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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学生权利保护范文

时间:2022-12-07 03:11:15

师德学生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1.教师中存在的侵犯学生权利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的绝大部分教师都是有较高的道德水平的,但是,近年来在报刊、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中,时有报道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各种事件。这些少数的害马之群,素质低下、道德败坏、目无法纪,影响了和谐校园的构建。比如,语言的简单粗暴或不当,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与幼小心灵的挫伤;行为上伤害学生身体,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甚至部分老师还打着教育者、管理者的旗号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名誉权等,随意使用手中的惩罚权侵害学生的权利或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等,这些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例,虽然不具普遍代表性,但产生的影响却是极其恶劣的。我们必须正视并深刻思考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2.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原因思考

这首先源于当代中国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首先,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也可以说是历史使然。郝铁川先生说过:“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义务、轻权利。”又加之我国的学生从小生活在师道尊严的文化传统中,师生关系难以平等。而实践中强调的也是学生对学校和老师的绝对服从,强调的是学生的义务而非权利。学生常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也可以说是一种弱势的状态,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老师的侵害,也是忍气吞声,不敢反抗,更不敢投诉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其次,学生所受到的权利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足,对自己的法定权利了解有限,特别是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又不强,加之社会的其他层面维权意识淡漠,客观上也阻碍了其充分享受自身权利。第三,这与校园,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直接相关。中国大多数的高校都还没有建立起学生权益保护组织,学生如果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没有相应的保护组织,甚至也没有相应的条例可以参照,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这又与教师自身相关。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腾讯网的调查,77.4%公众感觉师德水平在下降。此种状况令人堪忧。各种评论常常将此类事件的发生归结于教师自身的素质问题。笔者认为,道德观念滑坡只是此类事件发生的表象,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与人道主义观念,才是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是导致在日常的教学与生活中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深层原因。这些事例警醒我们,在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和学生权利的保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切实加以研究。

二、学生权利保护意识对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古人云:“师者,人之模范也。”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中国古代的师德特别强调为人师表,教师道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强烈的示范作用。教师的职业道德决定了教师的基本素质,也决定了其教育教学效果,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直接而显著影响的基本品质。

新时期,在当前“从权力走向权利”的社会中,只有更好地让教师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才能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新时期卞师德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应不断有新的内容,师德建设应注人新的内涵,那就是要注重保护学生权利。

从学生的角度来讲,人既是发展的第一主角,又是发展的终极目标。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教师的一切道德实践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培养人才。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如果不把学生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看待,不尊重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的。只有在教育教学中给学生灌输权利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到自身的法定权利,并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才是我们培养新时期人才的应有之意。

从教师的角度来讲,师爱是师德的灵魂。苏霍姆林斯基也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就是要将一个“爱”落实在我们的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具体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学生,不挖苦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让每个学生能真正得到“师爱”。离开人权意识的爱,可能是野蛮的爱。以人权为价值基础的师德是骨子里文明的师德,无人权意识的师德是含有野蛮成分的师德。无人权意识的师德往往使人产生虚幻的优越感,以人权为价值基础的师德能使人产生高尚的平等感。

三、新时代的师德建设需要怎么样去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

1.教育理念上,强化教师的学生权利意识

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更新教育观念。要放下架子,尊重学生,与学生平等相处,要在教学观念上把学生真正当作“人”而不是“物”来看待,关注学生的自由、幸福、尊严,尊重人的个性、人格、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用现代人的精神培养现代人,用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才是现代师德的应有之意。其次,在教学过程中,要潜移默化地将权利意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深受感染的同时得到启发。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让学生真正具有权利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就要在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基础上,在教与学的互动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强学生这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认同,从而水到渠成地实现教育目的,懂得维护自身权利。最后,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都应重视有关学生权利内容的教学,并从教育观的高度强调确立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2.教育宣传中,加强校园权利文化建设

我们正处在一个“从权力走向权利的时代”,要使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学校应营造出一种权利文化的氛围,开展多种活动,比如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演讲比赛等使学生对权利文化加深理解。学校在进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时,应将学生的权利具名化;应从文化观念、文化制度、人际交往方式上形成以尊重和维护学生权利为核心的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应成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及其管理和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权利文化的普及可能成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权利文化不仅容易为学生所接受,而且通过权利文化在高校普及和传播,更有利于学生成长为一个有思想、有集体主义观念和全局意识的新时代公民,成长为一个富有公民意识和人权意识的新型公民,这也是我们时代所需要的。

3.教育立法上,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法规

首先,应明确上位法应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发生矛盾冲突。当“私法”或部门行为管理规范与公法相冲突时,前者应当服从后者,应当维护后者的尊严。在制定教育法规过程中,不能与《宪法》、《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相违背,要体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使学生权利不受侵害。其次,一些学校内部制度的自治性规范文件中与有关的法律规章相违背。因此,学校在制定内部制度的自治性规范文件时,也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使之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并且按照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权力作出限制,防止其被滥用,以损害学生享有的权利。最后,要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体系。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大多是概括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上,也不够全面具体,甚至出现漏洞,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还有小部分法律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加以修改或废除。新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办好中国教育的重点在于教师素质的提高,而教师素质建设的核心在于师德建设。在过往的研究中,师德建设着重于伦理和意义方面的研究,而缺乏法律视角的研究。法律是道德最低标准,以现代法治意识为基础构建师德的高楼大厦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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