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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教育发展策略范文

时间:2022-07-03 03:59:14

创业法律教育发展策略

一、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创业法律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人们早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维持。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们已经逐步形成了尊重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社会氛围,法律在社会运作中起主导作用,成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模式。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而“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创业者从进入市场到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除了具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创业知识体系外,法律也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并伴随创业过程的始终的知识,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法律等。凡是没有经过法律许可或者法律不予认可的创业行为则是非法的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所倡导的尊重社会交易规则的观念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组织管理行为、有效提升商业组织的竞争力,并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创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有良好法治意识、恪守法律的创业者将是社会的主流。因此,在一个逐渐走向法治的社会,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素养,对于大学生成功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创业实用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使学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创业法律教育是满足创业主体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这四个方面。对人的发展的剖析,应密切地结合时代的特征和要求来展开。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为,第一,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是体现在现实的、实践的人,包括个人与人类。大学生中的创业者是人类群体之一。创业者的法律素质高低反映了人的发展程度。第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社会观念与价值的反映。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发展的程度,即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其行为的准则,那么,创业者必须熟悉并遵守这个准则。第三,创业者法律素质的提高表明社会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需要的极大满足;创业者的法律素质是创业者能力与素质的一部分,法律素质的高低体现了创业者作为社会主体的能力与素质的高低;同时,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的法律品质,每个创业者法律素质的不同将人与人之间区别开来,显示了创业者个体之间的独特性。所以,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过程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面临的难题

近几年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做出了不少的努力,获得了可喜的成果。高校创业教育领导机构、学校创业教育规划或实施方案从无到有;创业教育也从第二课堂走进了第一课堂,部分高校已将创业教育列入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将“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全校公选课);各高校选派一批教师参加了创业教育教师培训,创业教育教师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日趋合理;创业计划大赛在各高校蓬勃发展,影响力扩大;部分高校建立了创业基金和校内或校外的创业实习基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业实践活动。尽管创业教育的氛围渐浓,但是大学生创业率仍然比较低,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75%的高校毕业生渴望自主创业,但2012届大学生创业率仅为2%。创业教育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对创业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注重创业技巧的传授而忽视创业精神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不被重视。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指出,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教育理念与目标依然是坚持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不动摇。大学生创业教育是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实现人生价值,实现全面发展的有利条件。有学者指出“创业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企业家,更希望学生学会如何主动获取新知、创造新知,并通过有效地配置自身的各种资源,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的个人和社会价值,最终实现知识的最大效用。高校创业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影响学生本人,而且还要通过学生来影响他的家庭、子女,从而达到为几代人设定遗传秘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是向整个社会民众的心灵深入播洒种子的过程,而绝非单纯的多培养几位企业家”。可以说,创业教育是开发和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教育,其重心是大学生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提高。但目前的状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迫切需要和强烈动机,使高校曲解了创业教育的本质侧重于将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全面”二字加以诠释,而忽略了对“发展”进行理解与深化;往往把解决就业的需要作为教育的标尺与衡量指标,用以设置教育方案、内容与形式。把创业教育简单地等同于教会学生毕业时自己开办企业,在创业教育的实施方面,无论是“KAB”课程还是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两张皮”,没有融合于学校整体的育人体系之中,只注重技能的培养,不注重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更不用说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理念缺失,忽略了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漠,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因此,只有当教育者意识到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就业的需要也是创业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才能将创业教育回归到教育的本质上来。

(二)对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置不合理,注重创业教育实践课程而忽视学科课程,创业法律教育效果较差。

