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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时间:2022-11-20 03:21:1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验交流材料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此项政策更具现实意义,是当前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严打政策基础上的完善与进步,贯彻此项政策就是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对轻刑宽松的一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现代司法理念。多年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贯彻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现将我刑庭的一些具体工作做法与经验介绍如下: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必须要坚持如下原则:

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宽严相济的核心问题。自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以来,我庭根据具体的案子、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在对一个具体的犯罪实施处罚时,全面地对犯罪进行剖析,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卑劣,他的危险性等都要考虑。但是,对于一些偶然的犯罪,初次犯罪就要考虑轻的一面(案例)。当然,综合这些因素后还得看在犯罪当中有没有一些法定的情节,比如自首,未成年人。我们坚持在法律幅度的范围内,从宽还是从严,主要是看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2、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正确把握从严从宽原则,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案例)

二、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

1.认真落实和真正树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对凡是起诉来院的每一件刑事案件,都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和辩护理由,从思想上坚决摈弃过去那种只要检察机关一起诉,只要你是被告人,你就一定有罪的认识,坚决避免先入为主,对照法律认真研究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具备某种犯罪的必备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和把握罪与非罪,绝不因为被告人已被公诉或领导机关的不正确意见而将无罪的人判决有罪。

2.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且被告人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这种和解的制度,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对被害人来说,面对被告人的自愿赔偿和真诚悔过,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对被告人来说,被害人的谅解能够使其刑事责任减轻,反过来促进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2007年以来,我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妨害公务等刑事案件中,调解率达100%,履行率100%,当事人满意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从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来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占所有罪犯的70%,因邻里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占所有案件的30%。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对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和社会危害、人身伤害不大且确有悔过表现又得到刑事被害人谅解的,都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而从宽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符合适用缓刑、单处罚金的,可以尽量地适用这些非监禁处罚的方式。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也不再危害社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适用非监禁刑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顺利改造,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避免罪犯在监狱等监禁场所进行交叉感染。同时又可以大大减少司法成本。2007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庭共受理并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52件538人,其中,判处缓刑144人,单处罚金5人,免予刑事处罚16人,现无重新犯罪现象。

三、我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几点做法

1.建立审判研讨会制度和判决备查制度。我庭利用每周四下午的业务学习时间,对每位办案人手中的疑难案件及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研讨,并对相同及相似案件的量刑进行交流,以期取得一致。对每位办案人的判决书留存庭长处备查,在每周进行研讨时,对判决书进行评判,对优秀的文书认真予以借鉴,对其中出现的错误及量刑失衡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2.建立审前告知、判后释法制度。审前告知就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将起诉书涉及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回避权、辩护权、判决后的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使每一个被告人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判后释法就是由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情况,在判决书中不便详述或无必要叙述的,在判决后向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律作出解释,以案释法、析法明理,使其服判息诉。

3.规范宣告缓刑、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回访、调查制度。对判处缓刑管制的罪犯,及时与罪犯户籍所在地,常驻地、暂住地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沟通,建立考察档案,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按照规定定期与考察机关联系,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对发现违反缓刑考察规定及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罪犯,及时建议考察机关对其收监执行。在考察工作中,注意配合考察机关做好帮教工作,全面掌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无不良苗头,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在审判工作中,我们注意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公众宣传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采取的主要工作方法、遵循的主要原则和今后工作的主要方向等等,注重与媒体及公众的沟通及互动,增加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减少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误解和阻力。同时,注意运用就审就宣判、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通过对个案的辨法析理,加深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充分发挥法律的惩罚、震慑、感化、教育的功用。

宽严相济要求宽严并用。一味从宽,该严不严,势必会影响惩罚、震慑犯罪的刑罚功能的发挥,妨碍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的实现,不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一味从严,当宽不宽,则难以保障刑罚的改造效果和分化瓦解犯罪的功效,并容易人为导致社会对立面的增加,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任何时期、任何地方,对任何案件,都要坚持宽严并用,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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