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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基本问题范文

时间:2022-04-13 05:15:53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基本问题

摘要:

随着我国公共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社区教育管理逐渐由政府一元管理转化为社会公共治理,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在其中的功能和作用日益凸显。发展和培育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是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理想路径,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新命题。基于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在推进社区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其内涵、类型、属性、功能角色等基本问题,以引领和指导实践。

关键词: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基本问题

近年来,随着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推进,社区教育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社区居民参与度低、社区教育有效需求不足等。究其原因,与社区教育供给主体单一有关。长期以来,我国社区教育一直是政府单一供给,这种供给模式的弊端是供给效率低、供给品质低。随着“小政府、大社会”公共治理理念的形成,社区教育要走向成熟,必须在供给机理上进行优化和再造,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教育供给模式,除了政府是供给主体外,还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教育的积极性,激发它们的活力。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公民民主自觉意识觉醒的标志,是表达自身话语诉求、实现自身兴趣爱好的组织化精神归属;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具有广接地气、了解民情民意、涵摄面广、影响力大、渗透力强和自主自觉性高等独特优势。发挥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利于激活社会细胞,夯实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社会基础。基于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在推进社区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其内涵、类型、属性和功能角色等基本问题,以引领和指导实践。

一、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内涵

社会组织是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它既不属于非营利性政府公共部门,也不属于营利性市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西方社会通常被称为“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在我国,学术界有的将其称为社会组织,有的将其称为民间组织,还有的将其称为社团组织;官方过去将其称为社会团体或民间社团,现在统称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中,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基于上述对社会组织的界定,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可以表述如下:由民间力量自发主办的,以社区居民为成员或服务对象,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以提供社区教育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各种社团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教育需求为出发点,举办、开展和参与各种社区教育公益活动,既是参与社区民主自治的主体,又是开展、举办社区教育的基础力量,还是构建和谐社区文化的载体。

二、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类型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类型多种多样,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组织结构的松散与非松散程度分类

按照组织结构的松散与非松散程度进行划分,可分为群众性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群众性社会组织是以友谊、情感、特长、志趣、爱好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如行业协会、专业学会、联谊会、研究会、志愿者组织、读书会、学习沙龙、学习圈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团队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民办的医院、学校、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以及基金会等。前者结构比较松散,没有刚性的组织结构,有些有一定的组织制度章程,有些有一定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但都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力不强;后者结构比较严密,是有特定目标、任务、功能以及一定制度规范的组织系统,组织结构封闭呈刚性化,组织运行严密,组织成员权责关系明确,组织内部各部门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等级和行政管理层级。

(二)按照组织结构的正规与非正规分类

按照组织结构的正规与非正规进行划分,可分为注册登记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和未注册登记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两大类。前者是指正规的、经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等;后者是指由社区居民在社区教育发展过程中自愿参加、自由参与的组织,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服务性组织,指面向社区,为满足社区居民相关教育与学习需求,从事社区文体卫生健康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科普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公益性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类是自助性组织,指自愿参与、自主活动、自我服务的民间组织,即学习型自组织或称学习共同体,其中包括大量松散的、由群众自愿参与的各种群众性的学习型文体活动组织。

(三)按照与政府关系的亲密程度分类

按照与政府关系的亲密程度进行划分,可分为官方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半官方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和非官方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官方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主要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从其本质属性来看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我国目前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属性,承担上级行政委派任务,属于政府赋权的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半官方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指由政府推动成立、在人财物资源上依赖于政府、受政府约束并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学会、联合会以及街道主办的社区教育中心、文化活动站点等。非官方的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指由民间个人按照一定的志趣爱好自发形成的纯粹草根型社会组织,如群众性业余文体团队,以及一些助老志愿者团队。这类组织游离于政府行政体制之外,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松散性,不依附于政府,不受政府行政直接或间接领导。

(四)按照组织活动的内容分类

按照社区教育活动的内容进行划分,可分为公益类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和互益类社区教育社会组织。[2]公益类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其一,权益维护类。主要功能是表达和维护社区成员的权益,如残疾人社区救助站、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区环境保护协会等。其二,公益文化类。包括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的自组织或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少年宫、文化馆、文化站和公园等。其三,公益服务类。包括机构类和组织类,其宗旨是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类可分为非营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两种,前者包括社区非营利学校、非营利医院和研究所,后者包括社区托老所和社区敬老院。组织类主要指社区志愿者队伍和义工组织等。其四,公益慈善类。指从事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机构,如残疾人协会、私立基金会。其五,公益智库类。指提供社区教育政策咨询的思想库、智囊组织,如开展社区教育学术研究的研究所、学会和协会,提供社区教育信息服务和开展社区教育评估的中介机构等。互益类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指服务于组织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目的和诉求为宗旨而开展各种互助性活动的非盈利组织。互益类社会组织包括两大类,一是兴趣爱好互益类,也称活动类,可分为非正式的兴趣爱好团队和正式的兴趣爱好专业协会,前者包括社区舞蹈队、锣鼓队、合唱团、歌咏队、诗社、游泳队、篮球队和足球队等,后者包括书法协会、集邮协会、象棋协会、摄影协会、钓鱼协会、足球协会和车友会等。二是专业互益类,是指与社区教育专业相关的学术组织和行业组织,其服务、受益对象主要是组织内相对固定的成员,如社区教育理论研究学会、社区教育专业咨询协会、社区老年人协会、社区妇女协会和农村经济联合体组织等。

