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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论文范文

独立审计论文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王慧(2009)在《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研究》中采用博弈论模型对非称信息市场中审计方与委托人之间的行为进行模型假定,假定委托方有两种行为:购买与不购买。审计方也有2种行为:不守信用与守信用,并分别假设了在守信用与不守信用情况下,审计方所提供了两种不同审计产品,一种为高质量的审计产品,另一种为低质量的审计质品,并对是否提供高、低质量的审计产品进行了概率假设。通过模型发现,只有当审计方守信用的概率高于委托方的收益时,审计师才会守信用提供高质量的审计产品[9]。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创建高的社会信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信用溢价”。信用溢价是以独立审计的高社会信用为前提的,为了获得信用溢价,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得到的审计收费要高于其审计成本,且审计成本要高于市场均衡成本;如果审计收费不能满足其高于市场均衡成本,则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选择声誉策略。而这种审计溢价则于审计师及事务所产生了激励效应。但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溢价不完全等同于审计收费较高。高信用事务所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溢价被称为声誉溢价,而通过政府管制而获得的溢价只能称为垄断溢价。事务所的运行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准入,各级政府可能会因与事务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将特定的业务全权指定了某些家事务所,使得这些被指定的事务所收取得的费用超过其均衡成本及为完成该项业务而付出的多余人力成本以外的部分,这些超额部分就是政府垄断溢价。当然,审计溢价会因不同的审计业务复杂程度而不同,也会因被审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不同而不同,还可能会因为不同规模及信誉的事务所而有所不同。DeAngelo(1981)第一次提出审计师声誉假说,认为较大的事务所更能抵制来自客户的压力并能较好地维持自身的独立性。Dye(1993)对于审计溢价进行研究,认为较大的事务所收取较高的审计溢价不仅仅是由于其较高的审计质量,而是在于其失败时可以提供一种保险。

二、独立审计社会信用惩罚机制运行机理

与激励机制对应的是惩罚机制。如果说激励机制是在事前促进审计师保证审计质量并维持社会信用,那么,惩罚机制则是在事后起到保证独立审计社会信用得以良好运转的作用。由于审计市场是信息不对称严重的市场,且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难以观察,审计方比委托方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从而为审计师采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前提。根据柠檬市场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会遭受淘汰,而劣等产品则会逐渐占领市场,从而取代好的商品,导致市场中都是劣等品。如果审计费用较低,那些实际能力较高的审计师及事务所会因为其价格无法满足额外的审计成本而退出审计市场,相反,实际能力较低的审计师及事务所则会进入审计市场,长久下来结果是审计市场上审计质量的平均水平在下降,委托人在得悉这一情况后再次购买审计服务时愿意支付的审计费用会进一步降低,从而又会导致实际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进一步退出市场。声誉机制能给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师带来溢价收入。但对声誉的毁损却是一次性的,只要审计师发生了审计失败,长期建立起来的声誉就会一次性贬值,审计师将受到精神上的道德谴责和物质上的经济损失。具体来说,审计声誉惩罚机制的运行路径是:(1)审计师发生审计失败;(2)市场收到审计师审计失败的信号;(3)市场调整对发生审计失败的审计师的审计质量评价,并出售其客户的股票,从而引起审计师客户股价的显著下跌和企业价值的下降;(4)受到不利影响的企业与声誉受损审计师解除聘约或要求其降低收费,最终导致审计师因声誉受损下降而承受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三、独立审计社会信用惩罚效应实证检验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迎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好恶成为其考虑中的相关因素。这是由于政府具有审批事务所是否进入证券市场准入资格的权力,只有经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审批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上市公司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在这种行政划分市场准入的模式下,对审计师而言,影响其市场份额的关键在于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部门,且有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本身也属于政府部门。这种行政监管的结果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师的关注焦点均在于行政处罚的后续影响。在年报审计市场中,财政部和证监会实施年度抽检的例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交纳了罚款以后,意味着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面临的监督压力会减小,因此,只要处罚不涉及到其证券服务资格,且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对审计师声誉缺乏需求,其市场份额并不会受影响。而新股发行市场与年报审计市场的重要差别在于,申请新股发行的公司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并且在获批后还有一段较长的等待期,任何瑕疵都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注册会计师一旦有处罚记录会面临更多地来自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了规避证券监管部门对问题事务所的差印象从而影响其上市进程,准上市公司会尽量回避此类事务所。因此,为准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师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其在新股发行市场的市场份额会显著下降。据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H: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的当年及次年在年报审计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审计收费并不会下降。本研究主要以2005—2008年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剔除2年内被撤销和合并的事务所以后,涉及事务所17家作为实证研究样本的处罚案例。2006—2008年这3年中,对于受到处罚的事务所来说,从客户的绝对数量方面来看,每年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后两年的平均客户量都是增加的,没有出现减少的情况。具体来说,各年客户数量的增长幅度分别为31.94%、82.14%和63.38%。我们还计算了从2005—2008年每年上市公司客户总量的增长比率,分别为4.21%、8.09%、4.97%,远远低于受处罚事务所客户量的增长幅度。受处罚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市场份额来看,将受处罚后两年市场份额与处罚当年相比较,其变动比率分别为0.48%、1.17%、2.82%。而未受到处罚的事务所在相同期间市场份额的变动比率分别为0.26%、2.25%、-0.31%、0.32%、0.29%和-0.26%。相比来说,受处罚事务所在2003年和2004年的市场份额变动比率要低于对照组事务所,而在其余的4个年度均要高于对照组事务所,尤其是2008年。总的来说,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后两年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为0.98%,而没有受到处罚的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增长率是0.51%,受处罚事务所的市场份额的增长率也要高于未受到处罚的事务所。综合来说,事务所受到处罚后,声誉下降并没有带来客户的流失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反而是增加了,且增长比率要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验证了假设成立。

