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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意见范文

保险工作意见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开展民房统一保险工作的意义

我区属灾害性天气频发区,常受台风、暴雨、洪水、冰雹、突发性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袭击,致使房屋损毁、倒塌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灾返贫现象比较突出。为了使辖区范围内的民房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袭击,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及时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区政府与人保财险新罗支公司签订了民房统一保险协议,将辖区民房(公房、房改房、商品房除外)全部纳入保险范围,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保障机制。

民房统一保险协议的内容

1、保险标的的范围

民房保险的标的为新罗区民众所有且有人居住的民房(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公房、房改房、商品房除外)。简易搭盖的厕所、粪寮、柴草间、禽畜间、杂物间、牛栏、猪舍、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均不属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有多座房屋的,保险公司只负责房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薄列明的户主为准)。

2、保险金额

民房保险最高赔偿限额:每户人民币3000元。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12月18日止。

4、保险赔偿

受灾民房统一按间计算。全损平房每间按人民币600元计算。部分损失按程度计算,但每户房屋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其中: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雨、龙卷风使屋面瓦片损失的,每间房屋瓦片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因房屋后坎崩塌对房屋造成危害的,施救清理费用每立方米为人民币5元。每户的施救清理费或瓦片损失在50元以下者保险公司不赔偿。每户的瓦片赔偿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5、赔偿处理方式

保险赔款由人保财险新罗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受灾户。

6、交费办法

保费由区民政局统一向人保财险新罗支公司一次性交清。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为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关爱活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现对全镇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育关怀为平台,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为目的,拓展计生惠民空间,全面推进和谐计生,使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新农村和“幸福家园”建设之中。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倡导和政府关爱,我镇今年生育人员和计生干部先行参与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鼓励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流动人口参加计生系列保险,圆满完成县下达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任务。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宣传倡导

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会议、计生干部上门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各险种理赔标准等,切实增强广大干群对参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2、筛选优化险种

结合我镇实际,选取以下险种:当年符合政策生育人员选取母婴安康保险,镇村计生干部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流动人口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计生家庭独生子女选取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3、实行政府贴补

母婴安康保险:系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由政府贴补每份10元。

村级计生专、妇联主任干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0元。镇分管负责人,计生站工作人员保费由政府承担。

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30元。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元。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一律纳入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贴补均从社会抚养费返还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步骤

1、母婴安康保险:分别在发放《一孩生育服务卡》和《二孩生育证》时组织实施。

2、计生干部意外伤害保险:在5月底前一次性实施。

3、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实施的同时,村级计生专干、妇联主任广泛宣传,积极动员。

4、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各村(居)专干、妇联主任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群众自愿投保。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赠保单,由各村(居)上报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实施原则

1、坚持宣传倡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

2、坚持个人出资与政府贴补相结合。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委文件要求,结合我镇社保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增强社会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着落的一项重大举措,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是我们各级政府和企业业主义不容辞的职责,各村(居)、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人权、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镇的社会保险工作任务是:社会保险平均净增参保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各1050人,农村社会保险6600人176万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镇政府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村(居)、各单位(任务分解表附后)。各村(居)、各单位要根据任务数,从紧从快认真抓好落实。

㈠农村社会保险:

1、继续抓好入伍义务兵养老保险,仍然按文件执行,个人700元、村集体补助300元;

2、各村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数,分解到各个小组,排出名单,逐个落实,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享受市财政补贴35元/人·年。有关奖励仍按执行(按照每个参保人员5元以及参保金额的1%予以奖励到村)。

3、继续抓好相关人员的续保工作;

4、做好破产清算企业的人员补偿保险工作。

5、做好失地农民的参保。

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市政府要求,所有的企业单位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率达100%;

2、社会保险扩面。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五月份做好申报工作,完成社保扩面任务。六月份镇政府将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部门对未落实单位进行督办。确保六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工作。要理顺前几年扩面单位的保险关系,将保险费落实到人头,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完善相关手续,使相关企业正常交费。

三、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应,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推动医疗、医药、医保互联互动,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和保监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适度;政府主导、商保承办;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有力的保障合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政府负责大病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主要目标

按照积极稳妥、规范运作的要求,2014年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参保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的保障,原则上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切实降低城乡居民大病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

现阶段,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

2.保障范围

参保人发生个人负担较重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特殊门诊病例,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起付线(一般以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并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综合确定)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根据省卫生厅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具体见附件。

3.保障水平

2014年,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20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赔付,具体赔付比例由保险合同约定。大病保险赔付设置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

(二)建立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农村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求,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2014年每人20元。今后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适当调整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

2.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2014年按每人2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

