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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技术创新的构成分析范文

时间:2022-06-14 03:31:35

高校技术创新的构成分析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产业发展的日新月异,使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中起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关键因素。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仅依靠其自身能力,不能充分达到技术创新的目的和效果,这就需要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根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效率,加快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而法律保障是推动创新体系建设最有力的保障,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1高校技术创新的构成

高校技术创新是指以高校中从事技术研发的相关人员为主体,利用和整合企业、政府、金融、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资源与功能,以技术发明或改进为目标的一种创造活动过程及其结果①。由此可见,高校技术创新既作为一个完整的活动过程而存在,同时又是一个由多个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高校技术创新的构成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科研机构———进行基础应用开发研究,为高校技术创新提供科研成果;2、院系专业———为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培养人才、作为一个单位进行科研开发;3、学校创办或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4、试验机构———将实验室成果进行检验,发现和解决扩大生产可能出现的问题;5、技术创新管理部门———即科技处之类,对高校技术创新的整体活动进行管理;6、技术创新服务部门———包括咨询机构、创业中心等,为技术创新提供各种服务;7、法律环境与知识基础———这两个方面对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起着基础和保障的作用。

2高校在技术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高校相对于企业与科研机构等技术创新主体有着其特殊性,在我国,高校在基础研究的技术创新能力上远远高于企业,除了从可严重直接获益外,还能吸引政府和社会的投入;高校的人才培养为企业等主体的创新人才提供来源,因此,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带动整个社会创新能力的提高。高校在数量和创新人才上都高于科研院所,并且高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更为密切,因此,高校在技术创新的活动中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技术创新已经成为高校教育和科研之外的第三个重要功能,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知识积累是其参与技术创新的条件,但因其并不拥有技术创新的全部资源,因此必须与其他资源拥有者的合作。高校在技术创新中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教育性质使其与企业等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其介入技术创新系统时,会产生很多问题。作为技术创新的特殊主体,高校的技术创新人员即研发人员也有着特殊的地位。他们的性质与企业员工类似,同样拥有技术创新的知识和精神,但他们又与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不同,其研发成果必须与企业的相关资源相结合才能够转化为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产生利润。因此,想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必须发挥每个主体各自的优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是高校的重要职责和社会使命,也是促进高校自主创新、培养创新人才的重大举措。在这一过程中,高校是建设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有助于科技新知识的传播;是建设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利于发挥技术创新的先导作用;是建设科技攻关的基地,利于发挥关键技术的攻坚作用;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利于发挥为地区经济和企业科技发展的服务作用。实践证明,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最有效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高校上述的特点都能充分发挥,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创新突破难度较大的产学研项目上,高校更是发挥了核心主体的作用。

3高校技术创新的优势与阻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技术创新工作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学科配套、专业齐全、力量雄厚的高校技术创新体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许多科研基地、研究成果众多,提高了我国整体的科技水平、推动了经济增长。高校技术创新有许多优势:智力密集、成果丰富,有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有丰富的图书、网络和人才,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优质的土壤;许多高校都有优势学科,在这些领域内有着领先的科研水平;科研经费和项目相对充足,有较好的科研态势;高校科技产业在技术创新中具有最完整性的企业,从开发到市场都可以自主完成;高校进行技术创新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输送人才。目前我国高校已拥有相当数量的科研成果,但是由于高校基础和条件的差异性、不统一性、环境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工作本身的艰巨性,致使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优势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投资主体单一,增大了经营风险;学校对其科技企业的干预过多,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成长;选拔人才的机制不合理,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成果的转化率低,许多成果没有市场价值。而影响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就是关于高校技术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可以说法律保障体系框架的构建已初现轮廓,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有效展开提供必备的基础条件,但主要凸显的是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高等院校在技术创新格局中所起的重要角色作用,已然决定了它们的行为、利益等的规范和保护也同样需要关注,但现行制度保障限于规章、政策,相关法律缺失,执行上权责不清、救济不力,显然成为高校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阻碍。