四、结语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本文的研究假设通过混合面板模型进行验证,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其中FROEt表示t期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由于预测数据无法获得,这里FROEt采用曾颖和陆正飞(2006)、蒋琰和陆正飞(2009)的方法,由t期期末每股收益与t期期初每股净资产的比值获得。GLS模型要求采用至少12期的预测数据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本文设定T=12的预测区间,对于终值的前三期采用实际数据计算获得,而对于后9期采用递延或者迭代的方式求得预测数据。其中,FROEt从t+3期开始向行业平均水平直线回归,从t+12期开始保持在行业均值水平。而Bt在有实际数据的年份以实际数据替代预测数据,此后以迭代的方式求得,公式如下:Bt=Bt-1+Bt-1×FROEt×(1-K)。其中k为近5年的股利分派率平均水平。GLS模型的含义在于股权融资成本是使得企业未来各期净现金流的现值总和等于当前公司股票价格的内含收益率。(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包括审计意见(adopinion)、审计质量(adquality)与金融市场环境。其中,参考朱凯和陈信元(2009)、魏锋(2012)、魏志华等(2012)将审计意见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与非标准意见,以虚拟变量衡量,其中保准无保留意见为1,其他意见为0。由于公司审计的统计截止日期为年末,但披露时间为下一年第一季度,故而选取审计意见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雒敏和麦海燕(2011)、徐寿福(2012)、张鸣等(2012)以会计事务所的实力即“国际四大”或者“国内十大”作为审计质量的度量,本文借鉴前人观点,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为国际四大则审计质量为1,其他为0;金融市场环境则引用樊纲等(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的市场化指数衡量。(3)控制变量。综合相关文献的研究(D.Henry,2009;支晓强和何天芮,2010;Z.Lin,et.al,2011;CF.Baum,et.al,2011;张宗益和骆垠杏,2012;杨兴全等,2012),选取企业性质(cqxz)、资产规模(lnasset)、资产负债率(lev)、盈利水平(roa)、成长能力(growth)、账面市值比(btom)、风险系数(beta)、资产周转率(captur)、股票转手率(stotur)等反映企业特征的控制变量,同时设置行业、年度虚拟变量控制行业、年度差异。变量定义如表(1)。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选择2007年至2009年沪深A股有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为基本样本,由于股权融资成本的计量需要未来3年预测数据,本文以实际数据的计算值替代,故而实际样本为2007年至2011年。样本删减的过程中:(1)剔除股权融资成本在[0,1]范围之外以及存在数据缺失的公司;(2)剔除ST、PT公司、金融业公司,由于注册地在西藏的公司市场化水平与其他地区差异过大,同时删去注册地在西藏的上市公司;(3)剔除各个变量数据存在异常与极端值的公司。经处理得出1195家公司每年的平衡面板数据。市场化指数源自樊纲等(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股权融资成本通过财务数据进行计算获得,通过Matlab编程获得批量股权融资成本数据。文章实证过程采用Stata12软件。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通过样本描述性统计表(3)可以发现,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差异较大,最大值为0.8400,而最小值仅有0.0002;独立审计方面,从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均值为0.9598可看出绝大多数公司都能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其财务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由于差异不大看不出审计意见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于是做出审计意见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分组描述,由表(3)发现,审计意见为0时股权融资成本均值为0.0458高于审计意见为1的股权融资成本均值0.0419,初步符合本文假设。然而对比审计质量,仅0.0675的均值说明只少数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聘请高质量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并不是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外部治理方式。市场化指数最大值为11.8,最小值为3.25说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显著,不同注册地的上市公司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金融环境中,很可能成为影响股权融资成本的因素之一。

