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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教育创新风险整治机制范文

时间:2022-06-27 08:13:41

国外教育创新风险整治机制

高校的教育行政人员是高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在工作时是否能够创新管理制度,关系到是否能够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创新。然而,教育行政人员在进行管理创新时也是有风险的,如果创新未能成功轻则不能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重则会阻碍高校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创新,对高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构建高校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的治理机制,也就是用“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来应对教育行政人员的创新风险,即公私部门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为降低或消除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而共同采取的管理机制,包括整个治理系统的治理结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方式等。美国作为世界头号高等教育强国,其在高校教育行政人员的创新风险治理领域已经形成了许多风险治理组织,了解这些组织的创新风险治理机制能够给我国相关机制的创建提供有益借鉴。

一、治理结构风险治理机制的基础是“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威廉姆森,他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时将“治理结构”定义为“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其中得以决定的组织框架”[1]。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使系统内各要素维持良性互动关系的组织结构,而就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机制来说,它想要发挥创新风险治理的作用也依赖于形成合理的创新风险治理结构。一般来说,人们以进行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第三部门组织为界,可以将治理结构分为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现分别加以介绍:

(一)网络形外部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结构是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与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组织结构(见图1),就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机制来说,其外部治理结构是一种网络形结构。美国社会上存在许多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University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Association),它将帮助大学中的教育行政人员把应对管理中的各种创新风险当成自己的首要目标。另外,美国还有一些教育中介组织只是针对大学中的某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员,将风险治理的重点聚焦到管理中更加具体的问题上,相关组织有“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CollegeandUniversityBusi-nessOfficers,简称NACUBO)、“全国学院和大学律师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CollegeandUniver-sityAttorneys,简称ANCUA)、“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ofGoverningBoardsofUniversitiesandColleges,简称AGB)等,这些组织与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一起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网络,在治理结构上为降低教育行政人员的创新风险提供组织保障。

(二)金字塔形内部治理结构

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第三部门的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以美国的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为例(见图2),该组织内部是一种金字塔形结构,其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组织目标、战略方向和政策。董事会下面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协会的全部官员组成,在董事会的两次会议之间行使对协会的管理权力。为了处理协会的各种具体事务,执行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各种常务和临时委员会,包括年会委员会、附属委员会、交流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政府和监管事务委员会、荣誉委员会、协会间联盟委员会、成员身份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业发展委员会、风险成本特别小组、东北地区会议委员会、中西部地区会议委员会、西南地区会议委员会、西部地区会议委员会、全球特别小组等[2]。金字塔形结构保证了组织行动的统一,按工作性质组建部门又可以将相关的专业人员集中到一起,能够保证组织活动的专业化和高效率。

二、决策执行式的组织部门间关系

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整个系统的各要素之间还需要通过互动,建立起各种相互关系,而在各种关系中,对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影响较大的是创新风险治理组织的组织部门间关系。以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为例,该组织内部的主要部门是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其他各个常务或临时委员会,它们之间是一种决策和执行关系。其中董事会是组织的决策机构,它负责制定创新风险治理的政策,实际上也是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决策机构。由于董事会的决策主要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作为一个会议机关,它对所制定的政策只是一些宏观的大政方针,且缺乏执行力,因此,协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以及各个常务和临时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的政策,从而将董事会的创新风险治理政策落到实处。

三、共同协商运行方式

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的治理系统中各要素之间关系主要是从空间的维度描述要素间的相互作用方式,而创新风险治理机制的运行方式则是从时间的维度描述各要素的相互作用过程,这种作用过程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成立风险治理委员会

美国的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都将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的治理作为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组织的具有决策权的部门就相当于创新风险治理委员会。组织的这些部门的人员构成对于创新风险治理效力的关系重大,因此,这些组织一般具有较为完备的人事选拔制度。以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为例,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机构年会,由所有成员机构的代表参加。组织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里一共有12名董事,是由4个地区性协会通过投票的方式从成员机构中选出的,每个地区性协会要选出3名董事。董事选出后要由协会会长或地区性协会的秘书向全国性协会的秘书书面确认被选出董事的名字、候补者的名字,以及哪个候补者对应哪个董事。想要免除一个董事的职务需要董事会2/3投票通过才行。董事会中还包括9名自由董事,这些人要从协会的执行治理委员会(ExecutiveGovernanceCommittee)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也要从成员机构中选出,而董事会的前主席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中要继续担任自由董事。在一般情况下,协会的会长也可以参与董事会,他拥有投票权,但在董事会主席的要求下可以不出席董事会议或只出席部分董事会议。可见,协会不但要求其年会的组成人员囊括所有成员机构的代表,而且其董事会成员也完全由成员机构中的商务官员组成,且能够代表协会所涉及的各个地区,这样就能保证协会的相关决策能够体现成员对创新风险问题的普遍认识,真正在创新风险治理方面发挥实效。

