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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伦理学运道缺陷探究范文

时间:2022-11-13 03:49:37

美德伦理学运道缺陷探究

作者:李义天单位:中央编译局北京

1976年,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Williams)与托马斯•内格尔(ThomasNagel)同以《道德运气》为题,在《亚里士多德学会学报》(ProceedingsoftheAristotelianSociety)上发表两篇重要论文。此后,运气问题逐渐成为当代伦理学的热烈话题。许多学者意识到,运气应被纳入伦理学范围认真对待。不过,对运气问题的重视并不是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的。沿着伦理学线索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更多表述。毕竟,运气是真实存在的生活元素;从绝对的意义上说,当运气表现为命运时,它甚至就是生活本身。然而,由于现代道德哲学(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规则伦理学)占据启蒙以来的主导地位,因此,像“运气”这样难以掌控的不确定因素,逐步被排挤到伦理学边缘。对现代道德哲学来说,伦理学的任务是识别道德行为者(agent)及其能动性(agency)的理性内涵,并确认由此衍生的道德规则。现代道德哲学试图在复杂的道德生活中发现清晰的道德规律,让行为者在其能动性范围内稳定地掌握和运用这些规律。因此,现代道德哲学总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对生活进行抽象和简化。在此过程中,作为最能反映“世事无常”的不确定因素,运气当然属于被清洗的对象。可是,理论上的清洗不能掩盖运气的实际存在,更不能剔除运气对于行为的实际影响。伦理学如果把运气遗漏在外,将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真实的。只要人的生活存在运气,只要人们意识到运气对于生活和行为的作用,那么,运气就不可能不是一种具有道德意义或伦理意义的运气。因此,反思运气,对伦理学来说依然极为必要。而在这方面,美德伦理学的努力十分显著。这不仅因为美德伦理学的古典表述就已经正视运气的存在,而且因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取向能够营造一种合理解释运气的哲学空间。本文即以美德伦理为视野,追溯伦理学史上有关运气的重要表述,从而针对如下问题展开分析:(1)伦理学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定义运气?(2)现代道德哲学在面对运气时表现出何种姿态?(3)对此,美德伦理学的批评与回应又是什么?美德伦理学自身是如何理解运气的?(4)这种理解和应对又给伦理学研究带来哪些启发?

一、作为不确定性的运气:生活之内与能动性之外

针对运气的伦理学分析,无疑应该首先了解其实质和特征。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当代学界的讨论尽管十分热烈,却鲜有关于“运气”的直接定义。即便是威廉姆斯在他的那篇具有引领性的文章中也只是说:“我将宽泛地、不做定义地使用‘运气’概念。”而内格尔在把“运气”简要地理解为“某些不受我们控制的因素”之后,便立即将精力投入关于“运气”的分类及其功能论述中。类似情形不仅在丹尼尔•斯塔特曼(DanielStatman)所收录的新近文献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甚至就连伦理学史上的重要思想家的表述也存在同样情况。学者们似乎对于“运气到底是什么”兴趣不大。或者说,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容易达成共识———即,运气就是生活的不确定性。对他们来说,重要的不是深究这种不确定性的内涵,而是搞清楚这种不确定性究竟会给道德实践带来怎样的影响,给人们的道德思维和道德判断造成怎样的触动。然而,仅仅重视运气的功能却不澄清其内涵是不妥当的。如果“运气”只是被宽泛地定义为“生活的不确定性”而没有进一步说明,则会给“不可知论”和“宿命论”留出空间———前者把运气设想为纯粹偶然的东西,把运气的降临看作是没有缘由可言的随机事件;后者则把运气设想为某种外在必然性的具体表现,从而把运气连同人的全部生活锁定在一种足以消解人类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果链条上。何况,假如这根链条的终端还存在一位“神灵”,那么,运气无疑将把现代人的道德知识和道德生活重新拽入神秘主义的框架中。这显然是当代伦理学者(无论他们是赞同引入运气还是主张排除运气)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伦理学的分析有必要从“运气”概念的内涵开始。首先,毫无疑问,运气确实是某种不确定性,它表现为一些不规律的、不可重复的情形。不仅如此,“运气”还必须发生在人的世界里。因为,只有在人的世界中才会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追问;哪些情况是规律的,哪些情况是不规律的,这些问题只有在人的视野中才会被提出,只有在人的活动中才会被思考,也只有在人的世界里才能获得回答。同样一件事情,比如一颗子弹打在石头上反弹起来,在自然领域只具有物理意义,但如果这颗子弹经过反弹后恰好击中一位路人或是与之擦肩而过,那么,该事件就进入实践领域而具有伦理意义。所以,不确定性事件只有与人类行为者发生关联,它的不确定性才能得到识别和确认;该事件本身也才能被称为“幸运”或“厄运”。概言之,运气不仅是不确定性,而且必须是行为者生活之内的不确定性。任何行为者都会遭遇这种不确定性。作为有限的存在者,行为者无法将所有状况都纳入掌控,总有一些影响到他的事情会发生在他的控制以外。