(二)回归分析首先进行是全样本的多元回归,同时为了考察不同企业性质是否会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独立审计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本文还按照企业性质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4)和表(5)所示。可以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表(4)的6种回归模型与表(5)的结果均表明,审计意见均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即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比获得非标准意见的上市公司承担更低的股权融资成本,并且审计意见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股权融资成本,该结果说明审计意见作为外部治理的一项方式能够有效补充内部公司治理,促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影响投资者的预期与资金投向进而作用于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验证了假设1。(2)表(4)的模型2、4表明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即聘请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承担更低的股权融资成本,但是二者关系不显著。然而在表(5)的分组回归结果中,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正相关。出现两种迥异的原因可能是,审计质量与公司治理存在两种效应:一是高质量审计能够提供更有效的信息披露,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种治理机制,能够降低企业内部的管理层与股东冲突,提高企业营运效率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雒敏和麦海燕,2011;魏锋,2012);二是问题越突出的公司越有聘请高质量的外部独立审计的倾向(曾颖和叶康涛,2005),故而高质量审计同时反映企业内部治理问题,影响投资者的预期进而影响股权融资成本。综述所述,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不确定,由治理效应与信息披露效应的相互作用决定。假设2没有得到验证。(3)金融市场环境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环境直接影响股权融资成本,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具备更加效率的竞争、交易机制,更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更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进而减少企业融资的效率损失,降低股权融资成本;二是金融市场环境通过加强独立审计的治理作用影响股权融资成本,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使得投资者更为全面的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能力,作为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独立审计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进而影响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表(4)模型5中,金融市场环境对权融资成本的直接影响系数为-0.0004,并且二者关系并不显著;而模型6中,审计意见与金融市场环境的交叉变量的系数为0.0056,并且审计意见、金融市场环境、二者的交叉变量均与股权融资成本关系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金融市场环境主要通过第二个途径影响股权融资成本。假设3得到验证,但关系不显著,假设4得到验证,关系显著。(4)性质不同的企业,其股权融资成本受到独立审计、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国有控股公司比民营控股公司承担更高的股权融资成本。由此,按照企业性质对金融市场环境、独立审计与股权融资成本进行分组回归,得到表(5)。可以发现,一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审计意见系数、金融市场发展系数的绝对值为0.0811和0.0085,分别大于民营企业的0.0197和0.0021,并且审计意见、金融市场发展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更显著,即独立审计、外部治理环境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影响更甚。这意味着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与信息披露强度较低、问题更突出,外部治理的改善能够显著降低其股权融资成本。二是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正相关,再次证明了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不确定。

