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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招生模式革新综述范文

时间:2022-06-26 09:11:02

硕士研究生招生模式革新综述

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恢复和重建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调整与发展阶段以及目前面向新世纪深化改革阶段。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带有较浓的集权体制色彩。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这与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英法德的学术主导模式有很大的区别,但这并不妨碍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来进行探讨和分析。由于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期,正处在一个制度变迁时代,“不仅可以从历史文献中了解制度变迁,而且可以身临其境地观察制度变迁”[1]4-5。事实也证明制度变迁理论在中国具有坚实的应用土壤,在转型期让一种较高效率的制度代替较低效率的制度,使制度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潜在利益得以最大实现,以较低的变革成本换来较高的利益收益。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同样遵循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因此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动力和路径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其改革历史的脉络,对未来制度改革提供更科学的参考。

一、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指推动制度发生变迁的动力,是影响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对于制度施加作用并使之改变的力量”[2]。根据制度变迁动力的来源不同分为制度变迁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内部动力源泉来自于利益相关者期望在制度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现有的制度有无法实现潜在利润的预期,利益相关者便会采取新的制度安排以无限接近利益均衡,并且新的制度安排一定是基于改革的预期收益大于改革的预期成本而制定的[3]。当利益相关者认为改革预期收益大大超过改革预期成本时,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也会大大增加。林毅夫教授对中国的制度变迁理论研究颇多,与诺思的制度变迁内部动力观点不谋而合,他认为制度变迁是基于“成本-收益”这个行动法则的,利益相关者站在使自己大大获利的角度,对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通过利益表达和不断的协商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发生制度变迁[4]。尽管我国是由政府为主导制定和颁布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但并不意味着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的利益诉求而进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涉及教育管理部门、招生单位、导师及考生这几大核心利益相关者,因此利益相关者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则是招生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利益相关者根据现有资源的分配确定各自的需求,并在需求能最大程度实现的预期下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教育管理部门、招生单位、导师、考生在制度改革中因利益的不同担任不同的角色,由于性质各异、利益大小等从而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研究生教育逐渐恢复和重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特色,将政府对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利益诉求放在首要位置,开展以政府利益为主导的计划改革。结束后,教育改革配合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政府允许其他利益相关者表达利益诉求,为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调整改革。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了更为宽松的利益诉求表达环境,招生单位、导师及考生的利益诉求得以更进一步凸显,驱使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呈现大改革小改革不断的局面。利益相关者为追求潜在利益,获得预期收益而进行的利益博弈是制度变迁产生的内部动力,而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深度、广度等则是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力量及博弈策略比较而决定的。我国政府尊重并协调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且在利益博弈中占主导地位,因此政府的利益需求是制度变迁内部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单位、导师及考生则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政策法律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权利和利益的再调整而达到促成制度改革,实现自身诉求的效果。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外部动力

制度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基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博弈行为是制度进行变迁的内部动力。但是任何制度都是处于一定的外部环境里,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造成利益相关者进行一项制度创新,达到某些目的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副产品,这就要求利益相关者适时改变或调整已有的行为规范才有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总体看来,影响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改革的外部动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在迅猛发展,对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发展速度、人才培养规格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研究生教育及其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而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改革及深化推动研究生教育进行不断改革,其中包括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在建国后的近30年里,研究生教育的投资均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代表中央政府意志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研究生招生管理体制实现“自上而下”的计划模式。其后,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解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资金投入困难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开始招收计划外委培生、自筹经费研究生,以此争取地方政府和个人分担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成本。当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中央政府适当放权以强化地方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支持力度,招生培养单位也获得一定的自主权,招生培养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得以加强,依赖程度逐渐提高。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话语权随之减弱,招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导师的招生自主权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由此看出,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大背景,使研究生教育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人才需求的不匹配

提高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一直是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市场和用人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最重要的评价方,而我国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并没有满足市场和用人单位对人才质量的要求,这与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尤其与其综合选拔性有密切的关系。如何丰富选拔形式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如何使综合分析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及创新能力等难以测度的项目成为选拔硕士研究生的测试指标;如何建立综合的录取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难题促使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