(二)进行风险决策

有关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决策由教育行政人员风险治理组织通过各种会议作出。以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为例,该组织的成员机构年会享有组织的最高权力。该会议是全国性的,它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会议的结果是推出包括与高校商务官员创新风险治理有关的各种项目。此外,如果新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创新风险问题,董事会还可以举行成员机构的特别会议,以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商讨,帮助高校商务官员克服所面临的创新风险。在协会制定的所有创新风险治理政策中,相关的战略规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它不但能够为创新风险治理指明战略方向,还能提高协会与相关组织的合作水平,增进协会的服务效能以帮助协会成员机构更好地在本校进行风险管理。协会最新的战略规划是在2010年7月23日的《NACUBO长期战略规划(2011~2013财年)》。该战略规划确定了未来的3个战略目标,其中第三个战略目标与风险治理的联系较为紧密,即要发现高等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并为其解决未来的问题提供更多的帮助。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协会确定了6项优先工作[3],它们是:1.利用已有的数据并进行新的研究来发现和相关信息,使高校能够知道未来高等教育可能面临的问题;2.发现商务官员未来可能需要的新技术;3.促进高等教育机构领导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共同探讨可能会影响高等教育未来的问题;4.开发新工具和新模式来分享资源和服务;5.开发连续性规划机制来帮助应对可预见的首席品牌官/首席商务官的人事变动;6.加强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商业合作者或其他单位的合作。以上的6项优先工作主要是从信息、开发新技术和促进行政人员交流等方面来帮助高校中的教育行政人员发现和应对工作中包括创新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而要实现这个任务就必须提高协会与相关组织的合作水平,增强协会的创新风险治理能力,即要增进协会的决策力和执行力来实现。为此,战略规划中确定了三项措施:第一,要通过定期对成员机构进行调查来促进全体成员的决策。这主要涉及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年会所作出的风险决策的代表性问题,即全国年会上作出的决策要能代表成员机构的利益,这也反映了创新风险治理对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要求。第二,要规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特别会议的活动的数量、类型和时限。董事会主要是根据全国年会的决议来制定具体的风险治理政策,为了使相关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全国年会的精神,对董事会的活动需要有所规定,以保证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要规定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的活动的数量、类型和时限。风险治理政策的执行由董事会下面的各个委员会来承担。董事会设有两个常务委员会,即执行治理委员会、财务和审计委员会。有时,如果获得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董事会还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除了常务委员会,协会还有其他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建立,但不履行协会的管理职责。这些委员会主席和成员都由董事会主席任命,其成员可以包括董事会之外的协会成员。可以说,这些委员会是董事会政策的执行者,完善其相关活动制度,有利于增进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协会创新风险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风险治理措施的实施

