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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调研报告范文

时间:2022-12-29 04:50:50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调研报告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符合国情和法治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根本性措施,是改革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和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健全符合国情和法治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现行司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尤其在司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不完善方面这些问题和弊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功能的发挥。因此,笔者就健全符合国情和法治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司法管理的基本内涵

司法管理就是指合法影响或承载司法权运行的组织(制宪机关或立法机构、司法系统或法院系统、法院、法院内部机构、审判庭等等)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司法管理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司法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司法资源,以实现各种司法目标”,或者说司法管理就是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其基本构成要素是司法目标、司法资源和司法管理实践(司法管理组织活动或过程)。

二、司法管理改革成就显著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英明决策。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中央政法委员会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经党中央批准,于2004年底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具体到我们市,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始终坚持依法推进,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密切配合,及时出台改革措施,共同推进。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同时,由于在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改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总的看,全市政法机关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进一步改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全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名,重点对“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的案件)实施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选任人民陪审员人,2010年以来参与审理各类案件件。

目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达到%。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设置了个固定巡回审判点,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偏远地区当事人的诉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全国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多件,%以上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2010年,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接受法律援助咨询人(次),同比分别增加%、%,其中为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同比增加%。

相继制定完善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制度,制定实施了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政法队伍清正廉洁,确保政法干警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司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保证,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近年来,地方财政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

三、目前,司法管理存在的弊端

综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法机关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进一步改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毋庸讳言,现实生活中还存着一定的问题与弊端

1、司法权力不够独立。由于党政职能与司法职能混同,司法机关及人员没有法定的职业保障,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司法活动中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2、司法管理依然有行政倾向。我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人员配备及内部工作程序等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管理体系设计的。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也对应行政级别,处理案件层层把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请示汇报制度,任何责任都由“集体”承担,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行为随意性大,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给司法腐败形成空间。

3、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滥用司法权,执法犯法;有的司法人员地位不中立,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职业道德差,行为失范;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甚至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等等。

四、健全符合国情和法治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的建议与思路

1.实行分级管理,相对独立于地方权力机关的组织体系。

对司法机关及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分解到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和司法行政部门来履行,即对司法机关及人员的纪律检查职能、人事调配职能、经费保障职能和人员的教育培训职能交由政法委负责履行(司法人员任命除外,应依法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其他涉及行政执法的司法机关职能,如执行权等,应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来履行。这样既能把司法机关从纷繁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又力求达到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拥有足够的资源。

2.理顺经费程序,建立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经费保障体系。

司法机关经费不足是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难题。经费不足,并受制约于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从制度创设上寻找治本之策。首先,司法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统筹是可行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对司法投入不断加大,从完善司法制度的角度讲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其次,司法经费统筹的程序法治化。借鉴现代法治国家做法,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策权、政府行使执行权,司法经费并不受制于行政机关,建议由党委政法委制定司法机关的经费预算,人大通过预算决议,地方行政机关执行预算拨付,司法机关管理使用。

3.建立用人机制,完善司法人员任职保障制度。

必须为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力提供必备的条件,包括任职、晋升、调转、回避、薪俸、退休、惩戒等保护和惩治措施。改革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机制。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增加“法官、检察官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遴选”规定,上级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一般应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增加“法官、检察官可以向社会遴选”的规定,如从律师队伍中遴选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为法官和检察官;允许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交换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建立司法人员职务保护制。法官、检察官一经任用,除因行为不端或违法犯罪符合弹劾、撤免、调离或提前退休外,不得随意更换,免除因抵御干扰、公正司法而可能带来的后顾之忧。

4.待遇方式改革,建立司法人员的职业薪俸制度。

根据司法职业的特殊性,保证司法人员具有与其职业要求相称的素质要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待遇,如果没有司法人员的生活待遇的大幅度提高,没有相应财力予以支持,实现司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难免流于空泛。司法人员的生活有关问题受制于地方权力机关和社会环境,也就难以做到依法独立办案。取消现有司法人员的行政级别,实行专业职称管理。

5、营造公正氛围,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通过制度获得的公信力。在当前公众对法律信仰尚未建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不强,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条件下,必须从司法过程和行为本身营造和树立司法权威,即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司法机关最终裁判权,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结局,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和强制力,除法定的情形外,任何力量(包括案件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以获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遵从,从而保证司法公正,达到定纷止争,稳定秩序,促进和谐的目的。

目前,影响司法管理体系健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仍有待解决,司法改革的统一性、配套性还有待加强,司法工作与社会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因此,我国仍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建设,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使其不仅具有充分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协调性,也具有现代司法制度所必备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使我们的司法工作不断走合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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