(三)稳健性检验为了考察研究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包括:在计算股权融资成本时将预测期从12期延长到18期;对审计质量的衡量从国际四大扩大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的排名前十的会计事务所;增加公司治理的控制变量,如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两权分离等;将金融市场发展的衡量指标替换为金融业的竞争程度。不管是改变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或是控制变量,研究结果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实证结果基本稳健。

三、结论与启示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针对独立审计质量监控体系存在的政府监管功能的部分缺失、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信息使用者监控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本文从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市场机制、信息使用者四个维度构建了独立审计“四位一体”质量监控体系(如图1所示)因素充分发挥各自作用以实现审计质量的提高。因审计信息这一各监控主体都需要使用的对象而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四位一体”质量监控体系“网链结构”。在独立审计“四位一体”质量监控体系中:独立审计居于网链结构的中间部位,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其本身是审计质量监控体系中行业自律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保障审计质量的最终落脚点。政府监管方面:独立审计执行者为政府监管提供反映审计质量的相关信息,接受财政部、审计署及地方审计机构、证监会等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管;同时政府通过制定及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查处审计违法违规事件、处理与协调监控中出现的问题来对审计执业质量进行监管。我国目前独立审计质量监控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另有部分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非审计方面的专门法规,法规不少,但在具体执行办法、执业违规认定、审计质量奖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需完善。审计质量监控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机构是各种规定的制定者及执行者,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存在不少,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并不多。虚假信息给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但受到的处罚较低。在最近曝出的阳煤化工造假案中,阳煤化工通过多份虚假合同多计收入约42亿元,占阳煤化工2012年销售收入216亿元的19.66%,但四川证监局的处罚仅是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相关高管被出具警示函并被责令培训等,可见处罚与收益差距甚大。行业协会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负责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培养,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以此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从会计师事务所来看:虽然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建立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但在制度设计及执行方面有待加强。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也卷入其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还承接了美晨科技和恒大高新IPO审计,两家公司都在上市一年半后业绩均大幅“变脸”,美晨科技、恒大高新2012年净利润下降幅度分别达63.57%、50%。另外,在很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审核不严、未勤勉尽责甚至存在共犯同谋的现象。市场机制方面:不论是采用有限责任还是合伙制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独立主体,仍会受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只是其提供的服务属于鉴证业务,与一般的服务相比较为特别。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仍受市场经济规律的约束,事务所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便是一种监督机制,从而推动相互之间提高质量以获得更多客户。目前审计行业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跳水”收费及“注水”业绩方面,难以保证“质优者得胜”。很多企业虚假的财务信息能“逃过”审计人员的“法眼”,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人员不够勤勉尽职、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加强,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行业竞争压力而不得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否则有可能面临“解聘”威胁。

