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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新政策放心范文

助学贷款新政策放心

为了解决贫困学生就学难问题,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在一些省份试行助学贷款制度。但由于我国缺少全社会的诚信保障机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诸多信用风险,200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助学贷款的违约比例高达33%左右。于是,2004年春季以来,全国几大商业银行陆续停止了大部分助学贷款业务。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一些重大调整,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2005年7月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把过去的“国家奖学金”改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同时增加了经费数量,扩大了资助范围,修订了管理办法。新的助学贷款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学生的燃眉之急,但却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风险分担,学校受累

《意见》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一规定明显把高校“拉下水”,其实质就是由国家和高校一起分担了原本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无形之中加大了学校的责任。

笔者认为,《意见》之规定有其合理之处,能够明确政府和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责任,有利于增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新政策严格要求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有助于推动助学贷款的良性发展。但是,如果要求学校跟政府一起分担助学贷款风险,填补学生的诚信缺失漏洞,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在金融行业,发放贷款本来就应该是一件有风险的事。考虑到助学贷款扶贫支教的特殊性,靠政策调节一下风险未尝不可,可全部风险都被国家和学校背负,银行不免有坐收渔利之嫌。学生欠贷学校要帮着支付,这势必会使很多高校人为提高申贷的门槛,不利于政策的落实。助学贷款可以选择商业性贷款的形式,也可以选择政策性贷款的形式。商业性贷款要以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政策性贷款就要以政策运作的模式进行。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政府应该在贴息、担保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要减轻政府负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可以由高校从每年的教育捐赠款中,单独列出一块作为专项教育担保基金。学校也可以从学生的学费等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列入担保基金。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尚不适宜给高校过重的担子。

二、还贷期虽延长,但仍不够长

新规定的还贷期限比以往更趋合理化,由过去规定毕业后四年还清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这一规定被视为此次政策修改中最人性化的一点。它使借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与银行协商还贷方式。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还款方法,必将促进学生和银行之间的机动协商,人性化地完成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将还款期延至6年,也不足以减轻一些特别贫困学生的负担。就河北而言,目前一名大学本科生毕业后的基本工资一般都在500-800元左右,工作一两年后待遇可提高到1200元左右,每月除去食宿等必要的生活费,所剩已不多。有些贫困学生毕业后还要帮助分担家庭重担,偿还每月的贷款压力依然很大。笔者认为,还贷期限还可以再作延长,国外的助学贷款多为5-20年的中长期贷款,大多还贷期都在7-12年,这样可以给借款者以充分的时间。另外,还可以按在校专业、工作后的工资水平以及贷款金额,对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方式做出相应的区分,划出不同的层次,形成制度性规定,以便于银行的实际执行。

三、银行招标确定,鼓励社会机构参与

新政策对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不再强制规定,而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过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新的规定实施后,将由各家银行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方式产生。毕竟,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政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风险较大。而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从成本上来说,助学贷款相对其他商业贷款来说,每笔数额小,贷款笔数多,牵涉人数多,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批准、发放、催收等各道手续一个都不能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笔贷款的费用支出和工作量不会随贷款数额的减少而成比例缩减,而小额贷款带来的利息收入却相对少的多,甚至还不够银行办理业务的基本支出,强制的要求银行接受助学贷款业务,可能会使银行产生抵制情绪,不利于银行业的自主发展。新规定实施后,大大提高了银行的自主性和主动性,改变“半强迫式”的政策性贷款,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被迫垄断”助学贷款业务的局面,给其他具有贷款实力,想主动开展此项业务的中小银行提供了机会。

笔者认为,除了实行招标确定从事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外,因为助学贷款兼有商业贷款的性质,国家还应给予经办银行以更加优惠政策,如对该项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者对该项业务造成的亏损给予相应补贴,以鼓励银行自主自愿的从事助学贷款业务,同时,还要积极引导银行看到助学贷款业务的有利一面:它除了能帮助银行开拓业务外,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一是可以为银行树立社会形象,是一种特殊的、生动的广告;二是可以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节约搜索成本。政策完善之后,助学贷款应该成为银行间竞争的热点。

但是,单纯依靠商业银行来完成助学贷款任务,本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作为商业银行,安全性、盈利性是其正常经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政策性极强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显然相抵触。尽管实行招标方式后,银行可以掌握主动权,自愿地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更为有效和可行的办法还是将助学贷款推向社会,鼓励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到助学贷款的管理中来,将助学贷款的回收同社会机构的财务管理联系起来,转换助学贷款的偿还方式。例如,可以尝试让社会保险机构参与到助学贷款的回收管理工作中来,将助学贷款费用的偿还同养老保险费挂钩,通过养老保险来扣还大学生的助学贷款。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按收入比例扣除还款金额,不同收入水平的借款人扣除的借款金额应该有所差别,以期在保证还款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四、加强管理,健全法制

新政策加强了对贷款者的管理,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站公布。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还将受到更为严格的还款约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个人档案。同时,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这项规定应该说是解决了银行方面一直等待实现的问题,给银行的贷款回收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较高比率的拖欠率从表面上看是借款方的问题,其实表现的正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问题,缺乏有效的助学贷款回收机制是不能按时回收的根本原因。所以,制定高效的追讨办法来降低拖欠率是重中之重。我国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学生贷款管理机构网络,专门管理教育助学贷款,建立学生的信用档案,协助银行做好催款及改进技术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追讨贷款的办法,对故意拖欠贷款的学生进行制裁。此外还应该看到,我们对欠贷问题的追究还只是停留在行政规定的层次,缺少法律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对银行和学校的不作为行为缺乏监管机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和清晰,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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