对行为者来说,这些不被他支配但又与他发生关联的不确定性就是“运气”;它以一种突如其来的外部性介入他的生活。然而,无论这种外部性多么突如其来,也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原因”。该事件在“这个行为者”这里找不到原因,并不代表它在“其他行为者”那里也找不到原因。如果更细致地考虑,我们会发现,那些发生在行为者身上的不确定性,其实只是“对他而言”的不确定性。假如有所变换地从“其他行为者”或“旁观者”的角度看去,就会发现,对行为者A来说“不可捉摸”、“不可把握”的不确定因素,其实在行为者B那里完全能够是“可捉摸”、“可把握”的确定因素。对行为者A来说的偶然性,对行为者B来说也许就是必然性;对行为者A来说是意料之外的“变数”,对行为者B来说也许就是计划之中的“定数”。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运气是处于“行为者”生活之内、却在“行为者”控制之外的不确定性。更准确的说法是:运气是处于“这个行为者”的生活之内、却在“这个行为者”控制之外的不确定性。不过,有些事件虽处于“这个行为者”的生活之中,也在“这个行为者”控制之外,但它们却并非不确定的;恰恰相反,它们是确定的。比如,日出日落就在行为者的控制之外,但它不在行为者的意料(expectation)之外。我们不会把这类“控制之外而意料之内”的事件称为“运气”。另一个更典型也更极端的例子是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的必将到来,每个人虽无力阻止,却能理解和接受。因此,同样是在“控制之外而意料之内”的意义上,死亡本身不会被视作一个“运气”问题。然而,死亡究竟会在何时又会以何种方式到来,却是行为者无法预料的。因此,不是死亡本身,而是死亡的时间和方式,构成了行为者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就此而言,不确定性之所以为不确定性,不仅在于它身处这个行为者的“控制”之外,更重要地在于,它身处这个行为者的“意料“之外。行为者如果连认知、辨识、理解或预期的机会都没有,就更谈不上支配和控制了。行为者的认知、理解、预期以及支配和控制的能力,构成了他作为行为者的心理基础和主体要素,即能动性(agency)。)所以,关于前述的定义(即,运气是处于“这个行为者”的生活之中、却在“这个行为者”控制之外的不确定性),我们还必须更精密地改造得出如下命题:运气是处于“这个行为者”生活之中、而在“这个行为者”能动性之外的不确定性。

二、道德运气:现代道德哲学的紧张与辩护

运气是否以及如何存在,本质上是一个存在论或世界观的问题。尽管不同学者持不同观念,但几乎没人敢贸然断言运气的不存在。然而,对伦理学来说,重要的问题还不是“运气是否存在”,而是“运气是否算数”。所以,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在于:假如运气不可避免,那么行为者应该抱以何种心态、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他又应该在思考中把运气摆在什么位置,赋予多大的权重?在这个问题上,那些相信行为者的能动性力量的伦理学(尤其是理性主义伦理学)往往会把运气置于边缘地带。尽管它们不能彻底否定运气,但它们可以通过将道德哲学的核心表述为行为者的能动性(如,理性、意图、良知等等)并以此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依据,从而将运气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这种思路相信,伦理学的讨论焦点只有放在行为者及其能动性的范围内,才能为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谋得一种有效途径,才能为人的道德评价和归责提供一种确定对象。因此,在苏格拉底眼里,一个人所应努力追求的是“把事情做好”的行为,而不是为了获得运气眷顾而绞尽脑汁。他说:“至少在我看来,运气和行为是完全相反的两件事情;因为我认为不经追求就获得了所需要的东西这是好运气,而通过勤学和苦练来做好一桩事情,这才是我所谓的把事情做好,那些努力这样做的人,在我看来,就是在把事情做好的人。”与之相比,康德不仅强调行为者的能动性,而且更坚决地强调其中的理性部分,因此,他就更没有把运气当作一种需要认真对待的因素。康德之所以主张通过理性而订立道德法则,就是为了让人们不仅“忽略所有可能决定我们的自然性质”,而且“忽略可能影响我们的偶然情况”,以便依据人的理性重建世界。