信息使用者方面:从广义上来说,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政府、审计同行、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所有主体。投资者是所有信息使用者中最关心企业信息真实及审计信息的主体,也是审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所投资企业或欲投资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从而对独立审计形成一种监督机制。除独立审计人员之外,对企业财务信息最关心却又无法直接接触和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则是现有和“潜在”股东。但很多股东在购买股票之前可能还比较关心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但要查实信息是否真实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潜在股东往往不愿意付出这些成本。,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以此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从会计师事务所来看:虽然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建立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但在制度设计及执行方面有待加强。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也卷入其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还承接了美晨科技和恒大高新IPO审计,两家公司都在上市一年半后业绩均大幅“变脸”,美晨科技、恒大高新2012年净利润下降幅度分别达63.57%、50%。另外,在很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审核不严、未勤勉尽责甚至存在共犯同谋的现象。市场机制方面:不论是采用有限责任还是合伙制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独立主体,仍会受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只是其提供的服务属于鉴证业务,与一般的服务相比较为特别。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仍受市场经济规律的约束,事务所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便是一种监督机制,从而推动相互之间提高质量以获得更多客户。目前审计行业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跳水”收费及“注水”业绩方面,难以保证“质优者得胜”。很多企业虚假的财务信息能“逃过”审计人员的“法眼”,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人员不够勤勉尽职、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加强,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行业竞争压力而不得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否则有可能面临“解聘”威胁。信息使用者方面:从广义上来说,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政府、审计同行、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所有主体。投资者是所有信息使用者中最关心企业信息真实及审计信息的主体,也是审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所投资企业或欲投资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从而对独立审计形成一种监督机制。除独立审计人员之外,对企业财务信息最关心却又无法直接接触和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则是现有和“潜在”股东。但很多股东在购买股票之前可能还比较关心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但要查实信息是否真实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潜在股东往往不愿意付出这些成本。

二、独立审计“四位一体”质量监控指标分析体系

(一)指标分析体系理论框架在本文指标分析体系中,用Y表示独立审计“四位一体”质量监控指标体系评估总值,分别以G、S、M、U表示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市场机制、信息使用者四方面的变量值。X1、X2、X3、X4为大于0的实数,表示四个变量的相应系数。以G1、G2、G3、G4、G5,S1、S2、S3、S4,M1、M2、M3,U1、U2、U3表示四个方面的具体变量(变量说明见下文),以上数值均为大于0的实数。λ1、λ2、λ3…λ15为大于0的实数,分别表示具体变量的系数。则“四位一体”质量监控指标体系理论框架如下。

(二)具体分析指标阐释制定主体(G1):以审计行业专业人士占制定法规总人数的比例来表示,所占比例越大,数值越高。法律法规制定者需非常了解独立审计实施体系及质量监控存在的问题,因此强调制定独立审计相关的法律规定时,需有更多实践经验丰富的独立审计人员及监管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从而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可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面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审计专家组。规范客体(G2):以法规所涵盖的审计领域范围来表示,包括不同事务所的种类及审计不同阶段的相关法规,范围越大,数值越高。强调制定针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具体执业领域的法规。法规内容(G3):以专家评估值表示,衡量法规内容的可执行度与可操作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如我国《证券法》只是简单写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但还应加强对如何界定虚假会计信息、什么程度赔偿具体金额是多少等作具体说明;从法规上分清各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职权关系。执行主体(G4):以执法主体的数量比例表示。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法院等相关机构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并且由于独立审计所涉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技术程度复杂,法院或监管机构难以独立做出合理界定,可成立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方面的专家委员会。执行力度(G5):从执行次数、严格程度、结果情况等方面来评估执行力度值。强调对各种违法违规比如对于执业质量检查,要做到检查有相应的具体过程记录与明确的结果,以判断其执行情况,对于执行不力之行为严惩。规范准则的制定(S1):以规范准则所涵盖的审计领域来表示,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具体业务指南、指引、实施意见等,强调完善在关联方、集团公司、存货等易出错报的关键审计领域的具体规范。规范准则的执行(S2):从检查次数、检查范围、检查结果等方面来评估该项数值。中注协每年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资格检查,以及对各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但需扩大检查范围、加强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惩戒,加强奖惩制度的执行。执业指导与监督(S3):从培训指导次数、培训内容、检查次数、检查范围等方面来评估该项数值。中注协积极提供各种培训、指导,对审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自身质量控制(S4):从事务所自身相关规定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来评估该项数值。会计师事务所需完善自身质量控制制度,尤其强调执行与落实。同行监督(M1):以相互联系与交流的同行数量、交流内容深度广度来评估该项数值。会计师事务所同行之间不仅存在合作关系,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这使得同行之间的“关注”成为一种审计质量监督机制。中介机构监督(M2):以媒体曝光度、中介机构研究分析的频率及内容来评估该项数值。一些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分析机构等也会关注企业的财务信息及审计信息,从而也形成了一种审计质量监督机制。内在动力督促(M3):以目前盈利情况及领导人类型来评估动力督促值。虽然目前存在低价竞争以赢得客户,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了增加收入,也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形成推动审计质量提高的一种督促机制。现有投资者的监督(U1):通过现有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点击频率以及问卷调查方式来评估该项数值。现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后也会关注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因涉及切身利益他们会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更深入地考虑和分析,当发现审计存在问题时投资者可能还会提起诉讼,这对审计质量形成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潜在投资者的监督(U2):通过潜在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点击频率以及问卷调查方式来评估该项数值。潜在投资者寻找投资对象时会关注不同意向企业的财务信息,这对审计质量形成一种监督机制。社会公众的监督(U3):从相关信息的点击率、公众对曝光信息的反应等方面,采用问卷调查形式来评估该项数值。公司的会计、审计信息毕竟是对外公布,尤其是在当前网络发达、信息传播较快较广的情况下,各种媒体、广大公众也形成了一股监督之力。

