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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和管理状况调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2-05-31 08:25:51

社会建设和管理状况调查报告

党的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把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这表明,面对我国持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的现实情况,中央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开始更加关注在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更具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社会建设和管理问题。

社会管理的创新和进步,将为社会建设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促进和强大的保障作用。人们在渴望社会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对社会管理的创新和进步充满了更多和更大的期待。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阶层的当下一个新的闪亮的话题。但同时,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总书记在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时强调,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由此可见,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是加强和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目的和任务。围绕这样的目的和任务,我们理所应当地把加强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在对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根本作用和意义的法治建设上。创新,不能一味舍本求末,为创新而创新,更不应当忽视社会建设和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法治的严重不足和缺失,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在维稳的手段翻新和强化上。

其实,在客观上,我们目前社会关系中的不协调、社会行为的不规范、种种社会不公的现象、社会秩序的不和谐,都和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法治弱化密切相关。

一、社会建设和管理中法治缺失的现状和问题

社会建设和管理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它以构建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为根本目的。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各种社会关系有序相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行使为基本特征。社会群体组成了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交织着各种各样的行为和利益诉求。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其根本职能就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和利益诉求,从而使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运行有序,并因此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已达到三百余部,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已做到有法可依,为我国的社会建设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我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按照《法治建设纲要》的规划,使全省法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在现实社会发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却较为普遍和突出地存在着。

法治的缺失,既存在于政府行政部门,又反映于普通民众之中。这使得诸多社会领域较普遍地存在着不规范、无秩序、欠合理、失公正等不和谐现象,甚至演化成对抗、冲突。

1、政府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政,是造成相关社会领域失范和无序的主要原因

第一,执法职能空位。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使得社会生活中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屡屡发生,不仅使得经济秩序得不到有效规范,更使得社会生活中违反制度、挑战法律的行为和事情不断出现。在安全生产、建筑施工和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失职或处罚不力,不仅导致生产管理杂乱无序,违章违规肆无忌惮,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出现,而且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普遍不安全感。

第二,执法职能越位。不遵守法律设定的职权范围和执法程序,使得社会行为无所适从,激化了社会的不满情绪和意识,甚至造成冲突和对抗。突出表现为以权代法、差别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不仅使得某些领域的社会事业规划和发展,时常因掌权者的变化及其兴趣的转移而反复变化,更因执法的无常而使得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甚至选择投机或处于不安之中。

第三,执法职能错位。没有正确认识执法职能的本质和目的,以罚代管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是为了罚款而管理。突出表现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忽视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导致不正确执法,在一些突发、敏感或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往往又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去满足少部分人的要求;无原则地放弃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代替必须的纠正和规范,甚至管理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罚款。这不仅使有关严重影响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禁而不绝,甚至使罚款成为有关行为继续存在的“保护费”,加剧了社会行为的不规范和失序。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造成社会公众越来越表现出对法律的无视、漠视或藐视,加重了社会秩序的失范和利益保障的失衡

目前,在不少民众的意识里,除了《刑法》,其它法律似乎都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随意闯红灯、抢道行驶,越来越乱的交通秩序,在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和加大社会运行成本的同时,反映的是人们越来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行道、盲人专用道、公共绿地被随心所欲地当做停车场,在损害了行人、残疾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更是对《残疾人保护法》、《消防法》、《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想放就放、不分时间、不分地点爆响的烟花爆竹,在影响公众生活的同时,更是对《环境保护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藐视;小区里在道路和公共绿地上乱停乱放的车辆,在破坏了小区环境和侵害了小区居民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对《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藐视;屡屡见诸媒体的食品掺假掺毒、犬只伤人、渣土车肇事、建筑偷工减料、施工扬尘漫天等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反映出的正是对《食品安全法》、《养犬条例》和《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无视、轻视和漠视。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而这些,无不恶化了社会普遍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加剧了社会秩序的不良和不和谐。

二、法治缺失使得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更深的危机和挑战

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应当是建立在全社会对共同社会规范的信念和有效遵守之上。这样的社会才是健康、有序,合力向上的。法治的缺失,不仅导致社会规范的失衡,更冲击着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信念,并侵害着社会事业发展的健康肌体。

