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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角度下高考观念改良策略范文

时间:2022-03-25 03:01:47

教育公平角度下高考观念改良策略

民族差异带来的高考“显失公平”问题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多民族汇聚的国家,少数民族多数居住在祖国的边疆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和历史上民族歧视政策的影响,各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教育水平极为落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善社会生活条件,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而高考中的“降分录取”、“加分录取”、“优先录取”、“举办民族预科班”等措施的实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提高了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文化素质,为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极大地缩小了少数民族和汉民族间的差距。这一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契合了罗尔斯“正义即公平“中的“差异补偿”原则,即“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讲,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实施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落实以及诸多优惠政策的实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条件大为改善,接受教育的资源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其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以及民族间水平流动和向上流动也在不断加强甚至超越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1)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差异。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居民由于得不到倾斜政策的帮扶渐渐成为本地区的弱势力量,而一部分少数民族由于受政策的帮扶渐渐成为本地区的强势力量;(2)同一少数民族城乡间的差异。一些民族聚居区的城市少数民族成为强势群体,而农村少数民族渐渐变为弱势群体;(3)不同少数民族间的差异。一些民族聚居区主体少数民族成为强势群体,而非主体少数民族成为弱势群体。这些变化的发生有着多方的社会原因。特别是我国现行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基本上是基于“民族身份”而定的,即只要是少数民族,无论是来自城市抑或乡村、发达还是落后、主体还是非主体民族,均可以享有高考中的民族倾斜政策,这种单以“民族身份”划分为标准的倾斜政策是“显失公平”的。因为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接受教育机会上的平等。对于那些从小生活在城市、以及民族聚居区中的主体民族或者是地区权力阶层的少数民族的强势群体,如果再给以高考政策上的倾斜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带来的“显失公平”问题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主要是指我国在实施少数民族高考倾斜的政策上,主要针对那些因自然、地理和历史原因,在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上相比于汉族地区落后的少数民族群体在文化教育上给予的补偿,其目的是通过高考政策倾斜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急需的人才,最终使他们缩小与汉族地区的差距。

但是,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地区富裕的资源优势和国家的政策优惠,逐渐改变着少数民族地区因交通不便、信不灵息和区位闭塞的劣势状况,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赶上或超越全国平均水平,其教育基础设施和教育质量大为提高,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大为改善,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条件与发达地区相差不大甚至好与发达地区。如果不加区分再去延续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对于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的汉族学生则“显失公平”。与此同时,政策的一味延续,也会使一些少数民族学生凭借自己“少数民族身份”的“优势”从思想上放松要求,而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自己,试图在国家倾斜政策的帮扶下,去“等”、“靠”、“要”,进而养成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的习惯,最终导致他们“有文凭,无水平”的现状。这样,不但与国家的民族高考倾斜政策的初衷相距甚远,而且真正有失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因为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及公平”原则,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属于“差别补偿原则”,符合“机会公平原则”,其目的是帮助弱势人群改变其不利地位为出发点,表现为对弱者的同情的鲜明价值取向。而高考制度的选拔性体现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既然一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教育条件大为改善,从“公平”的角度上就不应参照“差别补偿原则”,而应该坚持平等自由原则。

阶层差异带来的“显失公平”问题

所谓阶层是指一个社会中同一阶级的人由于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谋生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具有相对同质性和持久性的群体。在我国,社会阶层的发展变化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因体制转轨、社会转型、阶级变化、社会重组中逐步成长起来的社会群体。

这些因社会改革和开放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在突破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意识取向的价值牢笼,在迎合时展的鼓点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下,有些逐渐发展为“社会的精英”,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富裕阶层”和“公权力阶层”两个群体,他们成为社会发展中具有较高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社会精英群体”。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很容易借助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公权力影响,享有高考中的民族倾斜政策资源。如果这一倾斜政策的制定以及在实施中监管不力,某些“社会精英”很容易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诸如篡改民族身份,进行高考移民,操弄民族预科生等。而那些来自贫困地区、收入较低的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自身社会地位的弱势很容易被排挤出倾斜政策之外,因而,使政策本身出现了向“富裕阶层”、“特权阶层”流动的特点。这种趋势不只是少数民族中的“富裕阶层”和“特权阶层”,而且也包括汉族中的“富裕阶层”和“特权阶层”。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