(三)明确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招标主要包括保障范围、赔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按照省制定的大病保险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方案,依法投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原则上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2.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管理。招标人(市合管办)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原则上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的市级及以上分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国家如有相关重大政策调整,无须继续合作的,则停止合作)。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要对资金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原则上年度资金结余超出大病保险资金总额5%以上的部分,转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终止合同时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出现亏损超过5%以上部分(经审计确定),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弥补,并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筹资标准。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合同要明确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行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3%-5%。

3.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和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在我市设有完善的市级分支机构,具备健全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能够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4.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支付大病保险赔付费用。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可以向参保人提供多样化的其他健康保险产品。

5.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派驻3名以上医学等专业工作人员,与市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办公,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农村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市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赔付手续,实现市内、外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同步进行。

6.落实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责任。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备专门的工作车辆、办公设备等基本设施,切实承担起运行监管、费用审核、资金结算、政策宣传,查处和办理咨询投诉案件等职责,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时赔付,支持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管。市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市卫生部门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人,要通过日常抽查、业务公示、信息核对、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市财政部门对利用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制定专门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市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原则上每年必须审计一次。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赔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2.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管。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标准、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组织对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规范运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城乡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卫生、人社(医保中心)、财政、审计、民政、招标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大病保险工作组,建立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按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措施。

2.做好充分准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市卫生局、人社局(医保中心)、财政局、招标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招标以及保险合同签订等事宜,监督中标商保机构按合同约定事项做好大病保险支付准备。卫生、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中标商保机构做好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结报准备。

3.强化监督管理。市卫生、人社(医保中心)、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商保机构大病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合同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年终考核,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约合同;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保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社(医保中心)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同时,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为确保全镇居民人人享受医疗保障,全面建设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市2014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为扎实有效地做好2014年度我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掌握政策,广泛宣传。

2014年起全市将“新型合作(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改称为“居民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期限接轨,基金标准及特困人群认定等也作适当调整。对此,要求各村(社区)务必组织好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细仔地学习好文件精神,真正做到吃透政策。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利用各种渠道,对每家居民户、向每个应保对象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对参加全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目标,应保尽保。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未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全镇村(社区)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应保居民参保人数达到98%以上。为确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因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对各村(社区)辖区应保人员的统计对象原则上以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准,即:居民户籍地在那个村(社区),相关的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就应当为其负责办理参保事项。尤其是对农村居民因动迁入住公寓房或进入新农村建设居民集中点居住的居民,所涉及的村与社区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要保障每个应保对象无一遗漏。

三、强化责任,确保实效。让每个城乡居民人人享受医疗保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为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关爱活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现对全镇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育关怀为平台,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为目的,拓展计生惠民空间,全面推进和谐计生,使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新农村和“幸福家园”建设之中。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倡导和政府关爱,我镇今年生育人员和计生干部先行参与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鼓励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流动人口参加计生系列保险,圆满完成县下达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任务。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宣传倡导

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会议、计生干部上门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各险种理赔标准等,切实增强广大干群对参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2、筛选优化险种

结合我镇实际,选取以下险种:当年符合政策生育人员选取母婴安康保险,镇村计生干部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流动人口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计生家庭独生子女选取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3、实行政府贴补

母婴安康保险:系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由政府贴补每份10元。

村级计生专、妇联主任干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0元。镇分管负责人,计生站工作人员保费由政府承担。

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30元。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元。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一律纳入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贴补均从社会抚养费返还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步骤

1、母婴安康保险:分别在发放《一孩生育服务卡》和《二孩生育证》时组织实施。

2、计生干部意外伤害保险:在5月底前一次性实施。

3、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实施的同时,村级计生专干、妇联主任广泛宣传,积极动员。

4、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各村(居)专干、妇联主任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群众自愿投保。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赠保单,由各村(居)上报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实施原则

1、坚持宣传倡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

2、坚持个人出资与政府贴补相结合。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1.按时完成投保任务。一是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确保今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参保面达100%。二是加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力度。紧扣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8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任务,9月中旬前完成奶牛保险任务,11月底前完成其它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确保今年全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50万元以上(除主要种植业品种以外的其它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三是积极开展农机保险。全面开展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农机保险财政补贴标准、商业自营模式及相关工作要求按市农保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

2.合理确定保障程度。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2012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仍为25元/亩,保险金额为500元/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鸡、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和林木、莲(荷)藕、竹木大棚、水泥大棚(含冬暖大棚)、钢架大棚棚架及棚内蔬菜等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按相关的《保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农民积极参保,继续实行无赔款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对高效设施农业险种(不含能繁母猪和奶牛)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具体规定为:投保1年未发生理赔,第二年续保时自缴保费优惠10%;连续投保2年未发生理赔,第三年续保时自缴保费优惠30%,连续投保3年(含3年)以上未发生理赔,下年度续保时自缴保费优惠50%,直至发生理赔,优惠期结束。农户自缴保费优惠部分由区政府和紫金保险公司按5∶5承担。