1、潜规则的盛行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公开的法律制度不被遵守或怠于遵守,因而,在各种社会生态中,无论是在官场还是在各种行业内部,抑或是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潜规则”俨然成为最大和最公开的社会规则。无处不在的“潜规则”不仅正在侵蚀着我们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行业规范,更侵蚀着每一个社会公众成员内心的良知,使他们很难再对法律保持应有的敬畏与尊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也被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所颠覆。我们对66名近两年毕业的法学院学生进行的调查表明,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潜规则”好办事,其中62名表示自己办事会选择“潜规则”,有64名认为“潜规则”是门学问,用的好、用的到位才能办成事,只有两名表示不会选择“潜规则”。

2、法律信仰的危机

法治缺失传递给社会的,是一个危险的信念——法律无能。于是,在很多场合,法律不再成为解决诉求的手段和途径,取而代之的,是权力、关系、暴力甚至是色相。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大到暴力袭警、强拆自焚,小到住宅小区数十辆汽车被砸被划等事件,均反应出一部分人对依法管理的信心缺失。我们对发生过汽车被砸被划的十几个小区走访调查,居民普遍认为,砸车、划车是对管理不了的乱停乱放现象的愤怒、无奈和报复。

3、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公信力是政府在管理和处理社会公共关系事务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程度。法治意识的缺失,常常使有关政府部门在一些突发性的公共事件尤其是在重大诚信事件中,总是扮演迟到者的角色。面对今年相继出现的小龙虾中毒事件和多地发生的圣元奶粉、化学火锅等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特别是最近发生的乳制品和速冻食品国家标准的退化,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再次受到极其严重的质疑。当公众对其“人”习惯性地不信任,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总是半信半疑之时,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良性运行便缺少了最坚实的互信基础。当此之时,再卖力的社会管理创新和维稳的努力,都难以取得预期的实质性效果。

4、公平与公正感的缺乏

社会的公平公正取决于对既定规则的严格遵守。这是良好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目前,较普遍存在的差别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阶段性执法、突击性执法,而不是严格、认真、持续性的依法治理,使得社会公众在失去公平公正感的同时,也形成了可以此时此地守法、彼时彼地不守法律规则的意识。规则意识的缺失,使得人们不再以公平公正作为行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有些人可以乱停乱放,有些人可以后来居上,有些人可以闹事有理,有些人可以逍遥法外。这些使得社会秩序的建设缺少了良性信念和行为准则的基础。我们对包括教师、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调查表明,86%的人认为缺乏公平、公正感,72%的人认为遭遇过不公平现象。

5、社会管理成本的加大

社会建设和管理所具有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在这一进程中的主导地位。而法治的普遍弱化甚至缺失,却加大了政府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成本。为制止醉驾,需要把有限的警力更多地投入到马路上去;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势头,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开更多的会,发更多的文件,派更多的人到现场督查。由于不严格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充分发挥无所不在的法治的力量和法律的威慑力,我们在各种调研视察中,听到最多的就是很多政府行政部门一谈到加强监管就都抱怨人手不够,经费不够。事实上,我们不断加大的社会管理成本,是以不严格执法、让违法成本小为代价的。

三、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的进步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需要有效的法治意识的培育、法治观念的树立。这其中政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起着主导推进作用。大力推行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势在必行的首要任务,更是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和国务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回归社会管理的本质,遵循社会管理的规律,把重塑和加强法治建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根本和重中之重。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活动的直接实施者。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切实强化对依法行政行为和效果而不仅仅是对规章制度的考核和考察的制度。

第三,加强对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监察力度。对因行政监管不力和不到位而发生的社会事件,切实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并且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问责结果。

第四,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支持并创新和畅通渠道,让人民群众更直接,更有效地监督依法行政的行为。

第五,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于普遍发生的违法行为和现象,必须对相关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专项质询和监督,追究行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的渎职责任,切实防止并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只重视行使法律法规中的权力和利益,却放任或怠于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的现象。

英国哲人培根说过:“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切实重塑法治精神,使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调整和规范的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我们的社会建设和管理面貌就会发生一个令人欣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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