“显失公平”的价值冲突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基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的帮扶政策,其目的在于提升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但是,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生活和社会阶层的变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逐渐背离了初衷,其“显失公平”问题逐渐引发出多方面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

1.实践价值与理想价值的冲突

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的理想价值在于为补偿少数民族学生因为教育资源不均衡和教育机会不平等而实施的差别对待政策,其目标指向是在高考中对于那些处于不利环境中的民族学生提供“教育补偿”,进而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全面发展,最终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正义。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的实践价值是基于高考准入过程中,由于个体或一定群体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导致政策在实践中与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不一致,是政策在现实中的一种不自觉状态。实践价值和理想价值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理想中的倾斜政策未能完全兑现或者偏离了政策轨道,理想的教育公平状态没能达成。

诸如政策针对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少数民族,而在实践中从小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学生却享受了这一政策;长期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学生、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非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学生等等,却享受不到政策的倾斜,在加剧着他们的不幸,进而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些享有政策带来的机会进入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却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而是选择大中城市。这些在实践中的价值取向本身是对政策理想价值取向的背离,因而造成了政策实践价值与理想价值的冲突,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倡导与实践中的实施背道而驰。这种冲突的后果便是政策本身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2.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的冲突

教育政策作为一定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调整和协调的规范,必然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导向。高考作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一项重大事件,关系着千家万户群体的利益。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的实行,主要针对的是少数民族群体,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少数民族考生,这种基于民族“身份”实施的倾斜政策,很容易导致个体民族身份舞弊乱象,少数精英阶层借助“精英特权”为其子女“搭便车”的现象。其结果是真正需要倾斜的少数民族学生反而得不到照顾,因而出现了少数精英阶层的个体价值与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价值的冲突,其教育公平意义便大打折扣。此外,随着社会的多样化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变化,倾斜政策却不能及时调整,这样就会造成条件相当地区少数民族对汉族的不公平,城市精英阶层对低收入群体的不公平,主体民族对非主体民族的不公平,条件较好的少数民族对条件较差的汉族的不公平,进而使得少数民族个体或者社会精英阶层中搭便车的个体价值和利益与社会中多元化弱势群体价值和利益发生着冲突,这种冲突严格意义上讲是对民族“身份”倾斜政策本身的质疑。

3.民族身份价值与国家全局价值的冲突

在我国,高等教育是一种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从国家层面来讲,举办高等教育意在为国家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专技人才。因此在价值取向上突出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就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高校只有招到优质的生源,才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能够最为有实力的学生享用,因而才会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这是国家的全局价值。兼顾公平是作为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又要求政府在分配上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取均等的机会,避免因机会不均所造成的代际继承与不平等状况进一步扩大。

实施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是着眼于民族“身份”,是对民族身份价值的确认。然而,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又是基于对民族身份考生“教育补偿”的机会准入,是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高考政策变相解读,是对民族身份考生高考门槛的降低和照顾,因而在生源质量上与其他考生存在着差距,这种差距不仅存在在准入前,也存在在准入后,因差距而使学生期望值降低,因差距使学生信心不足质量不高,因而,产生了有限的教育资源不能让最为有实力的学生享用,在一定时间内,会影响高等教育的人才质量。这种因民族身份实施的民族倾斜政策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与国家“效率优先”的整体价值是矛盾的、冲突的和不相适应的,同样是对教育公平的挑战。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的改进对策

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既是国家为消除教育机会上的不均等而承担的分配与给付义务,也是各民族公民间的一种理性约定。政策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高考资源进行调整,使竞争中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的利益,在一定秩序中保持均衡,利益分配达到最大满足,最终目标使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符合教育公平原则。之所以会产生“显失公平”和价值层面的冲突,其主要原因在于政策运行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对象确认和制度约束方面出现了问题。为此,笔者主要从这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