3.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水稻、小麦、油菜和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区财政补贴20%,镇街(园区)财政补贴20%。其它高效农业项目参保品种,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40%,区财政补贴20%,镇街(园区)财政补贴20%;肉鸡、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和林木、莲(荷)藕、竹木大棚、水泥大棚(含冬暖大棚)、钢架大棚棚架及棚内蔬菜等设施农业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25%,镇街(园区)财政补贴25%。

4.统一运营管理模式。2012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区政府与紫金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仍为5︰5。各镇街(园区)和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紫金保险公司要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流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主动开展农民需求旺而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业保险险种创新,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内部“以险养险”制度。

5.规范农险承保工作。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参保。主要养殖业和其它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以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参保。在动员农户参保过程中,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佩戴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6.完善巨灾风险机制。按照原有比例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全区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切实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7.加强农险资金管理。区财政局继续执行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加强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确保资金正常安全运行。按总保费的10%提取农业保险管理费,主要用于有关部门和紫金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业务培训、险种承保、查勘定损、出险理赔、考核奖励等方面的相关费用支出。

8.坚持预防理赔并重。一是全面建立养殖业保险工作责任制。在总结分析2011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2012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责任制,明确区畜牧兽医站及各分站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按时完成投保任务,防疫治病服务工作到位,且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死亡率均控制在3%以内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保险工作落实不力、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快小额赔款支付效率。区财政与紫金保险公司建立小额赔款准备金制度,区财政预拨1万元小额赔款准备金至紫金保险公司农险资金专户,对于1万元以下的小额赔款,在养殖业保险定损理赔专家组专家现场查勘并出具定损报告后可先行赔付,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足准备金,从而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三是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因疾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及其他畜禽,严格实施无公害处理,相关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牛处理费用每头不超过200元,死亡猪每头不超过50元,其它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四是实行新的农业保险理赔款支付方式。从秋季水稻保险起,赔款改由紫金公保险司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保险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参保对象

除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包括已在外地参保)的居民外,其他居住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均可参加保险。

二、筹资标准

2014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人。其中,参保者个人缴纳40元(茅山老区30元/人,与2008年相同),政府补助90元/人(比2008年提高20元/人)。2014年将继续执行补缴政策,即2006、2007、2008年均未参保,2014年新参保(新生儿、婚嫁等特殊情况除外)每人缴纳130元(茅山老区90元/人),2006年和2007年或2007年已参保,2008年未参保,2014年重新参保,则扣除1年或2年参保费用25元或50元(茅山老区15元或30元),个人实际缴纳80元或105元(茅山老区60元或75元)。

三、二OO九年有关政策内容

1、取消住院起报线。2014年取消住院医药费用200元以下不予报销的规定。符合规定的200元以下的住院医药费用按30%报销,其它报销比例不变。2014年将参保者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的医药费用列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25%。

2、增加中医药服务报销。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满足参保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增加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的报销,报销比例为25%,报销目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目录执行。

3、建立预付报销制度。为有效缓解贫困参保农民因无力负担医疗费而延误治疗,从2008年起建立住院治疗预付报销制度。预付报销适用于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一次发生医药费30000元以上的参保者。预付报销由参保者提供申请,医院开具发票,市合管办调查核实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预付。预付报销按一次住院、累计结付进行。

4、提高最高报销限额。2014年将参保者住院的最高报销限额由原来的每年6万元提高到8万元。

四、目标要求和缴款时间

2014年我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各村(居)委会、单位参保率确保98%以上,力争达到100%。12月15日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对参保人员和新参保人员进行逐个核对,登记造册,12月22日前集中时间进行资金筹集,并将收缴资金和参保人员登记名册统一上缴镇财政所,然后由镇财政所将收缴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证交镇财政所姜杰华处),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医保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摆上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卫生院负责将辖区内2008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的村(居)委会(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镇民政科及工会,由镇民政科及工会重新确定2014年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市民政局、总工会审核盖章后发放到各行政村),农村(城镇)居民统一到所在地村(居)委会登记缴费,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按提供的名单对续(转)人员边核对边发放宣传资料边收缴参保费,对新参保人员必须逐一登记收费;由市民政局和总工会审核确定的低保、五保、精减退职老职工、优抚对象及特困职工等医疗救助人员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救助,各村(居)不需要再重复收取。

2、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各单位及时存入镇财政专户。在收取个人参保费时,应出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收缴资金专用票据。

3、加强监督,以奖代补。各单位要加大筹资力度,确保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达98%以上。镇合管办将对各单位筹资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筹资进展,对措施得力,进度快,完成筹资任务的予以奖励。12月22日前完成的行政村各奖1000元;12月22日以后完成任务的行政村不予奖励。

六、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