三、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属性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具有五个属性,即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互益性、自治性以及志愿性。

第一,非政府性。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属性,作为社区教育公共产品治理的主体之一,它在社区教育治理方面虽然与政府殊途同归,有着与政府体系相类似的社区教育公共产品治理功能,即提供社区教育公益性服务,然而在性质上又与政府体系完全不同。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具体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价值追求的旨趣化。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以社会旨趣为基础,依据成员共同的兴趣、意志、利益、志向、愿望等情感因素自发组建,而非以政府行政机器职能为基础建立。它是公民组织,是柔性地行使社区教育管理职能的工具。其二,组织运行机制的灵动性。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公民自发组织起来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和服务社区教育公益事业的自组织,在组织结构形态上与政府行政科层组织体系不同,表现为“船小好调头”,服务效率高;服务品质好,能接“地气”,提供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产品,做到适销对路。其三,资源筹措的自主性。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的自组织,它开展社区教育的资源来源主要由组织内部自行解决,不依赖政府系统。

第二,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属于组织运行的目的范畴。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从社会人格属性来看,它是公益人,禀具公益性属性,以行使社会公益职能为己任,而非经济人。与以追求利润为终极目的的纯粹性企业不同,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谋求实现社区教育公共服务最大化、公共效用最大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终极诉求。基于非营利性这一属性特点,根据国家非营利组织运行相关条例制度规定,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并非不能有营运收入和结余,只是其结余不能用于“分红”,必须重新投入其所从事的事业中。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性并不排除适当的盈利。“盈利”与“营利”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营利”属于动机范畴,是以谋取私利、赚钱为目的。“盈利”属于结果范畴,是指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教育公益服务后所带来的收入与投资支出的差额,即收支相减之后的利润,该利润最终将进一步作为投资用于社区教育公益事业。

第三,公益性和互益性。

公益性和互益性属于组织存在的价值范畴。任何组织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有机体,其存在的价值无非有两种———公益或者私益。前者表现为利他性,后者表现为自利性。[3]显然,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存在的本质价值是“利他”的,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属性。一般而言,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强调受益群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群,如社区教育志愿者组织义务为社区成员提供相应服务,社区心理咨询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社区图书室、文化馆、体育馆和博物馆向社区居民无偿开放等;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互益性强调受益群体的特定性(仅止于组织内部成员),如社区教育活动中,一些学习沙龙、读书会和兴趣爱好团队等学习共同体(或称学习圈、学习型自组织)在组织内部针对成员开展的互益性教育与学习活动或文体活动,一些专业学会和联谊会在组织内部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和联谊活动等。

第四,自治性。

自治性属于组织机体对外在环境的依存程度范畴。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属于自治型组织,独立于政府而存在,在社区教育活动开展的策划、决策、组织和协调方面,组织内部管理包括人事调配、财务管理和资源调配等,一般不依附于其他社会组织,尤其不依附于政府机构,具有独立活动、独立运营和有效自我管理的能力。同时,相对于政府组织内行政成员工作的被动性,社会组织内每位成员都具有较高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不仅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力,保持良好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还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地解决社区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尤其在开展社区教育的经费筹措方面,社会组织不需要依靠政府拨款,而是依靠多种渠道筹集,调动方方面面的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第五,志愿性。

志愿性属于组织生成的动力系统范畴,即成员对组织的参与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愿的,而不是外力驱动的。显然,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生成具有鲜明的志愿性特征。志愿精神是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最重要、最宝贵的精神资源。组织成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强烈的使命感是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重要因子,这与政府组织的强制属性形成鲜明的对比。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志愿性有三层含义:其一,组织生成及参与制度的志愿性。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成立及成员的参与都是基于个人志愿,不带有外在的强制和命令性。其二,组织活动的志愿性。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是扁平化、开放式、民主式公民志愿组织,其活动的参与成员是自发的、自觉自愿的,而非执行政府官僚制刚性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其三,组织服务的志愿性。提供社区教育公益性服务是出于组织成员志愿,而非受外在行政权力的驱动。

四、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的功能角色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调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教育、举办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素质、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其功能角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社区教育资源的支持者

举办社区教育需要大量的人财物资源,而社会组织拥有充裕的人财物资源,可以为社区教育提供支持,如社区教育志愿者组织可以为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后盾(包括管理、服务和师资);民间财团、基金会可以为社区教育活动开展提供资金支持,以解决社区教育资金短缺的瓶颈,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教育的举办都是与民间财团、基金会的支持分不开的;一些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学校)可以为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师资、场地设施等。另外,作为政府和社区居民之间的中介组织,社区教育社会组织还具有资源整和的功能,如组织社区内有一技之长和一专之能的精英人才、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人员、社区驻地单位的在职人员成立志愿者团队,提供公益性服务;广泛调动群众力量筹集资金,集中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小额闲置资金等,为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社区教育产品的供给者