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创业学科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科课程包括普及创业知识的法律、税收等创业基础性课程,教授创业技巧的企业管理类课程,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的科学人文课程;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尚在起步阶段,完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学校都侧重于开展创业实践课程,比如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进行创业模拟实验、建设创业实习基地等,大部分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创业教育学科课程。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普遍现象:一是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成为少数本身就有创业意愿学生展示的舞台,却未能激发其他学生的创业精神,弱化了活动的教育意义;二是创业者在没有接受任何创业相关基础理论知识教育的情况下进行创业实践,不利于创业的成功。正如学者陈文婷等人在相关研究中指出的那样,“从理论研究和大量的经验观察来看,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创业者个人的知识结构是影响企业成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化接轨,教育则可能成为比经验更为重要的因素而影响创业的成长。创业者需拥有包括管理、常识、技能等多样化的知识结构(Shane,2000)”。创业基本理论知识的缺乏最终导致创业者的创业精神得不到鼓励和支持,创业效果较差。而其中法律知识的缺失,极易导致创业者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通过对甘肃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1.7%,不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占72%,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5.2%;已创业学生中79.8%遇到了组建创业实体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法律意识欠缺而导致创业失败的占39.6%。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因此必须重视创业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由于创业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行为的复杂过程,相关法律非常繁杂,涉及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必须对课程进行合理设置,科学确定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目前各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系统性不足,教学内容散乱且过于简单化。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KAB创业基础》、《就业指导》等课程中对创业相关法律略有涉及外,或者举办法律讲座和咨询等,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和教学培养目标,也未形成专业性、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大学生创业的现实需要。

三、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创业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

高校创业教育理念,就是高校在培养创新型人才过程中对创新创业教育信念、价值及活动准则所持有的一种认识。树立创业教育理念是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前提条件。高等学校必须明确,除了解决就业问题外,创业教育本身作为一种教育模式,仍然要坚持国家教育理念,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创业教育必须打破当前法律素质教育内容单薄甚至缺失、培养效果较差的局面。一是高校应该将法律教育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因为创业者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现象的合理评价。要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素质,必须让大学生了解更多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二是教师应意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即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中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总之,当前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理念应当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采用积极有效的方法,调动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与价值认同感与探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大学生意识到创业中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并保持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的和谐统一发展。

(二)构建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创业法律教育。

在创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只有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教学体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基本框架,通过加强课程改革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才能全面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水平。但是创业法律知识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体系,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何将创业法律知识及能力培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目标。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都具有一定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但是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学生都成为创业者。因此,应将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分为两级,第一层次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使其获得创业法律基本知识;第二层次,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发现的有创业意愿或者具有创业特质的学生,通过创业法律课程奠定基础知识之后,再通过创业法律实践、实习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分级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2)课程设置。

在课程的选择上,在全体学生创业教育阶段,侧重于通过第一课堂的形式使学生具备基本创业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将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开展,并增加《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就业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已开设课程中的法律部分的比重。对于具备创业特质或者创业愿望较为强烈的学生,经过第一阶段的训练和培养之后,这些学生对创业法律知识有了较系统的掌握,应该编著实用性强的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从创业准备阶段、创业经营阶段、解决纠纷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教材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选修课开展,进一步提升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最终能够实现创业精神与法律意识的融合培养,从而有效地指导大学生创业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3)课程方案。

据调查,大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课本第七章涉及到大学生创业和就业问题,第五章、第六章是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就业指导》课和《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四的第一学期,由于国内高校没有适用统一教材,并且讲授这两门课程的大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所以各高校在实际授课中,并不注重创业法律知识的讲授。针对这种情况,在课程方案的设计上,应当注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授课,由于学生刚刚进入大学,对专业的认识、对创业的分析和看法并不是很理性,要着重进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大学生KAB创业基础教育课程》、《就业指导》的授课中,学生经过前两三年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对自己和社会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就业、创业有了更清醒和理性的分析和选择时,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并适当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以增强学生运用创业法律的能力。当然,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创业特质的学生,应选用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

(4)师资建设。

教师是创业教学活动中的重要因素,不容忽视。我国进行创业教育的教师主要是管理类专业,有些学校甚至是不问专业背景,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工作由学生政治辅导员或者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而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由非法学专业的教师讲授难免有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之弊。所以,欲建立一支良好的具有创业素养的法律教师队伍,就要以校内法学教师和外聘专业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为主体,兼顾师资队伍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加强普通创业教育教师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技能培养。

作者:汤艳春马福云李萍单位:兰州工业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兰州工业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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