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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教育权失范及规范路径范文

时间:2022-06-01 11:03:09

幼儿园教师教育权失范及规范路径

摘要:幼儿教师的教育权是其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保障,幼儿教师教育权保障将促进幼儿、幼儿教师以及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文献梳理,主要从幼儿教师教育权的价值入手,分析幼儿教师教育权失范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学期教育立法、明确幼儿教师法律身份及地位、拓宽并完善幼儿教师教育权法律救济途径、提升幼儿教师法律素养这四点规范幼儿教师教育权的路径构建,以期对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幼儿教师;幼儿教师教育权;失范;路径构建

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得到不断发展,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幼儿教师的教育权也显得日益重要,幼儿教师的教育权是促进幼儿教育顺利开展的强有力的保障,那么到底什么是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呢?幼儿教师教育权的规范对幼儿教育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价值、意义?幼儿教师教育权的实际现状如何、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规范的幼儿教师教育权等都是本文将要探究的问题。

一、幼儿教师教育权的概念界定

《教师法》指出:“教师的职责就是进行教育教学,他们是进行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1]幼儿园教师作为教师的一种,其教育权是指幼儿教师在幼儿园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专业性活动中所享有的一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教师法》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专门的要求和概述,然而教师的教育权与教师的基本权利不可同日而语,他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幼儿教育的对象在其年龄和身心发展方面的特殊性,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可概括为教育教学权、指导幼儿权、评价幼儿权、管理幼儿权等。

二、幼儿教师教育权规范的重要价值

幼儿教育得以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幼儿教师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与的教育权,幼儿教师教育权的规范不仅是对幼儿教师自身更是对幼儿以及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现从以下三方面对其价值进行详细论述。(一)有利于幼儿教师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首先,幼儿教师的教育权是幼儿教师进行幼儿教育的基本法律保障和依据,只有在这个权利的条件下幼儿教师才能对幼儿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活动,才能成为一名合法的专职人员,否则幼儿教师将无权对幼儿进行教育教学、指导和评价。此外,幼儿教师拥有了教育权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才能,才能够根据五大领域选择适宜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学内容和适合幼儿的教学方法。最后,正是因为幼儿教师有了教育权,才能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其身心发展规律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进行创新,通过不断的改善和提升,最终将有利于促进其自身专业化的发展。

(二)有利于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和幼儿的受教育权息息相关,幼儿教师的教育权是以幼儿的受教育权为基础。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导,只有当幼儿教师的教育权规范了,幼儿的主体地位、幼儿的受教育权才能得以保证,否则一切皆是纸上谈兵。因此,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和幼儿的受教育权是互为依存,二者缺一不可。[2]如此一来,幼儿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管是教学活动、游戏活动内容还是在教学方式方法的选择上将会从幼儿的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幼儿的接收能力方面出发。此外,幼儿教师就会尊重幼儿、爱护幼儿、避免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提升幼儿教育质量,促进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

幼儿教师是我国幼儿教育的主体力量,是实施保教结合的重要执行人员,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与幼儿教师规范的教育权息息相关。幼儿教师的教育权的是否规范会对幼儿教师的生活、精神以及心理等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教师的教学情绪和态度,从而不利于幼儿教育的健康、正常的发展[3]。但是当幼儿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教育权得到保障时,幼儿教师能够增强自身的自信心,就会热爱幼儿教育,不断的钻研和探索,将自身的专业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在幼教事业上,致力于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上。

三、幼儿教师教育权失范及案例

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包括教育教学权、指导幼儿权、评价幼儿权、管理幼儿权等,规范的幼儿教师教育权既可以促进幼儿教师自身专业的成长又能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幼儿教师教育权的行使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及其失范案例

1.幼儿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内涵幼儿教师的教育权与教育教学权不可同日而语,其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幼儿教师教育权最基本的权力[1],指幼儿教师拥有开发课程,对幼儿园的游戏活动和教学活动进行改革、创新的权利。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两个层次:首先,幼儿教师有权依照幼儿发展的总目标来确定教学的内容、进度,并可以开发新游戏;其次,幼儿教师有权对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和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和创新。虽然幼儿教师具有这两方面的权力,但由于利用不当,导致了教育教学权的失范。2.幼儿教师教育教学权失范案例在户外游戏活动中,刘老师为了使活动变得新奇有趣,就开展了临时编排的“叠罗汉”游戏活动。在玩游戏之前,刘老师并没有告诉幼儿游戏规则,就只是把小朋友们分成了三个组,每个组选一个身高最高,体型最大的幼儿担任最底下的罗汉,让其余的小朋友一个一个叠上去。刚开始幼儿们玩得不亦乐乎,但后来由于秩序混乱,所有的小朋友都压在了一个身形较胖的幼儿身上,结果可想而知。幼儿教师虽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及安全,但不能随意大胆的开展新奇的游戏活动,否则将会导致损害幼儿身心发展以及出现及其严重的教学安全事故。