(三)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压力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敞开大门迎接来自世界的挑战,各国也毫不例外的感受到综合国力比拼的压力。为了在世界强国中生存和发展,各国进行的综合国力比拼是保证本国国际地位的检验手段。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核心指标,而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是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有力保证。可见各国综合国力的比拼最终落实到高素质人才培养上。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同样也分担了人才培养质量的压力和责任,因此不断推动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和完善是各国专家、学者致力完成的重要课题。

(四)发达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成功范例

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较晚,从历史文献看,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是在对其他国家的研究生招生制度,特别是招考方式进行借鉴与模仿,并进行中国特色化的自我探索而形成的。由洪堡所创立的研究生教育制度及德国的免试入学制度就受到北大校长蔡元培的推崇[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前苏联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借鉴,包括研究生教育制度和研究生招生制度。尽管在教育指导方针上强调将苏联经验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进行借鉴和融合,但实施中在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及招考方式上都有生搬硬套的痕迹。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水平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一现实引起政府、专家及学者的重视,对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帮助我们正确总结成功范例的精华,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指引。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路径

当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发现制度出现不均衡,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无法实现预期的“潜在利益”,因此总有其中一个利益相关者打破原有的制度框架,采取新的制度安排,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博弈关系,想方设法获得超出成本的新收益。一旦新的制度安排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或默许,原有的制度框架则被打破,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率先打破原有制度框架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制度的某一主体,决定从哪个特定的切入点进行改革,因此可以根据制度改革主体选择的切人点来判断制度变迁遵循什么路径。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也是由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对招生制度的某一方面进行突破改革后再逐步推行到更广的范围。制度变迁根据制度的需求与供给分析框架及改革主体的不同分为需求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变迁路径,两者最大特征是一个表现为“自下而上”的程序,另一个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程序。需求诱致性变迁是由于制度的需求性使制度的基层主体对潜在利益追求而发生的,它是以制度的基层主体为改革主体,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变迁路径。这种变迁路径大多采取渐进式改革,历经时间较长,稳定性较高,且更能尊重改革主体的意愿和要求,但由于改革主体的基层性使改革难以彻底,核心制度较难突破。强制性变迁这一概念是林毅夫教授根据中国的经济改革的现实而提出的,强制性变迁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政府的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6]进行的制度变迁。付泳等学者也提出类似解释:“以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1]102-103。由于是由国家或政府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所具有的强制力使制度变迁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完成,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可以看出,两种制度变迁的路径是相互补充,相互并存的,事实也证明鲜有某种制度变迁只呈现为某一种路径,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路径也不例外。作为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改革开放30年来,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与我国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路径呈总体一致趋势。由于中国长期以来是以自上而下的集权管理模式为主,教育领域的制度安排都是由政府推动的,而且我国研究生教育有“公立”性质,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因此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约束和强制。如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直是由国家教育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及各招生单位的培养能力而定制的,在招生计划管理制度改革中,国家意识到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对市场介入过多,将些许自主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和招生培养单位,但这依然与招生单位拥有招生自主权的诉求目标差距甚远。尽管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双轨制”模式,然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因此国家在转型期间教育制度的改革仍然以国家实行的强制性变迁为主,这有利于国家的权威性对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需求诱致性变迁的缺失。在80年代中期,硕士研究生招生类型呈现多样化,其原因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及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剧增,企业向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表达对人才的需求,希望利用培养单位的教育资源进行“委托培养”,而招生培养单位因拓宽了教育资金来源,满足了自身利益需求,也乐于与企业达成一致,因此培养单位招收委培生和定向生的意愿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使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政策丰富招生类型。可以看出,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是以国家的强制性变迁为主,需求诱致性变迁为辅的路径进行改革,强制性变迁为需求诱致性变迁提供良好的环境,若需求诱致性变迁能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其在一定程度上会转化为强制性变迁,而国家实现的强制性变迁能规范教育市场,纠正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秩序混乱,克服各个利益相关者为各自的利益而浪费教育资源,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当然若强制性的制度改革过于强制,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根本利益,产生消极影响,制度就会呈现不均衡状态,为下一次制度变迁做准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制度变迁理论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过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利益驱动的内部改革动力和外部环境因素形成了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动力,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和需求诱致性变迁成为改革的主辅路径选择,这可以使我们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过程进行深入理解,为今后的改革提供科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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