在确定了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政策之后,教育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一般还会通过一些具体措施来落实这些政策,以帮助教育行政人员克服所面临的创新风险,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信息资源、组织交流活动、推出研究和教育项目、给予奖励资助等。例如,在提供信息资源方面,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协会在网站为成员提供了许多资源,如网上图书馆、相关调查、各种出版物、成员观点、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就业信息、成员通讯录等,这些信息是协会进行风险治理的重要资源,对于促进成员改善本校的风险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在组织交流活动方面,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会通过召开各种会议来为成员创造交流的平台,使成员通过讨论和互动丰富对管理创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解决管理中的问题,减少创新活动中的风险。以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2010年召开的第41届年会为例,会议的主题是“跨越风险之河”(BridgingtheRiversofRisk),它为成员提供了很多教育和交流机会,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出了许多突出之处:1.60多场分组会议发言,30场分组会议和4场及时性一般会议;2.两场会前讲习班,主要是提供高等教育风险管理的简介,并指导人们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进行风险管理;3.提供许多建立网络的机会,创造持久的关系,并与高等教育风险管理领域的同事分享问题和解决办法;4.成功开展了第三届志愿者活动———URMIA在关注(URMIAcares),主要服务于四个慈善组织。此外,为了方便成员交流,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还为成员提供了群发邮件系统。该系统是协会与其成员以及相关组织进行交流的必备工具,可以节省时间,有效地提高交流的效率。针对教育行政人员创新活动中的具体问题,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还会推出一些研究和教育项目,帮助教育行政人员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如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每年都会推出针对高等教育商务官员的基础、中级和高级课程,以促进这些教育行政人员的专业发展。在众多课程中有许多是关注教育行政人员的创新能力的,从而能够使他们更好地应对创新活动中的风险。例如,一门名为“CAO/CFO合作:在经济困难时期有效地工作”的课程主要是帮助首席商务官员(chieffinancialofficer,简称CFO)在经济困难时期创造性地与首席学术官员(chiefacademicofficer,简称CAO)合作,这是因为面临经济危机,教育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只有对当前的情境达成共识,能够形成共同的目标和战略,才能很好地应对所面临的挑战。经济危机不仅给高校的正常运转带来威胁,而且也为高校创造创新的机会,而是否能利用这个机会则取决于商务官员与学术人员建立创造性的合作关系。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开设的这门课程就是要帮助他们建立这种关系。另一门课程名为“思想领导者项目”,该课程也是帮助高校中的首席商务官员应对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不断变化的环境。该课程主要是让高层领导者接触相关的权威资源和专家,使他们能够丰富自己的知识,反思已有的观点,并受到启发开展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活动,从而引领高等教育的变革,开创新的前进路径[4]。在给予奖励资助方面,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经常会推出一些奖项,通过为成员高校及相关的教育行政人员的创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其应对创新活动的经济风险。以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的创新奖(NACUBOInnovationAward)为例,该奖项旨在奖励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商业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成就,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程改进,即认可高等教育机构在过程管理方面的创新性行为,促进其开发新的管理项目,根据本校的需要改进管理服务活动;二是资源改善,即认可高等教育机构在资源管理方面的创新型行为,促进其根据本校的需要减少成本,提高收入或提高生产力[5]。各个风险治理组织在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机制的运作方式方面采用的都是共同协商模式,这是因为这些创新风险治理组织对于组织的机构成员或个人成员来说并不具有很大的强制力,它的组织目标的实现并不是通过制定具有极大约束力的政策强制成员高校必须执行,也不是要代替各个高校的行政人员进行创新风险管理,而是要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交流和互动的平台,或是为他们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因此,各个风险治理组织一般都是首先了解各个高校相关人员的风险治理状况,然后再根据当前趋势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制定一些指导文件,推出一些会议和项目,以提高各高校教育行政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风险的治理目标的实现。

四、启示

美国高校中的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主要组织都是社会上的教育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将风险管理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如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协会。而另外一些教育中介组织虽然不是直接与风险问题相关,但它们在推动教育行政人员工作的时候,都承认提高他们的创新力对于教育行政工作的顺利完成和高校的有效运转的重要意义。正如全国学院和大学商务官员协会会长约翰•沃尔(JohnWalda)所说,“我相信成功取决于使用新的方法、探索新的观点,并对创新不懈追求”[6],美国第三部门的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正是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他们创新风险治理者的角色,虽然由于具体使命不同使他们所出台的风险治理措施也不尽相同,但其创新风险治理机制大致相同,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治理机制可以提供有益启示:第一,应促进第三部门的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的建设。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只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尚未形成,不能有效地发挥第三部门在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第三部门相关组织的建设,为其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完善其治理结构和运行制度,以使其能够有效地承担起风险治理的任务。第二,应完善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的治理程序。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形成完善的风险治理程序,这就要求风险治理组织成立具有代表性和专业性的风险治理委员会,进行有效的风险决策,并尝试引入风险评估程序,以使其制定的政策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第三,应丰富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的具体措施。由于教育行政人员创新风险治理组织针对的具体人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的不同,其所出台的治理措施也具有各自的特点。教育行政人员的创新活动有着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相关组织应制定多样的风险治理措施,丰富对教育行政人员的服务形式,从多角度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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