在他这里,只有摆脱外在偶然性干扰而在能动性范围之内的行动,才是与道德有关的行动;只有自觉依据理性的命令和要求运用能动性的行动,才是真正的道德行动。他相信,作为行为者能动性之核心的基于理性的善良意志,不会因运气而改变;那些受到运气影响的,只是意志“实现其意图的能力”。所以,康德并不是没有“看到”运气,而是没有“看重”运气。运气不仅具有外在性,而且具有偶然性,它甚至要比那些感性层面的准则更加不确定。所以,“运气”不可能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在康德哲学中占据位置。康德对能动性的理性主义强调并以此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依据,使得“运气”成为一种与“道德”格格不入的东西。当威廉姆斯在20世纪70年代将这两个术语摆在一起时,就是为了揭示“道德”与“运气”之间的紧张,提醒人们反思这种纯粹基于能动性而不顾运气影响的“道德”概念。威廉姆斯注意到,在康德这里,“幸运的或不幸的偶然性所产生的任何东西都不是道德评价的恰当对象,也不是它的恰当的决定因素。在品质的领域中,真正算数的是动机,而不是风格、力量或者天赋,类似地,在行动方面,在世界中实际受到影响的东西也不是变化,而是意图”。但是威廉姆斯指出,仅凭“动机或意图”不足以为所有行为辩护。他通过画家高更———他为了成为伟大的艺术家,抛家弃子,独自前往荒岛上隐居写生———的例子表明,许多行为只能在结果发生之后,依靠回顾性的叙述,才能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价。即便行为者的理性足够强大,动机足够单纯,意图足够坚定,但他作为人的局限性却使之不能回避生活中超出其控制之外的不确定性。所以,无论行为者的主观意愿如何,运气总是“不请自来地”介入他的生活,使之发生改变。威廉姆斯认为,固执于自己的原初动机,明明发现运气的到来却仿佛“视而不见”,明明看到事情的结果因运气而偏离事先的计划却仿佛“没有事情发生”,这是一种不真实的反应。尤其是当运气不够好,使得上述偏离造成糟糕后果,而行为者却仍因自己的原初动机是出于理性而察觉不到任何遗憾之情,则更是一种荒谬的反应和“精神错乱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威廉姆斯将运气引入伦理学,不单是为了正视生活的复杂性,更是为了揭示“道德”(特别是康德意义上的“道德”)由于过分强调行为者的能动性而对真实生活状态和心灵状态的扭曲。对道德评价来说,仅仅考虑行为者的能动性而不考虑能动性之外的运气是不充分的———这种思路虽然得到威廉姆斯的有力论证,但并非由他最先提出。早在威廉姆斯和内格尔之前,乔•芬博格(JoelFeinberg)就已在1962年的《哲学评论》(ThePhilosophicalReview)杂志上提出了运气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

芬博格指出,人们常常认为只有法律的责任归属才会受运气影响,而道德的责任归属则不必如此。因为人们相信,法律的评判需要考虑实际后果,而道德的评判则同行为者的动机、意图等能动性方面有关。因此,合理的道德评价机制和责任归属机制“必须是有规律的和可预测的;完全不可能受制于机遇或不可预料的偶然事件”,“不可能说一个人在道德上是否要对外部世界的事件和事态负责”。但是,芬博格论证道,认为道德责任是内在法庭(innercourt)根据内在法律(innerlaw)来评判行为者的内在因素所得出的结论,因而可以不受运气干扰,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因为运气同样会影响行为者品质的形成,以及品质在构造具体动机时的作用,所以,“关于外在状态的法律责任在多大意义上受制于那些超出个人控制范围的因素从而成为一个运气问题,那么,关于内在状态的‘道德’责任也会在同样大的意义上具有偶然性,并且是个运气问题”。