三、结论与建议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一)国家审计组织体系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政变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宪政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贪污腐败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二、研究启示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应该相信自己的专业水平,尊重审计的结果,不屈服持有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所谓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审计过程当中,注册会计师、委托审计单位还有相关的会计信息之间应该保持各自的独立,无任何关联。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维护整个行业的荣誉。

二、影响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注册会计师的经济依赖。

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是依靠被审计单位支付,被审计单位和企业生存都是以利润的最大化来作为经营目标的,其中所有的活动都是本着效益性的原则来衡量,审计费用也被包含在内。一个行业的生存根本就是经济维持,注册会计师也不例外,其所获得的收入决定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联系增强,在行使职能时丧失客观公平性,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2.体制影响。

体制因素对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较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多数都是官办性质和依靠大公司成立的,这样的模式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对其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迅速发展的同时弊端也随之产生,导致审计市场的畸形发展。二十世纪末期,虽然我国对审计市场进行了大的体制改革,但是地方政府对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干预政策,形成了行业垄断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师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会计师本就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但是由于这样的模式的影响,使得会计师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也受到考验。原本的审计公平独立性受到影响,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3.审计关系失衡。

在审计过程当中,审计人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委托人进行审计后汇报,这就是审计当中的关系,三方审计关系的形成是平衡关系。如果其中审计人受到利益的影响而忽略自身的审计原则,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导致这种平衡关系失衡,我国大多数公司只有一名法人代表,终极代表人权利和职位空缺,造成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员,这就失去审计的独立性,造成审计上失去客观公平原则。

4.畸形的市场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使得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称为新兴行业受到广泛推崇。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逐渐地增多,市场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崛起,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究其根本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争取客户的多少成为这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这样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当中,由于利益的驱使,逐渐形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考验。

三、影响审计独立性因素的应对措施

1.改变收费制度,杜绝利益驱使。

在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当中,利益因素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会计师审计的同时,收取的是被审计人的佣金和费用,这就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顾忌,但又由于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影响,审计结果必须公平公正。这样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当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审计过程当中,应该注意收取相关费用制度的改革,所有审计事务所的形成都有审计协会的相应管理,审计在接受委托时,可以将支付费用交到协会手中,由审计协会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审计,避免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直接的接触。这样,审计师在审计过程当中就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维护审计师的原则,进行公正的判定和审计。