(二)幼儿教师的指导权及其失范案例

1.幼儿教师指导权的内涵对于幼儿教育,幼儿教师是具有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主导力量,其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对幼儿进行教育和指导。幼儿教师的指导权是指幼儿教师有权制定班级常规和抓住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科学、合理的指导的权力[4]。幼儿教师的指导权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幼儿教师有权根据孩子的年龄特征、身心发展状况和个体发展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对幼儿的游戏活动、绘画活动以及规则意识方面等给予指导。第二是幼儿教师根据自己制定或者与幼儿共同商讨制定的规则,当幼儿违反规则时,有权对幼儿进行适当的批评指导。

2.幼儿教师指导权失范的案例

在室内绘画活动中,孙老师引导小朋友们画画时,A小朋友用完一只油画棒后,想把它放回盒子里。油画棒还没放进盒子里,旁边的琪琪伸手去拿他刚要放的那只,A小朋友嘴里说不要动,琪琪没有说话,手继续去拿A小朋友手压着的油画棒。这时孙老师看见了就认为是琪琪要抢油画棒,不遵守规则,便将琪琪叫上讲台,狠狠的批判了琪琪,并让他坐“羞辱凳”,使得全班小朋友都羞辱、嘲笑琪琪。事后了解才知道琪琪是想帮A小朋友把油画棒放回盒子里,不料却被孙老师误解。孙老师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是其指导权的失范,她没有弄清前因后果就开始对幼儿进行指导,就开始批评、惩罚幼儿。

(三)幼儿教师评价权及其失范案例

1.幼儿教师评价权的内涵幼儿教师的评价权是指幼儿教师可以根据幼儿在园表现对其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定的权力[4]。幼儿教师的评价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幼儿教师应根据幼儿的规则掌握、语言发展、动作行为的发展情况等对幼儿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第二是在幼儿园一日生活活动中,幼儿教师有权根据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幼儿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表现对幼儿的学习及生活做出评价,根据幼儿的特殊性,应给予更多积极、肯定的评价。2.幼儿教师评价权失范案例在每周的“本周之星”评选活动中,L小朋友每次都会被李老师选中,不管L小朋友如何调皮捣蛋,李老师对其都赞不绝口,特别是当其父母的面。了解得知L小朋友的爸爸是当地教育局的局长,家庭条件富裕,所以李老师每次都会特别关照L小朋友。当L小朋友犯错时,李老师都会对其加以包容和谅解,还让L小朋友当班上的小小管理员。而对于班上的其他小朋友,只要稍有错误李老师就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还会给他们贴上不同的“标签”。我们可以看出这是李老师评价权的失范,对于官二代或富二代,李老师就会对孩子的评价很好,对于家庭条件一般的孩子,就会给孩子贴标签,这样的行为会使幼儿更加的自卑和胆小,甚至对幼儿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

四、幼儿教师教育权失范的原因

幼儿教师教育权的失范不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众多原因导致的。

(一)无专门保障幼儿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法规

2011年,我国迎来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春天,全国各地大力兴办幼儿园和培养幼儿教师,学前教育也因此深受人们的重视。但是,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为学前教育立法,并没有专门保障幼儿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也不明确规定幼儿教师拥有哪些教育权等。目前幼儿教师的教育权也只能够从《教师法》里规定的教师的基本权利中归纳出来。但是幼儿教育的对象是3-6岁的幼儿,其拥有年龄和身心发展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幼儿教师的教育权不能与其他阶段教师的教育权同出一辙,如中小学教师拥有惩罚权,若运用到幼儿的身上,那势必会造成虐童事件。国家应该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出台专门的针对幼儿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所以,幼儿教师教育权的失范,国家学前教育立法不完善难辞其咎。

(二)幼儿教师法律身份不明确和法律地位低下

我国幼儿教育虽然历史悠久,但是其发展在时遭到了重创,进入低谷时期。虽然《教师法》规定幼儿教师要拥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担任,但是几十年来人们对于幼儿教育和幼儿教师的评价很低并根深蒂固,民众认为幼儿教育就是玩,幼儿教师是保姆,只管照顾孩子的吃、喝、玩、乐。更有甚者认为,幼儿教师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任何专业素养。近年来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唯一不变的是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依然低下。由于职业的歧视和法律地位低下,很多幼儿教师心理不平衡,在面对幼儿时就没有用自己的专业水准去对待,导致一系列的虐童事件发生。