然而,无论芬博格与威廉姆斯如何抨击现代道德哲学关于道德的狭隘理解及其对于能动性的过分信任,似乎都没有让现代道德哲学发生改变。从内格尔———在运气问题上,他是威廉姆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回应者———开始,大部分学者在面对威廉姆斯的挑战时,都不是放弃道德与能动性之间的联系,而是通过细化而在某种程度上“吸纳”运气,使之不足以瓦解现代道德哲学的基本观念。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内格尔区分了运气的种类(生成的运气、环境的运气、被先前环境决定的运气、行为结果的运气)并承认运气与“道德活动”相关,但他拒绝承认运气与“道德评价”相关。他坚信,道德必须也只能与行为者的主体因素有关;相应地,道德评价也只是针对行为者及其能动性的评判,而不是针对事态的评价。无论一个行为是否受到运气的影响,也无论它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的影响,只要我们是从“道德”的视角看待它,就必须着眼于该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考察行为者的能动性并针对其能动性做出评判。

内格尔意识到,“不经过思考,人们会直觉地相信,在并非由人们的过错引起、或由超出他们控制能力的因素引起的事情上,不能从道德上对人做评估”。如果与道德评价相关的因素被严格限定于行为者的能动性,那么,即便是在这些事情上,也仍可以合理地给出道德评估———因为“从道德上对人做评估”,亦即对一个人做出道德上是善是恶的评价,其依据仅限于能动性。人们只需了解他的能动性是恰当还是不恰当,就能得出他在道德上是该受赞扬还是批评的结论。也就是说,只有能动性才是道德评价的“函数”,而能动性之外的运气则不是。尽管运气的不同确实会让道德评价出现差异(比如,两个同样粗心大意的司机,但一个撞倒了突然跑进车道的小孩,而另一个没有),但在内格尔看来,这种差异只是评价程度上的,而不是评价取向上的(前者必须“为小孩的死而责备自己”,而后者“只须轻微地责备自己”,但两者都必须“责备自己”。糟糕的运气固然让人防不胜防,但糟糕的主观动机却使行为者逃不了干系。在任何因糟糕运气而导致糟糕结果的事件中,背后总有应该被谴责、也可以被谴责的主观过失。该行为者仍需为此承担责任。与威廉姆斯不同,对于内格尔等现代道德哲学的捍卫者而言,运气给道德所带来的影响并非瓦解性的,运气(尤其是坏运气)的介入不能为行为者在道德层面所犯下的错误开脱。

三、从道德运气到伦理运气:美德伦理学的拓展

威廉姆斯和内格尔的分析,与其说是对运气的不同看法,不如说反映出当代伦理学界关于现代道德哲学的不同倾向:“威廉姆斯是在充分承认个人生活之整全性要求的前提下揭示运气对人类生活的重要影响,从而对现代道德概念进行根本性反思”,而“内格尔则在基本承认现代道德概念的前提下”,“将有关运气对人类生活之影响的讨论限定在道德”之中。与内格尔的辩护相比,威廉姆斯的思路显示出更大的挑战性。它不仅涉及在伦理学中该如何对待运气的问题,更重要地,它涉及我们对于“道德”的重新理解。威廉姆斯指出,“道德”(morality)只是“伦理”(ethics)的一种特定体制(peculiarinstitution),它在形式上强调普遍性和确定性,在内涵上聚焦于行为者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在功能上以责备或赞扬的评价为主旨。为避免不确定性,“道德”不但尽量回避那些超出能动性的外部因素,而且,就连能动性的内部因素也有所甄别。也就是说,“道德”更倾向于诉诸能动性的理性部分,希望通过理性所蕴涵的普遍必然性来论证道德的确定性。而“伦理”则不同。尽管morality和ethics一开始只是拉丁语与希腊语之间的译名之别,但随着“道德”概念上述特征的日益明显,人们日益把生活划分为道德的(moral)与非道德的(nonmoral)不同层面并赋予前者“以特别的荣耀和优越性”,结果导致人们逐渐忘却“伦理”概念在原初意义上不仅意味着正确与错误的社会规则,而且意味着高雅和低俗的个人气质,不仅意味着行为者需要面对自我的能动性和精神生活,而且意味着行为者需要顾及自我之外的变化与经验事实,不仅意味着理性应当占据关键位置,而且意味着灵魂结构的其他因素也该得到认真对待。所以,“伦理”概念及其相关知识(“伦理学”)所看护的理应是人的整体生活,而不是人的部分生活;它既要关注内部要素的主导功能,也要发现外部因素的积极意义。威廉姆斯的区分及其批判,在当代美德伦理学中得到广泛呼应。朱丽亚•安娜斯(JuliaAnnas)尤其鲜明地指出:“古代那些关于美德和美好生活的各种理论,并不是被我们现在当作morality的东西,而是某些别的东西,即,一种能够被打上ethics标签的替代方案。”