2.完善制度,减少政府干预。

会计事务所由于政府的介入形成了一定的行业垄断行为,这样不利于审计行业的发展,应该由审计政府化转变成审计市场化,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使得审计行业更加的有约束标准。大型的会计审计事务所有更强的担保能力。发展大型的审计事务所至关重要,这有利于冲淡事务所竞争的地区性特点,有力地缓解地区垄断,改变由于政府干预形成的事务所地域分裂的局面,在审计行业日趋国家化的今天,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审计事务所可以合并发展,形成更加具有竞争力的审计模式,使整个审计市场更加完善。

3.建立制衡体制。

制度的不明确性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上,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审计委托制度不够明确,这也对上市公司审计的效果起到了负面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二十一世纪初期制定了相关规定,约束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制度,实行了独立董事行使独立的权利。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制度混乱,在保护股东当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有效地明确了审计委托机构,使得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完善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当中的独立性,并建立了相应的制衡机构,使得审计工作可以正确地实施,企业可以规避风险更好地发展。

4.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水平,保证审计独立性。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新兴行业,所以市场上的培训机构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会计师在上岗之前进行相应能力的测试和评估,加强会计师的上岗后教育,完善会计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会计师本身也应该多学习国外的先进思想,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整合,形成一个新的审计标准,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明确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充分地意识到行业行为准则,按照一定的准则办事,做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强化自身的道德操守,客观对待利益关系,保证审计独立性。做到提升整体审计师行业的水平为基本准则。

四、结语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6篇

从我国目前现阶段的政府审计状况来看,我国的政府审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政府审计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我国的经济监督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审计依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不够,容易受其他机构影响

在我国,审计机构是按照国家宪法规定的隶属关系而设置。一方面,审计机构的行政属性较大地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机构一般设置在党政机关内部,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制约,在执行权的运用上需要经过多层批准,因而难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但由单一的政府领导往往会造成执行和监督职责不分,政府部门既是行政权力行使者,又是监督审查者。这样以来,审计机构在进行监督过程中往往以维护政府的利益为行动准则,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有偏向的裁判,导致经济监督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却难以纠正,造成“监督难,纠正更难”的状况。另一方面,我国部分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来源、人事安排、业务流程等受本级政府的约束,难以做到独立进行审计活动。

(二)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性较差

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构公开审计结果的权力,但并非强制性的,非法定性的。因此,审计结果的公布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相关部门公布审计结果的同时需要向政府征求意见,这就必然限制了审计的公开性。或者,对政府审计结果中存在问题的项目或者涉及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尽量不公示或公示不及时。再者,审计机关很难获得绝对完整、真实的原始资料,最终的审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难以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三)政府审计效率低下,有待于提高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政府审计机关存在机构和人员队伍庞大、官僚主义作风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大大影响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效率。加之,我国审计机关的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不高,政治素养水平有限,其他相关知识水平欠缺等方面的原因,都从不同方面使得我国政府审计的效率不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以提升审计效率。

二、完善政府审计的对策

(一)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建设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来,要想确保政府审计的独立性,需要从审计工作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经费来源独立等方性,面加以入手。在我国现阶段,审计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这样就势必会造成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从而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此,国家应将审计经费统一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下拨至省级审计部门,再由省级审计部门统一核算拨付给地、市级审计部门,各级审计机构则根据人员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在定员定额的基础上核算必要的业务经费,实现审计支出的单列,以在财政上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人员方面,应当完善审计人员轮岗制度,定期更换审计人员的工作部门,避免他们与被审计单位间产生利益关系,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最后,应当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审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二)完善政府审计的相关法规体系

在审计工作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众所周知,法律是依法进行政府审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政府审计的相关法律体系,一方面,为政府审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审计主体对权利的制约性。也只有不断推进政府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确保政府审计的真实性、公正性,从而使得政府审计的预防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加快党风廉政建设的步伐。法律法规健全后也能有据可依地追究审计过程中责任人的责任,保证责任落实到人,督促每个审计工作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依据进行作业。

