责任。部门法的教学最易重技术与规则而轻理论和理念。其实,将理论和理念寓于规则解析中进行教学,是教师的高超教学能力的体现。这个能力不是仅仅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可以自动获得的,必须借助刻苦的科学研究与批判性思考才可以逐渐获得。在学科建设时,可以有意识地引导教师致力于科学研究,使其具备应有的教学能力以便得心应手地、艺术性地进行法律人人格的培养。

作者:蒋鹏飞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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