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开展的一项公益事业,天然地与社区内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驻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休戚相关。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教育的相关利益者,不仅是社区教育的参与者,还是社区教育产品的供给者。社区教育产品除了由各级政府依靠其相应的社区教育机构提供外,更需要社会各界提供。社会组织是社区教育产品供给价值生态链中的基础生态位,在社区教育产品供给服务中充当着基础性角色,如举办社区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和培训活动)、参与社区教育课程的开发、参与社区教育项目的研发等。供给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提供服务,也可以是间接提供服务,如通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政府签订公益性服务合同项目,以无偿或低偿的形式提供各种教育培训服务等。社会组织在产品供给上还会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这是由社会组织的自然禀赋所决定的。其一,社会组织产生于民间深厚的民主文化土壤,发之于民,惠之于民,促成集体行动社会化的扩大和社会网络关系的扩张,形成强大的组织空间张力。换言之,随着组织内部成员的增加和组织结构空间上的扩张,较之于行政供给,在供给规模上能产生规模化的扩容性效应和乘数效应。其二,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作为群众性组织,以共同人群的发展愿景为基础,深植于基层社区,自然而然代表一种基层民众的声音和诉求,能够激活民众的参与热情,提高民众的参与度,从而对社区教育提出更多的需求,最终促使社会组织提供更多、更高品质的供给服务。

(三)社区教育专业化服务的生产者

社区教育对象涉及不同性别、年龄、家庭、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等形形色色的人员,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人员的诉求自然不同。如就社会阶层来划分,社区居民可以分为党政干部阶层、企业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职员阶层、工人阶层、服务人员阶层以及处于社会群体边缘的弱势群体阶层。不同社会阶层的社区居民有着不同的教育与学习需求,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提供的教育服务无法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而社区教育社会组织根植于民间,代表民众的声音,自然而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诉求,可以为他们提供体贴入微的教育服务。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功能多样、门类齐全,有权益维护类、公益文化类、公益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公益智库类,每一门类又可以细分为功能不同的组织。不同的组织结构简单、任务单一,组织结构呈原子型,决定了其在社区教育服务的供给上相对于其他组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充分发挥专业性、专门化优势,在所熟悉的专门领域不断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增强供求的耦合度,提高社区教育的有效性。

(四)政府职能的拾遗补缺者

1.参与社区教育微观治理。

由于行政垄断和科层制管理,传统的政府集权式管理体制往往会导致社区教育管理效率低下。社会组织由于结构简单,任务单一,在自然禀赋上比较适合参与社区教育公共产品的治理,如解决政府行政力量难以满足民众需求的难题,分流政府负担,减轻政府压力,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的部分工作;在社区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更加灵活地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整合资源;在社会服务、小型发展项目的执行中,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

2.为社区教育提供政策咨询。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类型多种多样,其中智库类组织是社区教育公共政策的重要咨询者。智库类组织产生于民间,最了解民情社情,最了解基层民众的呼声和需求,具有参与公共决策的突出优势。它参与制定社区教育公共政策,用理性沟通的方式帮助政府在制定决策时从不同角度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有助于政策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社区教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多种多样,如通过“参加专题研讨会、专家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递交建议书、出版书籍刊物、开展社区教育调研、调研报告、开展社区教育评估等,积极影响和推动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4]

(五)社区教育质量的监控者

社区教育的供给水平与质量如何,最终要通过最后的控制环节得以反馈,即根据确立的标准对社区教育的供给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以衡量成效,纠正偏差,对符合要求者进行激励,对不符合要求者进行问责。在质量监控机制建设方面,需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除了举办方自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外,还需依托第三部门即独立的社区教育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对社区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社区教育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结合社区教育专业特点,遵循严明的制度规范,通过组建专业团队对基层社区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系统、资源与保障系统、措施与任务系统、效益与效果系统等进行科学、规范及导向性的评价,以确保社区教育供给的有效性。显然,社区教育社会专业评价中介组织作为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能够平衡社会部门结构,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监督政府行政主观倾向、暗箱操作和市场逐利化倾向的积极作用,确保社区教育质量评估的公平、公正,促进社区教育活动的良性循环。

(六)社会矛盾的协调者

社区教育社会组织作为公民民主参与公共治理、建立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合理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的社会基层组织,是引导社会积极健康发展的一种基础力量,具有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群体性矛盾和纠纷以及消融各种冲突的功能作用。“社区教育社会组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地域性、民主性、群众性、凝聚性、鲜活性和社会性等特点”,[5]可以为社区成员提供利益传输渠道,把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有效地汇集起来,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意愿表达。可以提供无所不包的服务项目,使社区服务达到老有所乐、幼有所托、贫有所扶、弱有所助、难有所帮、学有所教、教有所供,使社区真正成为居民精神回归的家园。同时基于社会组织产生于社区基层民众,可以促使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形成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社区文化生态,有助于激发社区居民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夏建中,张菊枝.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1):25-31.

[2][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4,3.

[4]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7.

[5]陈龙根,胡央波.多中心治理: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国成人教育,2012(13):15-17

作者:丁红玲 单位: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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