(三)幼儿教师教育权法律救济渠道单一且不完善

“没有救助就没有权利”,这句历史悠久的英国格言表明了法律援助对保护幼儿教师教育权的重要意义。[5]若幼儿教师有了教育权却没有法律救济渠道的话,那么教育权的保障就是纸上谈兵,不切实际。《教师法》里提出当教师的权力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申诉,但是申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不明且显得笼统不具操作性。因此,当幼儿教师权力受到侵犯时他们也求救无门,只能够忍气吞声,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幼儿教师法律素养有待提升

《教师法》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对幼儿教师进行招考甚至是教师资格证考试时,更多的只是对幼儿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查,这仅仅是对幼儿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的职业要求而已。大部分幼儿教师虽然具备了作为幼教专业人员的条件,但是她们并不了解我国的教育法规,甚至是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文件,他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也不能用法律去保护自己。这说明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较低,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法律的个体,有属于自己的法律身份,以及所拥有的义务和权力。

五、规范幼儿教师教育权的路径构建

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对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以及幼儿教师进行更好的教育教学有着重要作用,幼儿教师教育权的失范证明了幼儿教师教育权还不规范。要规范幼儿教师的教育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学前教育”立法,使幼儿教师的权力“有法可依”

学前教育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相应的学前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从教人员的选择以及幼儿教师教育权等都应具有特殊性。因此,国家应该专门为学前教育立法,充分保障幼儿教师的教育权,使他们真正成为教育的主导者,真正成为教育的合法实施者。只有为学前教育单独立法,才能够更加具体、完善的保障幼儿教师的教育权以及幼儿的受教育权,才能够更加具体详细的将学前教育的各方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才能使幼儿教师合法、合理、积极的履行其职责。学前教育立法应具体包括:(1)关于幼儿教师是否有权自主选择教学内容,开展游戏活动;(2)关于幼儿教师使用的教玩具和教学方法,是否可以采用新颖的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方法等;(3)关于评价幼儿,幼儿教师是否可以凭借其教育权根据幼儿的表现评价幼儿;(4)关于管理幼儿,幼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面对不遵守规则的幼儿,教师是否该对其进行批评指导等。

(二)明确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及地位

幼儿教师相对于其他阶段的教师而言,其身份地位较卑微,因此这常常成为幼儿教师职业自尊心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幼儿教育虽未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但是,它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民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幼儿教师是具备幼儿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的核心人员,是推动我国幼儿教育朝国际化、科学化、专业化道路发展的中流砥柱。明确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的民众观念,增强幼儿教师的职业自信心和自尊心,获得幼儿家长的支持,做好家园合作。要真正的使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跨上一个新台阶,那就必须明确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让幼儿教师明确自己的权力及义务。

(三)拓宽并完善幼儿教师教育权的救济渠道

法律救助渠道不畅、形式单一是幼儿教师教育权不能得到保证的一个重要因素[6]。《教师法》提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其正当利益且判决不公的,教师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此可知,这一渠道单一且狭窄,应拓宽救济的渠道。如当幼儿教师的权力受到侵犯时,其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若申诉还不能解决问题,幼儿教师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若对于行政复议的处理还不满意,幼儿教师还可以提起行政讼诉。此外,对于提起申诉的案件类型、方式方法、程序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应该逐渐的完善,使其具体可操作化,切实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四)强化幼儿教师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幼儿教师首先是一个专业人员,其次也是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幼儿教师必须知法、懂法、用法。首先,为了提升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应在招聘时应对幼儿教师法律权力和义务以及学前教育相关法规进行考核,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法律身份。其次,每个幼儿园应该配备一名法律顾问,这样就可以给幼儿教师进行法律指导,促进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有利于他们清楚自身的教育权力,能够自主的组织教学活动、创新教学理念。同时他们也应明白他们的教育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是无条件扩大的,他们的教育权是建立在幼儿受教育权的基础上,因此他们首先必须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因此,在幼儿教师招考时对其法律知识的考核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刘冬梅.对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探讨[J].中国教育学刊,2004(8):49-52.

[2]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兼与欧阳克俭先生商榷[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88(1):5.

[3]黄葳.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5]杨汉平.教师与学校权益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1.

[6]周彬.学校法制理论与案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成绍荣;李旭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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