1.树立倾斜政策制定中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教育由于影响到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其机会的平等性必将影响到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感受。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改善人的生存状态的有效途径,正义的教育制度是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基点和保障”[2]。罗尔斯也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3]。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它的每一个微小的变化都关系着成千上万考生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此,为了减少质疑,化减因质疑而引发的价值层面的冲突,切实发挥高考选拔人才的尺度和杠杆功能,其中最为根本的就是政策制定和调整中的价值取向问题。价值取向虽然属于主观范畴,受到一定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制约。事实上,社会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在不断的变化,价值取向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公平正义的民族高考倾斜政策首要的是实现个体公平和群体公平的统一,也就是既要考虑到少数民族这个民族相对体的公平,也要注意到整个国家民族的群体公平。其次要坚持教育公平相对性的价值取向。因为教育公平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平均,真正的教育公平是一个动态的承认个体差异过程,在完善民族高考倾斜政策时必须意识到这种差异,进行差别性对待,这本身就是公平和正义的意义所在。

2.建立倾斜对象确认中的多元化身份和多层次性标准

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落实的身份主体是少数民族,正是这一身份主体的突出才会产生民族身份的舞弊乱象,以及少数民族精英阶层、发达地区、城市地区少数民族子女“搭便车”等现象,因而引发对于高考民族倾斜政策公平与正义的质疑。因为以民族“身份“作为判别标准忽视了少数民族考生在城乡之间、边远地区与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别,也忽略了时代变革引发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差异和社会生活水平差异,因而政策本身的价值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为了避免不公平,在政策倾斜对象的确认上应该建立多元化身份和多层次标准。所谓多元化身份,就是改变过去的单以民族“身份”确定的标准,要在民族“身份”之下设立“区别对待”的标准,可以把民族“身份”扩展到包括处在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学生上。这种区别对待表现为(1)区域之间的区别对待。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指标、升学率、师资力量、文化发展程度制定倾斜标准。(2)不同民族之间的区别对待。要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经济条件、人口状况、教育水平。(3)同一民族之间的区别对待。要根据同一民族的城乡差别、阶层差别、教育水平区别对待。所谓多层次标准,是指在政策实施中要考虑地域差异、经济水平差异、文化差异、社会阶层差异以及少数民族受惠群体融入主流社会程度的差异给予不同等级的优惠和倾斜,目的在于让更多处于贫困、边远地区的民族与非民族考生根据自身的差异标准提供不同层次的倾斜和照顾,其意在让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以及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也能得到政策倾斜,同时适当降低社会“精英”阶层少数民族群体子女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教育入学机会的均等。

3.健全倾斜政策实施中的审核、监督机制

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实施中之所以会产生民族身份舞弊乱象和少数民族精英阶层子女“搭便车”等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审核不严、监督不力。因此,为了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高考的公平和正义,应该健全倾斜政策实施中的审核、监督和追查机制。(1)严格审核程序。现在的情况是考前报名时的审核较为严格,一旦被录取就高枕无忧了,事后很少再有追查,一旦发现作弊,也鲜有追惩措施。如果考生进入高校时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迅速作出处理,必然会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2)建立“阳光”招生监督制度。少数民族高考倾斜政策是教育公平中的“差别对待”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阳光下运行,把政策照顾的每一名考生的信息在考生所在地区的电视媒体、报纸和招生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只有这样,不会使一个弄虚作假者成为政策倾斜的对象,从而影响着政策社会公信力。(3)健全少数民族倾斜政策中的追查机制。

为了保证少数民族高考政策的良性运行和公正实施,有必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凡是在倾斜政策中弄虚作假的,无论何人何种身份,都应该从准入高校查起,一直追溯到高考报名材料的提供单位,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包括审核人员都要一查到底,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惩罚,只要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才能维护高考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

作者:斯琴格日乐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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