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法院改善党领导调研报告范文

法院改善党领导调研报告范文

法院改善党领导调研报告

一、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

调研中我深刻地认识到,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坚持把法院的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法院在长期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法院积极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任务,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法院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阶段不断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为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这个奋斗目标,法院必须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全面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三)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关键是认真实践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我们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行动指南。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光荣而艰巨的使命。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只有坚持体现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才是真正的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二、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政法委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自身的主要职责、任务,加强和改善了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法院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统一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指导法院各项工作;二是组织、推动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抓好维护社会稳定,督促落实维护稳定的领导责任制,指导、协调处理全市性重大治安问题;三是检查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严肃执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四是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和协调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取得的经验

第一,法院工作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历史和宪法告诉我们,审判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新局面。

第二,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方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的最好途径。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也不例外。只有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法院独立司法的并行不悖、协调发展。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院办理具体案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三、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认识领域有两种极端倾向同时存在。一种是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法院对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权威的服从。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强调法院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地方党委对某些个案作出指示。这种关于案件处理的指示不论是否具体明确,都会对法院构成相当大的约束力。三是政法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协调有时存在问题。协调的过程,既是已有矛盾的解决过程,也是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间新矛盾的产生过程。

四、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建议

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的关系,总的来说,并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对立关系,二者可以互相兼容于国家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中。为此,我建议如下:

(一)要解决法治的观念问题。一是地方党委和法院应认识到:法院不是地方党委的职能机关,而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者之间有一种制约关系。二是地方党委应认识到:司法公正是一种软资源,与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硬件同等重要,是塑造地方法治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党的领导与法院司法独立应当同时并重,同时坚持。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我们既要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权,也要坚持法院司法的独立性,让司法独立名正言顺。宪法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对全国人民的领导地位,因而法院工作接受党的领导是宪法原则,具有合法性,不可动摇性。但宪法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而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原则。

(三)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权的性质。明确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只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决不是具体审判业务的领导。

(四)要通过党的领导维护法院的司法独立。保障法院司法独立,既要靠法律制度的保障,也要靠党的领导保障。我们一方面需要继续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深化法院改革,从制度上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总的来讲,应从党和法院两个方面共同努力,以形成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之间的合理关系,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