在美德伦理的视野中,伦理学应当是对整个伦理生活而非仅仅道德层面的思考;相应地,关于运气问题的研究也就不应限于道德范畴,而必须从生活的整体性上加以考察。从哲学史上看,毋庸置疑,以亚里士多德主义为典范的美德伦理学要比康德主义等现代道德哲学更能容纳运气。因为亚氏美德理论的主旨就在于,通过提升行为者的实践智慧(理智美德)和优良品质(伦理美德)而实现一种完整的美好生活(幸福)。对于“幸福”这个核心概念,亚里士多德早已意识到,“微小的好运或不幸当然不足以改变生活。但是重大的有利事件会使生命更加幸福。而重大而频繁的厄运则可能由于所带来的痛苦和对于活动造成的障碍而毁灭幸福”。可以说,幸福至少在如下意义上与运气密切相关:第一,幸福不可避免地遭遇运气的影响,尤其是坏运气的消极影响。一方面,作为完整的美好生活,幸福的完整性必须体现在一生中,因为“没有人会说遭受那种劫难而痛苦地死去的人是幸福的”;然而,人生道路漫长、变化很多,数十年的时间里不可能时时“鸿运当头”。另一方面,幸福的完整性还体现为各种美好价值的实现,其中不仅包括心灵的卓越,而且包括身体的善和外在的善;后者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为者之外的东西而使得幸福表现出强烈的脆弱性。玛莎•纳斯鲍姆(MarthaNussbaum)指出,斯多葛学派就曾因此而“认为生活的‘外在善’———包括财富、荣誉、金钱、食物、住所、健康、身体完整、朋友、孩子、所爱的人、公民资格和政治活动———没有真正的价值”。但是,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我们只是居住在一个王国即自然王国中,我们的一切能力,包括我们的道德能力,都是世间的,都需要世间的善来为它们的兴盛提供条件”。因此,直面超出自身的不确定性,把自己暴露在运气(特别是坏运气)之中,这是行为者为实现一种完整的美好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运气的变化无常尽管给生活带来困难,但也为之赋予了更大的丰富性。行为者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复杂,恰恰表明他所追寻的美好生活的维度越完整。所以,在美德伦理视野中,行为者受到运气影响的脆弱程度,与他的“幸福”概念的丰满程度成正比。第二,幸福的实现仍需好运气来成全。希腊文的eudaimonia(幸福)是由eu(好)和daimōn(神灵)组成,其字面含义是“有好神灵在眷顾”;由于daimōn还指“命运”和“运气”,因而eudaimonia又意味着“处于好运气中”。亚里士多德敏锐地意识到,幸福既然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最佳)状态,既然需要人们通过完成一次次具体的活动和行为而逐步实现,因此幸福就需要好运气作为补充,“因为没有那些外在的手段就不可能或很难做高尚的事”。

他甚至说:“幸福的生活就是幸运,如无幸运,便无幸福。因为如果没有靠运气抓住的外在的好东西,幸福是不可能的。”因此,他的美德理论所希望了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好运气可以为心灵的卓越、成功的行为和幸福的生活提供哪些帮助,行为者在好运气来临时又该如何发挥其能动性以顺势而为。第三,在美德伦理学中,不仅能动性之外的部分会受运气影响,就连能动性的内部要素———即,作为理智美德的实践智慧和作为伦理美德的优良品质———也会受运气影响,甚至需以运气的存在作为背景。因为,实践智慧作为一种卓越的理智敏感性和实践判断,必定要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才能有所表现,而那些具体的优良品质也只有在进入某些特定情境时才有所发挥。好运气固然有助于行为者完成合乎美德的活动,但坏运气的出现也并非全是噩梦。毋宁说,恰恰是同艰难困苦的“不幸”遭遇,行为者才有机会展现美德。如果一个人从未经历坏运气所带来的痛苦和挫折,他也就无法理解这些痛苦和挫折的对立面为何如此值得向往与珍惜。所以,无论理智美德还是伦理美德,它们本来就是美德伦理学为了直面和应对———而不是回避和消解———生活的不确定因素而提供的能动性方案,是“一种开放的、有容纳性以及奇迹可以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合理性”。根据这种合理性,坚持美德伦理的行为者不会把运气“剔除”出去或“悬置”起来。对他来说,重要的是在承认运气不可避免甚至不可或缺的前提下,“以最适当的方式接受运气的变故”。所以,在美德伦理的视野里,运气本是题中之义。运气的存在和扰动,以及它与行为者的能动性之间的内在缠绕,并未给这种伦理学带来过多紧张。美德伦理学希望把握的是真实的生活状况,而不是纯净的理论系统;希望反映的是行为者的现实反应及其全面的生存状态,而不是单纯的道德动机或理性意图。因此,在美德伦理学中,运气不再是“道德的”运气,而是“伦理的”运气:它是构成伦理生活与伦理知识的一种“常态”,而非“异端”。