(三)提高政府审计人员素质,提升改善审计的技术方法

从人才队伍的角度来看,积极组织审计人员队伍参加培训,不断学习国家最新的相关政策,提升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打造一支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学习的人才队伍,为政府审计效率的提高做好人力储备。从物的角度说,需要不断提高审计的技术方法,具体而言,可以完善审计前的资料搜集的相关环节,细化审计前的调查方案,确保审计工作步骤明晰化;积极改进审计工作的方式,不断开发学习先进的设备,依托网络信息化的高科技手段,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

三、结束语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7篇

中泰国家审计独立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审计组织体系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政变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宪政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贪污腐败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泰国《国家审计法》(1979年)明文公布了审计长公署的审计对象。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二、研究启示

独立审计论文范文第8篇

1.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很多的企业领导者都片面认为内部审计工作就是查企业内部的经济问题,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找不自在,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企业管理人员人心涣散,影响企业整体的稳定团结;还有一部分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会缩小、约束到自身的权力。因此,导致了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往往受到很多阻碍,影响了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许多的部门把内部审计工作视为外部审计工作,把内审工作看成是找自己麻烦,在心理上有反抗情绪,在工作上面也不予以配合,这阻碍到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只是依照上级的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并未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进行重视。企业负责人对内审工作的漠视问题使得审计人员难以正常的开展审计工作,影响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作用的发挥,许多单位的内审部门甚至沦为了摆设;这也严重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

2.内审部门及人员缺乏独立性

在企业管理工作实践当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来说有以下的几种形式:一是,由财务经理领导,内部审计部门归属于企业财务部门;二是,由监事会来领导,隶属于治理层的监事会;三是,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直接归企业管理层的管辖;四是,由企业的董事会领导,与第二种同属于治理层的领导;四是,由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领导,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以上几种设置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内审部门大都是受各相关部门的管辖领导而成立的,这导致了企业的内审机构因受到各方的利益的制约,无法在实施监督方面保持独立性,严重的影响到内审工作效果的发挥。另外,内部审计工作是内审人员对本单位内部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的审计;审计人员同其他部门人员同处于一个机构之中,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及偏见;因此,一些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审计机构及其人员自身也缺乏一定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的企业并没有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只是由分管其他工作的员工兼任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这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在时间及工作质量上面得到保证,影响到了审计工作效果的发挥。同时,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业务活动的不断扩大、形式的不断创新,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也要得到不断更新。这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企业的审计人员不仅要对审计及财务的知识相当精通,同时还要相当地了解企业的各项相关经营业务。可是,目前我国的内审人员大都是财务专业背景出身,知识面相对单一,对于企业的业务知识了解不多,因而在工作中往往面临知识面欠缺的难题。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并不高;这些审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严格系统的有关审计工作方面的训练,也不熟悉企业的管理及作业流程。加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和审计人员不注重日常的审计培训工作,导致自身的审计知识老化,无法满足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1.提高对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管理层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对于充分发挥内审工作效用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企业的内审工作能够从企业的角度提出对企业经营风险改进及控制的建议,从管理上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管理方法和水平,最后使企业价值得以提升。企业的领导层要完成从“被动接受审计”到“主动进行审计”的思想转变过程,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另外,还应当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让企业员工认识到内部审计对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以达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地位,增强内审人员工作认同感、自豪感及责任感的作用,并最终促进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2.加强企业内审部门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大多数的企业都选择的是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职能设置模式。在此种模式下,虽然内审部门独立于企业其他的内部部门,但是由于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审计业务活动,这种下级监督上级的方式很难做到对总经理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很难实现审计活动的有效性。通常,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来牵头,此种方式可避免在企业经营层面设置内审机构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提升审计机构的独立程度,从而提升审计活动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要使审计相关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执业态度就必须保证审计机构在职能设置时的独立性,要保证审计部门同被审计部门是分离、无瓜葛联系的。只有当审计人员无需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只承担与其工作有关的检查、审计、建议等有关审计责任时,审计人员才更有可能保持高的审计独立性。

3.提升企业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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