4高校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新思路

技术创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促进。许多科技先进国家都注重高校技术创新制度的构建与创新,从而推进了高校技术创新的发展及技术创新体系的健全。美国颁布了《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贝克一多尔法案”、《技术转化法》等,分别促进高等院校与工农业生产联系、转移高校知识产权、促进高校成果转化等;德国颁布了《关于研究和发展条例》、《高等学校宗法》规定技术创新活动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法律保护等;日本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对高校技术创新的税收、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对产学研合作予以法律保障,并建立风险企业实验室,促进产学合作;法国政府制定了单行法规,对高校的技术创新人员进行奖励和优惠等;英国政府启动的“区域创新战略”计划;加拿大政府设立创新基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产学合作;俄罗斯通过了“关于高等教育界与科技界协作的机制与形式”的决定。针对我国高校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现状,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一些新思路:

4.1明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体责任,促进高校融入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有利于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积极推动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但由于时间短、经验少以及体制的原因,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产学研联合中各方利益分配、交易费用原则适用性、风险分担和联合模式综合评价问题等。另外,实现产学研的结合,要建立在政府、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其他相关机构形成合理有效的技术产业化链条基础上,但过去由于缺乏保障相关措施,这个链条断裂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暴露出了我国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因此,在我国技术创新保护立法中应明确高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地位,制定和贯彻落实鼓励产学研合作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比如尽快指定有利于产学研之间人员流动、成果转化、创新过程中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等方面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国资委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其中提出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等一些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条件,可以说是强调联盟契约的合规性,保障了联盟发展的组织性、有序性,也保护了联盟成员的自身利益,也因此促进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通过建立产学研基地和联合创新平台,以及加强科技服务和推广先进技术,使得高校更好地融入到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中去。在实践中,创新体系各要素之间的互动机制还没有建立,科技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并且许多高校在这个体系中不能明确自己的责任,不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更好地为区域技术创新服务: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建立有当地特色的科技园区,使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得到发展;加强高校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建立相关专家知识网络,吸引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的各种专家参与,推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积极发挥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的各种优势和作用,充分利用高校科技园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技术创新的产业化转变。

4.2制定综合性的技术创新管理法,完善技术创新的保护管理制度技术创新不是由制度决定的,但制度对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影响,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作用,一方面表现为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界定,降低其外部性影响,保护创新者对成果权利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制度来降低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环境的不确定程度。技术创新必然要求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而原有制度中关于技术创新的问题有的不存在,有的不完善,因此,建立一套促进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创建新的技术创新的制度就意味着原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而在法制社会里,没有合法性依据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是难以得到支持和保护的,因此,这种变化要想得到确认和维护,就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通过法律来承认和保护。否则,只会对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阻碍其发展。新的技术创新制度首先要理顺技术创新的管理流程及各创新主体的职责分工,而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之一,也必然会受到保护和发展。其次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科研政策和优惠条件,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氛围,吸引教师科研人员投入到科研开发和创新当中,增强高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凝聚力。

4.3加强健全保护高校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高校来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决定其竞争地位,才能使其技术创新收到预期的回报。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这三大法律特征,要求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促进高校技术创新的发展。具体表现在: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使技术发明专利成为无形资产、对创新成果的评价更加科学和规范、为高校技术创新建立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目前为止,我国已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建立了基本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并相对完善。但高校是知识产权流失的重灾主体,而原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能涵盖高校技术创新中出现的新问题,导致我国高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面临着许多问题:科技成果所属权和署名权争议、技术转让纠纷的处理、人才的肆意流动造成知识资产流失、成果产权不明确,校科技产业与母体之间知识产权转化问题等。因此要不断地完善我国的高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首先,大力完善专利制度,改变现行的技术成果鉴定和管理制度,促进高校申请技术成果专利,在《知识产权评估法》和《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高校专利评估工作。第二,组建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证书制度,引导高校在此基础上创建具体可行的措施,明确与高校毕业生、离退休职工等签订知识产权确认书,保证高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细化高校技术创新成果转移的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高校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第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资料平台,使得高校技术创新的各个过程中,都能对其产品和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检验,避免重复开发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除了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外,还要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师生员工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主人翁意识;增强技术创新人员的专利权、著作权、成果所有权等基本的维权意识,学会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此外,高校也要从自身出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有意识地保护学校自主创立的知识产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所的作用,更有效地处理各类技术创新引起的纠纷,保证学校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正常进行,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地为高校技术创新活动服务。

总之,影响我国高校技术创新的因素有很多,在立法、执法和监督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因此,在建立健全高校技术创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完善其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建立救济渠道、加强监督等,这样才能真正从法律上保障高校技术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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