四、结语:运气问题与美德伦理学

运气的出场打乱了现代道德哲学清晰的知识结构,甚至打破了它追求普遍确定性的知识梦想。通过将一种现实的不确定性引入讨论,运气使人再次意识到,伦理知识不能完全按照启蒙的道德筹划来进行,伦理学必须理解能动性之内与之外的关系,必须正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张力,必须在自己所提供的“好消息”和现实生活所暴露的“坏消息”之间谋求平衡。

如果我们不能剔除运气,而伦理学又打算反映真实的伦理生活及其规范之道,那么我们能否把人理解为完全理性自主的存在物,本身就值得质疑。美德伦理学之所以关注运气,不仅因为亚里士多德多次提及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美德伦理学可以通过运气而揭示这样一个视角,即,伦理实践并不像思维中所设计的那样单纯,任何一次行动都会受到多种多样的、意料不到的新因素的影响,从而需要我们对每次具体境况都抱以审慎和敏感。这种姿态从一开始就让行为者在追求确定性的过程中,对不确定性保持足够的清醒甚至警惕,而不至于当坏运气到来时变得惊慌失措或心有不甘,也不至于在好运气降临时显得喜出望外甚至得意忘形。当然,重视运气的影响力,并不意味着美德伦理学不再看重行为者的能动性,更不意味着美德伦理学将任由运气的摆布。尽管亚里士多德在许多地方强调忽视运气是不恰当的,但他也在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地方指出,基于能动性的努力才是获得幸福的主要途径。亚里士多德在运气问题上的基调是:虽然运气会有扰动,但正因如此,我们才更需强调行为者的能动性,强调作为实践智慧的理智美德和作为优良品质的伦理美德的重要意义。因为人类除了让自己的能动性变得更强大和坚韧之外,并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去控制那些意料之外的东西。所以,“无论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还是在《优台谟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都不同意认为,幸福完全来自运气”;在他这里,“选择美德的人总是……离幸福更近”。可以说,运气非但没有摧毁行为者能动性的伦理意义,反倒从一个新的角度展现了它的价值,从而提醒人们应当探究和塑造一种合乎生活事实的能动性框架。

于是,运气进入伦理学便有了双重的重要性:一方面,它提醒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行为者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它又告诫我们不能对运气听之由之。就此而言,现代道德哲学中的动机论或后果论,其实都是不够完整的。前者会因动机正确(或无过错),便对由运气导致的坏结果“轻描淡写”甚至“视而不见”;而后者则会由于运气造就的后果良好,就对行为者的动机“网开一面”或“不再追究”。这些看法都与真实的生活之间存在隔阂。毋宁说,在面对运气时,一种更健全的评价机制是,把行为者能动性的确定因素与能动性之外的不确定因素综合起来,把行为者的“第一人称视角”与评价者的“旁观者视角”综合起来,把伦理评价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综合起来,从而构成一种复合型的评判方案———在承认动机“正当”的同时,也不否认(因坏运气而)结果“不好”;在承认(因好运气而)结果“不坏”的同时,也能意识到其动机“不当”。也许,这种结论不能满足人们关于“这个行为究竟是对还是错?”“这件事究竟是好还是坏?”的非黑即白式的追问,但是它却符合伦理生活与实践事务的真实状况。因为,没有哪一次行为或事件是由单一维度组成的,因此,伦理评价也就不应当仅仅针对其中某个维度来进行。面对复杂多样的生活事实,伦理学应当具体而微地探究其细致结构,而不是给出简单抽象的道德规律。在这个意义上,运气的存在及其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无疑有助于人们深入反思现代道德哲学的局限,并谋求一种更加合乎生活实际与伦理常识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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